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要经历适应期

2003-04-29 20:41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5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中间业务老百姓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把客户的根本利益摆在了首要位置,表明银行服务收费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的业务,这是银行一种赚取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的特点是银行利用场所、网络、技术等设施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并收取手续费。央行规定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九大类,分别是: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保管箱业务等。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开展了约260余种中间业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收费的。《暂行办法》出台后,银行客户会发现,商业银行以前一些不收费的服务项目今后要收费了,这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他们不必为此担心,因为增加的支出非常有限。

直接影响广大居民利益的服务收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储蓄存款、取款、开户和销户业务,另一类是基本结算业务,包括汇款、支票业务等。《暂行办法》对此都做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不允许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此外,《暂行办法》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鉴于银行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用已十分普遍,为了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的收费应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也就是说,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的收费对象只能针对委托方,而不能将费用转移给居民,更不能强加给居民。(2)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以防止和避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借机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而发生的乱收费现象,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保护银行客户的正当利益。(3)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公开标识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可以增加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银行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4)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确保客户的知情权。而赋予客户知情权是有效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就外币业务而言,它对国内广大居民的影响较小,多年来其收费已经形成了市场上普遍接受的价格。同时,这些收费标准大多参照了国外同行的水平,可以为国内银行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目前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所以银行服务的市场调节价也不会很高。由此可见,《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老百姓肯定有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向老百姓收取中间业务服务费用,并不表示银行要为难客户,而是表明银行将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多元化服务来回馈客户,让老百姓真正感觉到“物有所值”。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习惯于银行服务“免费午餐”的老百姓一时心理上可能难以接受,但总要经历一段适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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