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初越
所谓的“和稀泥”,因为最终判决还是要从法律—亡出发,务求站得住脚。
这次当选国际法院院长,我自然深感欣喜,起码是为中国人争了气。但我也感到责任重大。作为一院之长,不仅仍要主持司法业务,还得监督法院书记处丁作,事务还是较为繁重的。
《南风窗》:联合国国际法院1 946年成立,至今已经57年了。您认为它在维护和重建世界和平方面,对世界最大的贡献是什么?可否举些实例?
史久镛: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有两项,一是处理关于国家间争端的案子,再有就是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这两方面,国际法院都有很大成就,特别近十年来实例良多。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利比亚和乍得两国曾因领土纠纷,有过武装冲突。后来,国际法院接手处理此案,法院判决于1994年2月下达,两国都接受了。与此相似,巴林和卡塔尔两国曾因边界纠纷,长期不睦,敌对达——个多世纪,几度武装冲突。2001年3月,国际法院就两国领土主权问题做了判决,两个当事国都很满意,现两国已终结敌对状态,开始和平外交。
又如,1996年7月8日,国际法院就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同家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提交了法律咨询意见书。意见书强调了两点核心原则,指出作为一般原则,使用核武器个合法。但在极端情况下,即国家生死存亡关头,作为门卫,使用核武器是否违法,从国际法现状说,不能下结沦。意见书最后指出,就伞面核裁军达成协议是一项国际义务。
没有国际法,等于回到中世纪
《南风窗A是的,正如你的前任之一.罗伯特·詹宁斯爵士说过的,“国际法是一种超越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的语言。”但是,现实的国际政治领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权力,军事力量的运用为其标志。你认为,当前国际法行使得充分吗?其权威性、执行能力体现得如何?
另据传媒报道,德国曾指控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的案件,国际法院判决美国败诉,但美国以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夹.对此您怎样看待?目前,中国有些学子视“国际法”为“屠龙之枝”,认为虽很高超,却不“实用”。你对这些学生会怎样说?
史久镛:从国际法院成立至今,法院的判决没得到执行的事例仅是个别现象。
德国指控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案,外界有所误会,美国拒不执行的是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而非最后判决。今年,类似案件又在美墨两国之间发生了。二月5日,我们刚刚做㈩决定: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美国采取一切措施暂停对三名墨西哥人执行死刑,等待国际法院判决。当然,诉讼参与一方在另一方不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协助执行,比如前述乍得一案,乍得就请求联合国安理会派出军事观察员督促利比亚军队撤军,协助执行了国际法院判决。如果不执行判决事关国际安全与稳定的活,联合国安理会还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包括给予制裁。
当然,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起诉双方平等、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基础之上的。它与各国国内司法机构的性质是不同的,它不可能拥有像国内司法机关那样的强制性。
认为国际法是“—纸空文”、“不实用”的观点是不对的。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超越日常生活的视野,就会发现国际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在国与国之间的日常交往中,各国都要遵守国际法,如果没有国际法。人类仍然生活在:卜世纪。
“全球治理”背景下责任更大
《南风窗》:我们了解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完全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如果当事国一方不同意法院管辖的话,就不能审理此案。请问。中国在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持什么立场?中国目前好像还没有提交案例到国际法院去审理的情形。
史久镛:中国没有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第36条第2款管辖的声明,也没有将任何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对于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条款采取了有保留的态度。但是,在中国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中国同意了陔条约中关于提交国际法院作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机构。
《南风窗》最近十年来,一个辞汇的引用率越来越高,即“全球治理”。联合国也為此成立了专门机构,即“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该会给;合理下了定义:“;合理是各种各样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互相冲突和不同利益可望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您是否认为,在全球化进程飞速发辰的今天,国际法院会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发挥更重大的作用?
当然,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强化联合国作用,使其发展成为类似“世界政府”这样的全球权力机构,是不切实际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指出,正是国际组织和国际规约的软弱或不完善,使得全球范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更为突出,对此你怎么看待?
史久镛: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足以各国政府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政府共同认识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解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发展的作用。
国际法院永远不可能凌驾于任何主权国家之上,因为国际法院规约是在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基础上制定的,而宪章最基本一项原则就是“联合国及各会员国应遵循各会员国间主权平等原则”。如果我们弃此基本原则于不顾,另搞一套,成立一个凌驾他国主权之上的东西,那就是违背《联合国宪章》,更可能陷人类于动荡不安。
在今天“全球治理”的大背景下,我觉得,国际法院必须在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下,在坚持各国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国际法院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
国际法发展的最好时机
《南风窗》:您今年77岁,是“年逾古稀”。您的经历非常丰富。您出生的时代,是国际联盟创始并遭遇挫折的时代,您求学时代,目击过二战,亲历了上海的沦陷和光复。1946年,国际法院成立,当时您还是教会大学生——但已经有了学习法律的志向了。后来您做了30年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80年代起,您参加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你作为中方主要谈判人之一,曾和英国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谈判。1993年您到海牙来任职法官,到今天也已经10年了。列举了这么多你的经历,我们想问,您从自身的感受谈谈:国际法在这几十年来,其发展、变化的最突出之处在哪里?你认为,是怎样的因素,在推进着国际法——不单纯是作为一种学科,同时也是一种改造世界的力量的演变,进步。
史久镛:我年轻时,正处于战争年代,二次大战。当时中国政府很软弱,外交几乎是操之于人,所以我从大学时代就常想着,世界和平如何可能?如何让国家间关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因此我选择了国际法这个专业,作为毕生的职志。
谈到国际法在这半个世纪的变化,我认为,它是随着二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而走向成熟的。应该说,牛个多世纪来,国际社会—直在发展与进步。尽管穿插着一些小的区域性的冲突,比如在前南斯拉大和卢旺达发生的不人道行为,但总体而言,还是进步。当然,这种进步和发展更多地是以国家为单位体现的。但各国在自身发展中,发现很多问题不单纯是国内问题,而是属于全世界。
举环境问题为例。一个国家不能想烧煤就烧煤,想怎么烧就怎么烧,因为云会飘洋过海,挟带着其危害其他国家的物质。所以环境问题就涉及了各国的共同利益。要解决这些问题怎么办呢?各国都从经验中认识到,只能在自愿、共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决。
现在国际上都关心人权问题。1948年《人权宣言》的通过和《人权公约》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识,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权利和自由,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比如们《儿童权利公约》、《严禁酷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
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牛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宪章》强调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反映山人类共同愿望,种种相关法律也应运而生,对国家能产生危害的行为予以制止,唯此,人类才能向前发展。我对国际法发展变化的最深感受是,过去国际法只限在狭窄的政治和国家关系领域,而现在则越拓越广,经济、社会、人文……方方面面都涵盖到。我认为,现在应该说是有史以来,国际法发展的最好时机,我们可以说是“躬逢其盛”。
寄语青年与读者
《南风窗》:现在,国内越来越多青年有志学习国际法,希望进入国际机构工作,对此,你可否给一些建议?
史久镛:我发现,中国人在国际机构工作的,真是屈指可数。我看原因有两点,一是语言问题。外语需从小学起,现在中小学校外语教学人才奇缺,水准欠佳。前一阵有个中国学生来国际法院毛遂自荐,自称英语优秀,但一看他的英文信,毛病百出。此外,我们教育体制分科太早太细,造成很多大学生的知识面过窄。我希望咱们中国学生学好外语和专业,拓宽视野,这样,就能在国际机构中多看到中国人的身影。
《南风窗》:我们想了解一下您在海牙的生活、起居及日常工作安排情况。您可否简单为我们做些介绍?
史久镛:我动少静多,多数时间是坐着办公、阅读。平时很忙,早出晚归,但有空时会听听音乐,我喜欢古典音乐、看芭蕾舞和歌剧,偶尔去音乐厅小憩。下个礼拜就开庭审伊朗诉美国案,我目前正在为此做准备工作。
《南风窗》:感谢您在新上任的百忙之中,接受本刊采访,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
史久镛:谢谢!也祝贵刊工作人员与读者们羊年进步,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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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国际法院设址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由1 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亦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
法官由安理会和大会同时但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以后才能当选。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名,由国际法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国际法院下设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在国际法院院长指导下工作。书记处处理国际法院的一切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以及国际法院随时委托其执行的其他职务。
国际法院成立57年来,先后有四名中国籍法官:许默、顾维均、倪征噢、史久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