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已经发生

2003-05-30 10:48本刊编辑部
南风窗 2003年4期
关键词:所有权财产财富

本刊编辑部

我们在今年第一期的主题策划“财富涌流”之后,再次触及与财富有关的话题。和“财富涌流”相比,它没有那么多思辩和议论,但也许更为感性,典型。

如同人们已经注意到的,中共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去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对中国的创业者来说,这两个事情的意义是怎么估量也不过分的。

虽然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就做过这样的经典表述,“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做出贡献,其对社会的贡献远比有意图做出的大”,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一次次证明“让每一个人以他最快的速度自由地获取财产,对所有人都有益”(美国总统林肯之语);但在中国,很长时期内,“私有财产”、“私有制”、“私人所有权u-一直带有浓厚的贬义;法律只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不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则给予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开启了一个伟大的时代,但今天仅仅重复这句话并不完全,因为从根本上说,追求富裕乃是人的天赋权利、固有权利,不应该由某种外部力量来决定“让与不让”。

中国正在酝酿的立法突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以法律保障每个人都拥有创造属于他自己的富裕生活的权利。十六大报告里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由邓小平最先倡导的市场经济之路,终于无可逆转地走到今天。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当然,我们也看到,目前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六条规定(见链接内容)还不充分;其对私人所有权范围的规定,采取的还是列举式,列举了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所有权,还有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仅限于这些明确列举出的对象。我们希望,进一步的表述应是开放式,即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任何財产(乃至那些无法证明系非法所得的私人财产),都应纳入私人合法财产范围,法律都应当予以保护;我们也希望,“两会”在修改宪法时写上: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为2002年及2003年私人财产权在中国的“正名”而欢呼,这是一个突破,一个新的起点。

在这组“独家策划”的报道里,我们试图传达的信息也许并不足够新鲜,更多的也许是常识。我们呼吁新的创业环境更多遵循市场的规律而不是官场的规则,我们企盼新一代的创业者创造“阳光下的财富”——依靠产品、服务和诚信;创造“可持续的财富”——依靠管理与知识的创新;创造“共享的财富”——依靠对财富的分享和对人力资本的重视。而对于那些不完全开放的产业——传媒、教育等等,我们的观点是,先做起来,投入进去,边做边推动改革,而不是等到一切条件都具备了再去做。

在这组报道里,我们的最大缺憾在于,没有能够采访到官员下海的个案。在广州,近两年,已经有多位局一级的政府官员下海从商,他们对我们的采访要求纷纷表示“理解,但现在不是时候”。不久前,龙永图先生也提出辞去外经贸部副部长职务,专心从事非官方的博鳌亚洲论坛的工作。他是这个论坛的秘书长。他们人生定位的取舍的意味,其实是重大的,深远的。

你我不知不觉中,变化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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