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楠
自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以来,全国各地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迅猫,成效非常明显,前所未有的组织变革已经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应当说,公司制的组织变革形式,在国企领导层历次组织变革中是最彻底、最具活力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内部股权结构问题。由于企业都是国企改制而成,虽经变革,但难以去掉所有的烙印,极易形成结构失衡,走向两个极端。在上市公司中,休现的国有股比重过大,有的高达70%以上,其中,第一大股东又占绝对优势。而在多数未上巾的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多数地方和企业采用资产量化入股方式转换领导层和职工身份,领导层和职工都成为股东,股权过于分散,虽从形式上:完成公司仙的组织变革过程,们从长远看,并不利于企业的决策发展利经营。
2.董事会成员结构问题。据中国证券会一项调查表明,口前我国国企的上巾—公司董事会中,将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其中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而对于大多数未上巾的企业来说,转制为公司后的董事,“内部人”所占比例均高):90%以上。多数没有设立独立董事,这种领导层结构既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也无法使董事会承担受托责任。
3.经营者选择问题。国有企业在实施领导层组织变革中,凡采用转制形式改革的企业,原国有企业的书记、厂长(经理)都转化成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并多数董事长兼任了总经理。这样虽从形式上、时间上完成了国有企业领导层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革过程,但并没有解决经营者从巾场选择的机制问题。经营者仍是一种“官员企业家”名称的变更。同时,董事长兼总经理体制混淆了两者不同身份,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破坏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制衡。
4.监督制约问题。从总休上看,国有企业领导层实施公司制组织变更后,从领导层结构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问责机制。一方面,领导层内部缺乏与市场接轨的约束机制,对领导层人员既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又缺乏严格规范的约束。加之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两套机构,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没有制衡机制,监事会虽作为监督机构,但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仗监督流于形式,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我国还处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还未形成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注重信誉的中介机构比较缺乏,经理人才市场还未形成,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同时,一些现行的法律规章包括公司法,本身还存在不足,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使当前这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组织变革仍然困难重重。
5.企业党组织作用问题。—卜六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经营开展工作。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企业忡质所决定的,必须毫不动摇。但是改制的国有企业中,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事实上很难把握。从企业组织变革性质看,股东会成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为决策中心,经理层成为指挥中心,监事会成为临督中心,而党组织不是产权主体,刁÷能成为权力核心,这就使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国有企业改制后大部分实行党政兼职,其中以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为多,应当说,这种体制较客观地解决了企业党政关系方面的渚多难题,从体制上保证了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在目前,对于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种类型。但在多数情况下,国有中小型企业采用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方式,实行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股达不到拧股,这类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较难体现。是按政治核心去行使职权,还是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党组织职能去开展工作,缺少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可供操作的依据和条例。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
(1)规范国有企业转制程序。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这既是对转制企业的要求,也是前提。而要想作到规范,必须把好三关:一是资产评估关。资产不经过准确的评估,所有者权益就不清楚,就不能界定各方产权,也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因此,评估既要看账面价值,也要评估实物资产,还要评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寸:地资产。评估要由国资部门进行确认,严防讦估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转制方案关。国有企业转制是一场前所未有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格按照转制方案和有关章程文件操作。方案和各项章程必须是在合理界定出各方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制订。既要符合企业实际,又要尽可能防止在操作中导致国有资产的不应有流失。还要切实保护好各个方面,包括企业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能把转制作为逃避债务的捷径。三是职工讨论关。企业转制既是一场产权制度变革,必然涉及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从转制方案到每—项变革,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改革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2)完善法人治理机构,适叫修改公司法。要从立法上保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现行的公司法有必要进行补充完善。如:对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导致决策失误的承担责任以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防止内部人控股问题,董事长、总经哩交叉仟职的禁止性规定问题,增强监事会临督权问题,处订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以及防止各种权力失上监督和权利与义务实质上不刑等问题。
(3)加快政治休制改革。改革本质上是一场利益的调整,当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相应紧随,社会才能加速发展利进步。如果政治体制改革有所滞后,则经济体制改革——些深层次问题就很难解决。改革也难以真正深化利到位。
(4)健全新刑期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调整企业“老三会”工作方式。国有企业领导层在转制中的变革,带来了新的管理体制,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由法人治理结构所取代。有必要对国有参股、控股、独资企业,以及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的党组织制订不同的工作条例,以确保党组织在不同类型企业,中政治作用的发挥。同时,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刘‘企业传统的老二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工作方式和途径作相应调整,用新的条例和新的职工制衡监督机制宋取代和完善老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