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霞 万仞山
儿子到底是谁的?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1998年9月登记,并喜气洋洋地举行了结婚典礼。2001年2月,张女士顺利地生下一个女孩。不久,长期驻京工作的李先生因工作需要调回到了长春。
也许是耳鬓厮磨反倒拉远了他们的距离,夫妻俩开始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并逐渐升级,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02年9月,李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诉称自己婚后与张女士长期分居,3年多里,只有几次夫妻性生活,不可能会导致怀孕,他怀疑这个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所以要求做亲子鉴定,以明确抚养权义务。张女士同意离婚,但同时坚决表示孩子本来就是夫妻婚内所生,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区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审理后,认为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对此应予准许。但由于李先生怀疑孩子为非亲生子,要求作亲子鉴定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李先生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对于法院的判决,李先生表示不服,于是又以原诉理由上诉至二审法院,强烈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于日前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分析: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如何确认亲子关系,他们的原则是要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将亲子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判断。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虽然怀疑张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认为孩子就不是其亲生子,但他不能向法院提供足够可信的相关证据。而且,自始到终,张女士就是不同意做这个鉴定。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条款,做出了不支持李先生请求的判决。面对这一结果,李先生也只好无奈作罢。
我没有这种爸爸
在长春某企业任中层干部的张取胜,平时性格比较内向,喜欢一个人独处。与他的性格相反的是,其妻子魏女士性格却是十分开朗活泼,爱说爱笑。当初,就是魏女士主动追求张先生,而张先生也乖乖地做了“爱情俘虏”,于是两人简直是“闪电”般地步入婚姻殿堂,1990年,他们有了一个漂亮、可爱的小女儿。但让张先生觉得不可思议的是,结婚后,只要一有时间,魏女士还是一如既往地经常和一帮朋友出去应酬,她的这种做法让张先生渐渐产生了意见。
有一天,张先生偶尔带女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一次联欢活动,同事中有的人见了他的女儿就和他开玩笑:“你说你是一个慢性子的人,怎么能生出这么个鬼精鬼灵的女儿?”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先生十分在乎,再仔细地看看女儿,发现她是和自己不太相像,平时怎么就没注意到呢?于是,他越往深处想,就越开始怀疑妻子是不是早有了外遇,才生下这样一个和父亲容貌不一样的女儿。2001年,张先生曾为此提出过离婚的要求,但事后经居委会调解成功,夫妻双方好不容易达成了和好协议。
但好景不长,张先生最终还在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怎么看女儿都不像自己。2003年3月,他又一次提出离婚诉讼,并出人意料地向法院提出要做亲子鉴定。魏女士伤心之余只好同意离婚,但她强烈提出女儿就是张先生自己的,她作为妻子从来就没有做过对不起丈夫的事情,但张先生说什么也不相信。魏女士经过一番痛苦后,果断做出自己的决定:为证明个人清白,同意由法院做亲子鉴定。不过,这个时候他们的12岁女儿却哭泣着表示坚决不同意做这个鉴定。谈到原因,她哭着说道:“我的父亲既然不愿认下我是他的女儿,那么我也只好不认他是我的父亲。如果做亲子鉴定一旦证明我真的是他亲生女儿,我想我将会痛苦一辈子的!”
最终,法院方面尊重了女儿的意见:依法驳回张先生的亲子鉴定请求,并依法准予张先生和魏女士离婚,同时判令张先生要支付其对女儿的抚养费用。
专家分析:在司法审理实践中,法院方面都将征求已成年并懂事的孩子的相关意见,并会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而这种做法其实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了信任危机,并由此而引发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的亲子鉴定则更会伤及无辜的孩子,并将在他们的心中留下无法消除的阴影,更不利于孩子以后成长与发展。专家曾亲身经历了一个亲子鉴定案件,最终证明那个15岁的少年不是他父亲亲生。经受着父母离婚的痛楚和自己竟是私生子真相的双重打击的少年满眼泪水地问他的父母:“你们这样做,究竟是为什么?让我一辈子不知道这个结果,我不也会过好这一生吗?我恨你们,更恨什么亲子鉴定!”
其实,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认为,只要是婚姻内出生的孩子都应当被看做是丈夫所亲生的,不能对此横加猜疑。美国的司法专家认为,这样做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幼小心灵免遭无端的伤害,也是社会平衡免受家庭婚姻的破裂与离散而引起不稳定因素的最好选择。
我不想做亲子鉴定
在别人眼里,长春某事业单位的高先生和黄女士是一对幸福夫妻。他们收入高工作又体面,他们还有一个脑袋聪明、乖巧懂事、品质优秀的儿子。
结婚初期,他们两人度过了一段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庭生活,但黄女士不久却与另一个男人“一见钟情”,最终“红杏出墙”。接下来的日子就可想而知了。不过,儿子的出生却给了对妻子的不轨有些感觉,但仍深爱着爱妻的高先生以莫大的愉悦和乐趣,他与儿子的那种朋友加亲情的感觉令许多人都为之感叹。可高先生不想看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妻子先后几次向他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双方只因不能就儿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而久拖不决。2003年2月,黄竟然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并强烈要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归她个人。
在离婚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出让儿子的抚养权。令人吃惊不小的是,黄女士竟当庭讲:孩子不是丈夫亲生。震惊之余,高先生流着眼泪说这不是事实。无奈,黄女士向法庭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谁也想不到,高先生坚决不做这个鉴定。事后,高先生伤心欲绝地对法官说道:“不要以为我心里不清楚,其实我知道儿子不是我亲生的。可谁会理解这10多年来,他从出生到今天每天都在叫我爸爸,我也是从教他说话一直到现在接送他上下学,我难道没付出一个父亲全部的爱?儿子给了我这个父亲的一种亲情需求,谁能说他不是我儿子?我坚决不去做什么亲子鉴定,我不想让儿子受到亲情的伤害和说不清道不明的羞辱,我想,如果我拥有不了对儿子的抚养权,我也一定要支付对儿子的抚养费,毕竟,他还是我的儿子啊!”法官听得也陪着他流泪。
不久,当地法庭就判决高先生和黄女士离婚,但儿子的抚养权仍归其母亲,而高先生每月则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还有一个与上一案例相反的个案:
1997年9月,张小姐与曹先生谈恋爱,并很快就住进了曹家,不久,她发现自己竟怀孕了。曹先生父母也曾劝她作掉孩子,而这个时候张小姐偏偏听说曹和他以前的女友又在来往,脾气非常倔强的张小姐搬出了曹家。她其实是想要生下这个孩子,对曹先生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与曹先生最终结合的目的。
1998年,张小姐足月生下了儿子,在医院里,医生曾催着把她和孩子父亲的身份证拿来,以便出具孩子出生证明。当时,无奈之下,她就找到一位老同学,于是,这个孩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只好写上了这位老同学的名字。
2003年4月初,张小姐以儿子的名义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儿子与曹先生的父子关系。曹承认当时确与张小姐发生过性关系,但却说孩子决不是自己的,同时拒绝了张小姐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请求。最后,法院以没有有效证据为由,不支持张小姐的诉求。随后,她向中院提出申诉。张小姐说:“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法律不能强制一个本来是父亲的人做亲子鉴定?他现在如果坚持不做,那么,我和我的儿子就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专家分析: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由妻子要求鉴定而丈夫拒绝的案例是极少见的。其实我们应该说,第一位父亲的行为是极其伟大的,他的胸怀是宽广的。他只是为了儿子免遭无谓的亲情打击。这样,为了延续他们的父子亲情,作为丈夫的他就做出了拒绝亲子鉴定的选择,他的所言所行令人感慨万千,唏嘘不已。
其实,现在这种亲子鉴定,它所伸张出来的决不只是血缘关系,它还考验着现代人的亲情、爱情和道德。假如我们每一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弘扬自己的爱心,很多夫妻之间就会少一份不信任,而会让这个家庭多一些幸福的选择。
在第二个个案中,司法部门也有难处,因为现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事案件中可以强制当事人作亲子鉴定。如果坚持让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于法无据;而不做,有时也确实得不到与事实真相相符的结果。从法理上来说,没有确凿证据,司法部门就无法支持非婚生子女母亲的指认。
“一夜情”儿子找爸爸
2003年2月初,辽宁南部某市一位赵姓女子,抱着女儿来到长春某区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长春某公司副总张先生的父女关系。
她在申诉状中写道:两年前,张先生去该市做一笔生意,两人偶然相遇却一见钟情,张在临回长春的前夜于她家中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但不久,她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抱着与张先生终成眷属的爱情梦想,她独自生下了这个孩子。可当她带着孩子来到长春后,却惊异地发现张先生妻儿俱在,而张先生也根本不愿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亲生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的部属做出了当晚他们同住宾馆的书面证言,而张先生一开始也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在不能取得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二审都是同一结果:不能支持张先生就是孩子父亲的诉求。可赵女士并不就此罢休,经法院多方做工作,张先生最后只好同意做亲子鉴定。面对鉴定结论,张先生终于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的儿子。
专家分析:人们在为这个孩子庆幸之余,是否应该想到:如果最后这位张先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这个孩子是不是就永远找不到自己的生父,而那样的判决对于这个孩子就公平吗?
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们期待我国也有相关法律出台,让赵女士儿子这样的孩子能顺利找到生父,让那些不肯承担父亲责任的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那些因为离婚而打起了官司的夫妻双方,有时为了取得或逃避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要依赖于亲子鉴定的结论。必须注意:申请亲子鉴定,仅仅心存怀疑还不够,如果没有有力证据支持,这种申诉将会被驳回;但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手握有力证据,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亲子鉴定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编后:亲子鉴定是法医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平地评价检验结果。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把握,一般不予准许。这些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