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自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 发展的良好势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2003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同比 增长27.1%;保险业总资产9122.8亿元,同比增长41.5%。
(二) 保险功能逐步发挥。 一是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 来, 保险公司累计赔偿和给付 6016 亿元 。 2003 年,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和给付 841亿 元,同比增长19%,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在灾后重建、 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淮河流域水灾赔付5亿多元,上海地铁4号 线透水事故预赔1.35亿元。 二是 保险的 资金融通功能日益明显。据快报统计, 截至去年 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8739 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在实际运用资金中,4550亿元存入银行,1400亿元购买国债。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 ,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份额的26.3%,保险公司开始成为资本市场主要 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三是 随着商业养老、健康和 各类责任保险等业务快速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
(三) 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截至 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按资本来源分 ,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险公司24家,人身险公司32 家,再保险公司5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 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 。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
(四)体制改革进展顺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在香港联交所以H股挂牌上市,募集资金62.2亿港元。2003年12月17日、18日,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同步上市,募集资金34 .75 亿 美元。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 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 高。
(五)法律法规初步完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 国保险业进入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2001年国务 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保险法》。在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保监会 制定了28个保险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保险法律法规体 系框架初步形成。
(六)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在全国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经国务院批准,2004 年2月6日保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统一更名为“保监局”,并将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4 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保监局。几年来,监管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依法监管,简化行政审批 ,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6项。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各项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不断转变监管方式,监管透明度逐步 提高。 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去年,共查处违规案件 466起,处理相关 责任人37名。
(七)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外资保险公司从 1992年的2 家发展到目前的37家,经营 区域从上海扩大到广州、北京、武汉等15个城市。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 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
同时,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保险业规模小 ,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协调。 2003年,我国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比重)为3.33%, 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34.7美元(2002年世界平均水平为8.14%和422.9美元)。二 是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欺诈误导投保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诚信建设有待加强。四是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还不适应。对这些 问题,保监会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思路
我国保险业是一个新兴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保险业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加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树立科学的发 展观,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坚持防范化解风险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抢抓机遇,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深化改革,推动保险业快速发展
继续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的有效方式。 一是巩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 革成果,继续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保险 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三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风险 控制能力与资产运营质量。四是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创新。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 许可法》规定的保险行政许可,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二是加快配套制度 建设,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 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
培育保险市场,促进市场竞争。 一是培育多层次的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保险公司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尽快发展壮大。 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批设新的保险公司,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二是积极培育再保险市 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或设立再保险公司。三是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社 会多样化需求。二是优化产品结构,发掘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三是积极推行保险条款的 通俗化和标准化。四是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网上保险 、远程理赔等新的 服务方式。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一是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 是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 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
(三)扩大开放,提高保险业整体竞争力
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外资保险公 司向居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到我国西部 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开展保险业务。 允许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 资,并通过资本运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保险公司到境外开展业务。
(四)加强和改善监管,为保险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保险市场宏观调控。 一是启动保险业“十一·五”规划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二是探索建立保险市场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市场运行趋势季度 分析制度。
加强保险法制建设。 一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二是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部门规 章制度。三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监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强化保险监管的基础工作。 一是加快保险业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保险监管信息化水 平。二是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
进一步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相关措施。一是研究制定监管会计准则。二是出台《非寿险责 任准备金提取办法》,统一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三是健全保险保障基 金制度。四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建立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防火 墙制度。 五是加强与有关部委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切实防 范系统性风险。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一是统筹安排,对市场反映强烈和投保人投诉集中的问题有针对 性地实施检查。二是实行保险公司违规处罚信息通报制度。三是规范车贷险、住房按揭险和 银行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四是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经营的 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