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最近在“中国农民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打破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障碍,首要的是改变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迟福林认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就是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发展面临着的基本问题。经过20多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和条件。
迟福林指出,目前,中国农村改革已进入以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综合改革新阶段,要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业保障机制,以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其中,亟待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也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
立法解决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同作为公民权利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的情形时有发生。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夏利民教授日前发表文章指出,根本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需要作出全面的立法努力。一方面,要完善宪法和民事立法,明确规定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应当以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的完善,全面保障知情权并对知情权保障中限制隐私权的情形给予明确规定。
夏利民认为,在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平衡上,以依法行政的理论,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法律优先原则。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