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正义观的演变

2003-04-29 00:44喻希来
领导文萃 2003年11期
关键词:主权正义国家

喻希来

国际正义观念与一般正义观念一样,是随着历史的演化而发展变化的。当今世界诸文明所共认的正义观念,可以说是轴心文明在枢轴时代实现"超越突破"的产物。在"轴心文明"实现"超越突破"之前,或在直到20世纪尚存的化外猎头部落中,现在一般人毫不怀疑的正义观,最简单的如"(除自卫外)不可杀人",复杂一点的如"仁者爱人"、"有教无类",并不是具有超越性的价值。

现在已为世人普遍承认的国际正义观念(如民族自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比一般正义观念的形成要晚得多,基本上可以说是20世纪的产物。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总统于1918年1月8日对国会发表演说,提出了著名的"十四点计划"。在他称之为"世界和平纲领"的十四点计划和随后对该计划的阐述中,威尔逊提出:"我们所要求的,就是要使世界适合人类生存和安居乐业;尤其要使它成为一个这样的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那些像我们一样希望依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决定自己的制度的国家,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并得到世界上其它民族的公平待遇而不致遭受暴力和损人利己的侵略。""和平基于对所有民族的公平正义之上","所有问题的公正解决必须受公正原则的指导";"各民族不应该成为倾向任何均势的交易品","应获得绝对的自治权";"必须根据旨在不分大小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相互保证的专门盟约";"创建一个和平组织,使自由国家力量联合起来,阻止侵略以及维护和平与正义",国际联盟要建立"在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在人类有组织的舆论支持下的法治","遵循唯一的准则就是有关各国人民的权利平等"。

由于美国的雄厚实力决定了战争的胜负,因此十四点计划得以成为战后安排的基本指针,并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尤其是在弱小民族和战败国中。

1941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首相在美国巡洋舰"奥古斯塔号"上签署了《大西洋宪章》,美英两国郑重承诺和声明:不寻求任何领土的或其它方面的扩张;不希望看见发生任何与有关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领土变更;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在尊重他们现有的义务下,努力促使所有国家,不分大小,战胜者或战败者,都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为了实现它们经济的繁荣,参加世界贸易和获得世界的原料;希望促成所有国家在经济领域内最充分的合作,以促进所有国家的劳动水平、经济进步和社会保障;希望在纳粹暴政被最后消灭之后,建立和平,使所有国家能够在它们境内安然自存,并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于恐惧和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安度他们的一生;这样的和平将使所有人能够在公海上不受阻碍地自由地航行;世界上所有国家,为了现实的和精神上的理由,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如果那些在国境外从事或可能以侵略相威胁的国家继续使用陆海空武器装备,则未来的和平将无法维持;所以他们相信,在一个更普遍和更持久的全面安全体系建立之前,解除这些国家的武装是必要的。同样,他们会协助和鼓励一切其它可行的措施,来减轻爱好和平的人民在军备上的沉重负担。根据《大西洋宪章》所阐发的基本原则,四大"发起国"---美国、苏联、英国和中国于1944年秋,在华盛顿郊区的敦巴顿橡树园,拟定了《联合国宪章》的草案。可以说,《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是当代普遍承认的国际正义观念的胚胎和骨骼。罗斯福主义的精髓可以用"四大自由"来概括,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免受恐惧的自由。毛泽东曾代表中共高度评价"四大自由",他在1945年9月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时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1947年6月5日,马歇尔国务卿在哈佛大学发表演说,宣布了美国的"援欧"计划,他表示:"我们的政策的目的在于恢复世界范围内的正常经济秩序,从而提供一个自由制度得以存在的政治社会环境......我敢肯定,任何愿意加入这一复兴事业的国家,都将得到美国政府的全力合作。"此计划后来被称为"欧洲复兴计划",即"马歇尔计划",它不仅适用于战时的盟国,而且适用于原来的敌国。丘吉尔称誉说:"马歇尔计划是历史上最光辉的创举"和"最纯洁的行动"。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写道:"不是原子能的发现,而是体现在马歇尔计划中的那个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对较困难的国家的援助精神,将载入史册,成为我们时代中的最巨大成就。"

在了解美国是20世纪国际正义观念的首要倡议人和维护者的历史后,面对美国人现在率先挑战和重新厘定国际正义观念的举动,国人就不会感到特别的惊奇。事实上,这并不是美国与世界的对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当代美国人对其前辈人的清算与反省。根据波普的观点,人类的一切举措,包括政府的各种政策,都是无止境的"试错"过程中的一个个环节。威尔逊主义也罢,罗斯福主义也罢,都需要接受历史经验的检验。

威尔逊在十四点计划中表达了对一个"适合人类生存和安居乐业"的世界的憧憬,达成目标的途径是使所有国家能够"像我们一样","决定自己的制度","获得正义的保证"。学者指出,威尔逊主义代表了一些人的一种信念,"多少世代以来在处理'内政'方面被视为自由民主基本要素的理论和实践有可能应用于处理'外交'"。

但是,威尔逊主义者在把自决、自治和民主理念从美国推向世界时,并没有充分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些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国内社会的主体是个人,这是没有疑义的。国际社会的主体是谁,有时候却很难确定,如果说是民族国家,那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单一民族国家,在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科索沃三者之中,究竟谁更有资格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呢?从洛克、卢梭到罗尔斯,在论证自由、民主的正义性与合理性时都需要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即每一个公民都是理性人,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但是,国际社会的实际主体---代表国家的政府很难说都是理性的政府,组成政府的官员个人和统治集团知道自身的利益所在,却不一定知道国家的利益所在,而且经常会把自身利益放在本国多数人利益之上。国内的自由民主"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其前提是有一个实行法治的政府。而一些国际正义与国际民主的鼓吹者,同时又是"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IPA体制)"的赞美者,这使人感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状态是《镜花缘》中的君子国,不需要任何制度与权力的"保证",就能够凭所有国家的自觉自律实现国际正义。事实上,国际社会中的"小人"并不比国内社会中少。经过几十年历史的检验,民族自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项原则均已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质疑,国际正义的观念体系目前正处在一个历史性转折关头。

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提出之后,在实践中即遭遇重重困难,而且越往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越多。一战期间,列宁在倡导民族自决权方面是与威尔逊并驾齐驱的人物,可是在他掌权之后,却受到自己任命的民族事务人民委员斯大林的强烈抵制,在列宁临死前两人几乎撕破脸,最终还是身为格鲁吉亚人的大俄罗斯主义者斯大林的意志得以贯彻。威尔逊提出民族自决权,其直接的针对性是要解决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的民族问题,可是从奥匈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本身又孕育着一个新的民族问题---德意志人占人口多数的苏台德地区问题,正是这个问题日后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之一。基辛格批评说:"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当中,不加挑剔就接纳民族自决的原则,没有考虑到权力关系以及各个不同族群不顾一切只想解决宿仇积怨所带来的动荡效应。"

当把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运用从东欧转向非洲时,它的弊端就更加显现出来。现代非洲国家在殖民地化以前,尚处于部落主义的阶段,在那里真正实行自决权,就只能建立部落国家而谈不上所谓的民族国家。如果以拥有共同语言作为民族的标志,那么有不少非洲民族是跨国界民族,除非彻底打乱现有的国界,就根本无法建立民族国家。而只要存在民族混居与民族通婚的现象,不论如何划定国界,都避免不了少数民族的存在,除非进行种族清洗。在前南斯拉夫出现的种族清洗,尤其是在卢旺达和布隆迪发生的种族屠杀,使民族自决原则的正义光环黯然失色。国际社会接受了苏联的解体,却没有承认车臣的国际主体地位;国际社会接受了南斯拉夫的解体,却拒绝科索沃独立的要求;国际社会也无意接纳一个库尔德人的国家。这说明不存在一个清晰的、一致的、受到普遍承认的实施民族自决权的国际准则。真正有意义的努力应当放在消除种族歧视上,而不应放在争取民族自决上。南非如果按照种族、民族与部落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个小国,比起目前的状况肯定是一个倒退,所有南非人的生活质量都会下降。而美国作为一个最成功的现代国家,除了印第安人保留地外,并没有像许多国家那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不分大小,主权一律平等,这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地方,在现实中却是根本行不通的。现有的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权平等的,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会议等;第二类是主权成员国之间权力不平等的,如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第三类是成员国之间权力平等但成为成员国的条件非常严苛的,如G8、经合组织、世贸组织(WTO)等。联合国大会等第一类组织只是一种各说各话的国际论坛,真正具有权威性并能够实际运行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组织。欧洲共同市场和欧洲共同体曾经是实行各国主权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的,然而,在扩大和深化为欧洲联盟后,就开始向主权国家权力不平等的方向转化。2000年底的欧盟峰会通过了《尼斯条约》草案,在欧盟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分配名额上,明确了在欧盟达到或超过27个成员国时,只能设置少于27名委员(即改变现在每一成员国至少有一名委员的做法);在欧盟理事会内表决票数的分配上,做出了基本按成员国人口加权的规定;确定在50多个决策领域内,将"一致通过"原则(即"一票否决制")改为"有效多数制",当欧盟成员扩大到27国时,表决总票数为346票,"法定多数票"为258票,阻止决定的少数票为89票,德、法、英、意四个"大国"在欧盟理事会中各拥有29票,但在文化、移民等某些敏感领域中仍保留了一票否决制;规定了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国在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数,德国因人口第一而占据最多议员席位。

主权平等实际上是以牺牲人权平等为代价的,如果说13亿人口的中国与几万人口的大洋洲岛国在国际社会上享有相等的权力,岂不是对每一个中国人极大的不公平。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内社会来说,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少年儿童与被剥夺了公民权的罪犯是不包括在内的;但是与此类似的一种理论与实践,在国际社会中尚未建立和健全。正如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人口爆炸导致人口结构年轻化,20世纪下半叶国际社会的"人口爆炸"导致不成熟的新生国家占据了联合国的大多数席位。如果一个国际组织对于成熟国家与幼稚国家不作任何区分,就会出现由幼儿园中的儿童选举园长和决定食谱的闹剧。如果一个国际组织对于流氓国家束手无策,例如联合国人权会议中那些人权纪录不干净的国家把利比亚推上主席的宝座,就有点像由罪犯来选举警察的味道了。

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意味着承认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国际社会中的政府主权,相当于国内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在正义观念中排在最高的位次。威尔逊主义者曾经设想,那些获得民族自决权的国家,将会"像我们一样"实行自治与民主,建立"安居乐业"的社会。但20世纪的历史证明,大多数新生国家并没有自发地走上美国独立后的发展道路,"理性政府"实属凤毛麟角,蒙博托、阿明、马科斯、苏哈托式的政府领导人远远多于甘地、尼赫鲁式的领导人。对于负责任的理论家和政治家来说,不可能无视严峻的现实而始终钟情于过时的原则。1990年代以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日渐浮出水面。

1999年9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两种主权观》一文中写道:"特别是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主权在其最基本意义上正在被重新加以定义。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与之相反。与此同时,一种重新兴起的、范围广泛并日益扩展的个人权利意识,强化了个人的主权,即联合国宪章和后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当我们今天读到联合国宪章时,我们就更加认识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要保护人类的个人,而不是保护虐待他们的人。"

2000年4月3日,安南在联大会议上宣读的有关联合国改革的一揽子计划中指出:"我们的目标没有任何改变:和平、繁荣、社会正义与可持续的未来。但是我们用以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要根据时代做出相应的调整"。"保护基本人权曾经被认为是专属于主权国家范畴的权力,但是现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超越民族、政府、国界的、应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曾经依赖由主权国家保护它的公民不受侵害,但是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公民已经不幸地沦为他所在国家中政府的人权侵害施暴对象;沦为政府无法控制的、非法武装与暴力团体的施暴对象;以往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易被伤害的弱势群体如复杂紧急情况下的流离失所者、妇女及儿童的具体需要。""没有一条法律原则---即使是主权原则可以用来掩护危害人类罪!在发生此类罪行并且在制止此类罪行的过程中一切和平的手段都已宣告无效的区域,联合国安理会有道义上的责任为国际社会采取必要的行动。""武力干预永远是最后的手段,如果面对大规模的屠杀,这一手段绝对不能放弃!"

最近,"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从一个新视角重新思考国家主权的含义。委员会的报告为素来"作为权利的主权"(sovereignty as a right)增补了一层含义---"作为义务的主权"(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如果某些国家陷于混乱或采取不负責的行动,因此使其人民陷于危险之中,国际社会就有义务进行干预。

依据"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联合国对南非、伊拉克、柬埔寨、东帝汶、阿富汗进行了制裁、维和与军事行动,北约对波黑和南斯拉夫进行了"人道主义干预";类似的行动还有美洲国家组织对海地的干预,非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对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等国的干预;最晚近的案例则是美国及其"自愿联盟"对伊拉克的入侵。由于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高于主权"还存在歧见,因此"人道主义干预"的手段与合法性有所不同。安南认为:"这些先例无一可以成为令人满意的新千禧年模式。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在发生大规模系统性违犯人权行为时,国际共同体不能袖手旁观。我们还明白了,如果要得到全世界人民的持久支持,这种干预必须立足于合法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我们需要使我们的国际制度更加适应于一个出现了新演员、新责任和新的和平与进步可能性的新世界。"

这就需要国际正义观念的更新与国际法体系的改革。国际正义在正义体系中属于次级目标,无论国际正义观念如何演变,都应当围绕与服从于一般正义。一般正义的标准就是人的价值。在一个属于人的世界里,一切都只能以人的价值为终极价值,以人的标准为终极标准。"人权高于主权"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指出,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同理,国际正义观念的改进和变化,也必然会成为国际法改革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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