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思考

2003-04-29 00:44刘宁杰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3年4期
关键词:乡镇企业乡镇政府产权

刘宁杰

一、引言

对乡镇企业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飞速发展和辉煌,许多学者归结为体制和管理的灵活;那么,今天的衰落又归何原因呢?有的学者认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完善使得乡镇企业这个诞生于计划与市场转轨时期的特定产物的不适应。我认为最根本原因是乡镇企业产权的缺陷,这种产权的缺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尤为突现。因此,分析和研究乡镇企业的发展应从产权入手。

本文将从更深的层次对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分析,并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广西的实际,给出一个产权制度的改革模式。

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乡镇企业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天然地存在着产权缺陷。尽管其经历了辉煌的历程?熏但由于产权制度的不规范及不合理性严重地影响了自身的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绝大多数由乡镇政府代替充当了乡镇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实现主体。这种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中充当了难以明晰的角色。具体表现为:

1.郾政企不分,职责不明。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直接推动下建立的,它们与地方政府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由于乡镇企业利润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乡镇企业经济指标又是作为考核乡镇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政绩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领导干部跑项目,找资金,亲自任命镇干部为企业的经营者。正是这种情况,孕育出了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负盈不负亏的管理体系,盲目追求高速度,许多投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负债经营、高息集资等,乡镇企业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物。广西90%以上的乡镇企业目前属于此类状况。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负责任,造成许多乡镇企业负债严重,长期停产,设备闲置,资产严重流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频繁调换造成了领导决策的短期行为,其结果必然是企业决策和经营的不经济。

2.郾产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模糊。广西的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由自身原始"积累"发展起来的较少,主要是由乡镇政府投资或担保贷款发展起来的,产权结构相对单一。因此,很难谈得上是全体乡镇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即使如此,这种所有权又不可能具体到每个集体成员的身上,因此只能由乡镇政府代替行使所有权。乡镇政府严格来说是一个行政组织并非集体企业产权的真正代表,这实际上就产生了真正的所有者虚置或缺位问题。企业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首先,由于对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追逐,乡镇政府凭借政治优势和组建企业时的权力贡献,成为乡镇集体企业的实际所有者,与其他利益主体(如乡镇农民)的所有者要求难免会发生冲突;其次,乡镇政府成员的"趋利性"特征以及对企业剩余的不完全占有使其缺乏挑选经营者的足够热情,企业的经营者是由乡镇政府任命的,乡镇政府常常把集体企业当作自己财政收入的"小金库",不顾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承受能力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任意支配和侵占(据了解,广西的许多地方政府年终的奖励分配资金大多是来自乡镇企业)。最后,企业所有权主体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权责不清,相互约束不严,出现所有者代表--乡镇干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扰与企业所有者权益被经营者侵犯两种现象并存的混乱状况,致使许多乡镇企业管理混乱,效益低下,停产倒闭。以武鸣县为例,目前80%以上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况,负债严重。

3.郾所有权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其一,乡镇政府充当乡镇企业所有权主体后,是从行政管理职能出发干涉经营的,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手段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且手段单一,这势必造成效用降低;其二,乡镇政府出于对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追求,对企业的利润(或收入)任意地分配,必然会软化所有权的利益约束;其三,企业经营者产生机制难以形成对负责人有效的约束和激励。

三、广西乡镇企业整体陷入困境的产权分析:产权缺陷效应假说

产权是指权利的组合,个人对资产的产权是指他拥有的与该资产相关的若干权利的组合。严格地说,如果仅仅说某资产的产权属于谁,那是不够的,必须说明该产权包含哪一些权利才有意义。比如说,我对朋友说我拥有现在居住的房屋的产权,通常我说这句话时,朋友会问我:是否包括了转让权?朋友之所以有这一问,原因是朋友知道商品房和公房出售的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产权是以下三种权利的组合: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严格地说,这只是产权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而非经济学含义上的严格定义。在经济学上要严格地界定产权,是有相当的难度的。比如说,虽然在法律上我拥有某房屋转让权,但如果转让费用非常高以至于转让难以成功,则法律上的转让权是形同虚设的。

对产权的这种深层次的理解非常重要。因为,乡镇企业的产权,从法律层面上而言,是非常明晰的--属于该乡镇全体公民。但是,正是由于它属于该乡镇的全体公民,所以,在行使乡镇企业的转让权时,就遇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难题:如何确定转让价格的适当性?如何保证转让不损公肥私?要解决这一难题,成本很高,以至于交易无法形成。如果乡镇全体公民无法行使某乡镇企业的转让权,你能说他们拥有该乡镇企业的产权吗?恐怕只能说拥有部分产权吧。对于此种情形,本文称之为"产权缺陷"。

下面的论述中,我们把企业的产权定义为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按照一般的法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从乡镇企业的历史上看,乡镇企业是乡镇政府投资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乡镇企业的产权归乡镇政府。但从法律上看,由于乡镇政府只是一个代表本乡镇全体公民的机构而已,所以,本质上说,乡镇企业的产权归本乡镇全体公民所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者是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的,必须把经营权从所有权(产权)中分离出来,也就是说,所有者必须找一个代理人行使企业的经营权。一个乡镇企业的兴衰,归根到底是取决于两个因素:好的厂长(经理)、好的运气。如果说前者是内因的代表,则后者就是外因的形象化表述。外因的东西,不属于我们能够控制的范畴,因此,我们自然应该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内因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好的机制来帮助乡镇企业找到好的厂长(经理),那么,这个乡镇企业兴旺发达的可能性就大一些。但是,恰恰就在这一点上,乡镇企业面临一个巨大的"产权缺陷":产权的所有者难以行使"选择好的代理人"的权利。下面将对这一论断加以说明。

乡镇企业的产权归本乡镇全体公民所有,但是,这些公民只能通过乡镇政府的官员去行使他们拥有的产权中的最为关键的一项权利--选择厂长(经理)的权利。而按照目前的体制,乡镇政府官员本质上是由上级任命的(表面上可能是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出来的),他们并不会对本乡镇全体公民负责。可见,政府官员并没有积极性去选择一个好的厂长(经理)。相比之下,私营企业在这一点上就不存在这种致命的缺陷。

有的人说,国外的股份公司也有众多的所有者,这与乡镇企业有众多的所有者相似,因此,他们的产权制度不也是存在这种类型的产权缺陷吗?为什么股份公司作为整体却兴旺发达?

事实上,国外的股份公司表面上似乎有类似的产权缺陷,但其实不然。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进行简单的比较:

股份公司的股东--投票选择董事会(一级代理人)--董事会任命厂长经理(二级代理人);

上级事实上任命乡镇政府官员--官员任命企业厂长经理(二级代理人);

哪里看到两种制度有相同之处?退一步说,即使乡镇政府官员是由本乡镇公民真正投票选举产生的,即:乡镇公民--投票选举乡镇政府官员(一级代理人)--官员任命企业厂长经理(二级代理人)。

两种制度也有本质的不同:乡镇公民选举乡镇政府官员时,考虑的不仅仅是选举一些管理企业的代理人,而是管理政治事务的代理人;而股份公司股东选举董事会成员时,考虑的只是选出一些有管理企业能力的代理人。可见,两种制度具有天壤之别。

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在股份公司制度下,如果某一个股东觉得他的意见没有得到大部分股东的赞同,他可以选择退出--转让股份;而现行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中显然没有退出机制。下面我们会谈到这种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前面提到,理论上乡镇企业的产权属于本乡镇全体公民,但由于产权没有细分到个人,因此,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独行使产权。这样,在行使某些必须由所有者才能行使的权利时,例如,行使企业整体转让权时,就遇到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该不该出售?以什么价格出售?由于各个所有者的看法可能不一样,结果可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实际的做法是由乡镇政府说了算,但这实际上往往是把某些所有者(甚至是代理者)的意志强加给别的所有者。其后果是别的所有者认为导致了"资产流失"。这种顾虑实际上往往导致乡镇企业的产权转让难以进行,也就是说,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的权利--转让权,事实上是虚设的。

没有转让权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它将导致企业不能往效率高的地方流动。这实际上是乡镇企业作为整体日益衰落的根本原因。为了说明这一点,从逻辑上可以分四步进行说明:

第一,一个企业的兴衰归结起来无非是好的经营者和好的运气,即内因与外因,这一点前面已经做了说明;

第二,就算你有了一个好的机制来选择经营者(厂长经理),也只能使得你聘到好的经营者的可能性较高而已,并非你一定能聘到好的经营者;

第三,你选到了好的经营者,如果运气不好,企业也有可能经营失败而面临困境甚至破产(这一点也无须多费笔墨,因为有良好产权制度的国外每天都有企业破产,国内的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最好,但也常常有破产的);

第四,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企业陷于困境,所有者通常会首先采取撤换经营者(厂长经理)、追加投资等办法挽救企业。如果所有者无力回天,这时,还有最后一条途径可能可以救这个企业的命--把企业产权转让给别的所有者;如果恰好新的所有者有好的办法或好的运气的话,该企业就可以转危为安。如果这条最后的路也被堵死了,那么,该企业就必然走向灭亡;

第五,每年总有一些企业由于选不到好的厂长经理或者运气不佳而陷入困境,由于第四步所说的"转让"之路不通,这些企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亡。久而久之,我们发现,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日益衰落。

总结上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广西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日益衰落的根本原因是乡镇企业的产权不能流动。

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思考

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或市场环境完善的条件下,只有明确界定企业、政府、市场各自的功能才能形成高效率的运行机制,也只有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社会资源才能达到最佳配置状态。问题是,乡镇企业是诞生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成长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阻碍于市场经济发育不断完善时期。笔者试图从经济学角度来透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1.政府寻租行为。要科学界定乡镇企业的产权属性,就必须追溯乡镇企业资本形成的初始形态。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乡镇政府拨款、银行信贷、企业集体积累、农民集资入股等形式。从现实来看,广西政府部门拨款和个人及合伙投资所占的比重不大,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信贷,虽投资主体明确,但产权边界较为模糊。由于银行贷款多半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担保,并由其承担投资风险,因此,用这种借入资金创办的乡镇企业的内部积累资金,理所当然归乡镇政府所有,政府是乡镇企业实际上的产权代理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安排都是政府控制,政府介入了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中。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乡镇政府介入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会导致寻租行为,而寻租行为的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极大地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乡镇政府存在寻租行为,即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政府特许而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或享有某种特权,以求摄取超额经济利益,同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存在超额占有,更有甚者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掠夺,造成部分企业负债高、经营困难,以致出现关停现象。当然,由于乡镇企业的产权部分或全部归属于乡镇政府,所以政府寻租和寻利是相互联系的。其特点:寻租是属于非生产性的、无效率的,而寻利是属于生产性的、有效率的。乡镇政府的寻租行为是有别于国有企业里政府的寻租行为的。就国有企业而言,主管行政部门即政府部门是企业的管理者,但不是企业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政府的干预往往会超过适当范围,出现过度干预的寻租行为。仅从产权的角度看,乡镇政府的寻租是适当的,有时会对乡镇企业的效益起促进作用。这可能也是解释在一定市场环境下乡镇企业效益好于国有企业的一个理由。

2.郾交易费用解释。交易费用理论是近年发展较快的现代经济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否定了以往经济学中不计市场"阻力"成本的倾向,认为交易过程的成本并非可以忽略。这一理论认为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以替换的机制,企业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市场交易的成本大,而以行政组织的方式"内化"市场交易却是更省成本,因而选择了企业的行政组织形式。该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一个商品出售者与商品购买者在市场环境下发生的费用。购买复杂技术、通过复杂的谈判所花费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该理论认为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不确定性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市场的交易机制对高度复杂的交易,显示了低效率。

乡镇企业产权的交易(转让或合约)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1)与产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如产权界定的费用、用于交易的费用等;(2)与契约本身有关的费用,如契约的谈判、拟定、执行及仲裁费用等。对于乡镇企业来说,产权的界定费用、契约费用等是用集体资产支付的,为节省交易成本,乡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积极参与,这就是目前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政府普遍参与的一种解释。其结果往往是交易成本降低了,但产权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可能被扭曲了。

3.郾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始终是现代公司理论中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笔者认为,乡镇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着产权(资产)经营的委托-代理问题。所不同的是委托方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乡镇企业只是所属的社区成员。从这一点来说,乡镇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较之国有企业短得多,使得初始委托者和初始代理人能够较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乡镇企业的各种信息,便于对乡镇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代理的成本和风险。国有企业的多头主管和领导会造成无责任承担者,而乡镇企业中,其所有者代表大都是由乡镇政府一家担任,使得其有可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一定责任,并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利益,责任和利益紧密联系是乡镇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之国有企业高的另一种解释。

现在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多采取一元化,这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缺陷,一是由于产权结构的一元化,会导致把产权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因而摆脱不了行政干预;二是由于产权结构的一元化,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存在会管企业的人没有钱,有钱的人不会管企业。在选择委托代理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政府应选怎样的代理人才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而政府自身的利益又不受影响?政府的约束和监督怎样与经营者的自我激励相结合?

五、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一)前期改革模式的简单总结和分析

1.集体股权变换为集体债权。集体股权变为集体债权的操作要点有:(1)对作为改制对象的乡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确定集体产权的规模;(2)将企业中的集体产权变为集体债权或集体优先股权,即作为集体产权所有者代表的乡镇政府将定期获取固定利息或固定股息,而不再享有剩余索取权,也不再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3)按照合理资产负债率的要求为改制企业引入一定数量的非集体的股权投资,同时也是为企业塑造新的非政府的控股股东。

根据广西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的效果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也曾尝试了这一模式,但效果不佳,且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原因是广西大部分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较差,前景及产业都不看好,向员工或面向社会集资作为个人股加入企业资本中难度相当大,形成新的非政府的控股股东更难。

2.集体股权的转让。将乡镇企业的集体股权转让给非政府的法人或私人,从形式上可分为无偿均分、非定向公开售让、定向集中转让三类:

(1)无偿均分。即是指在集体所有制的意义上将集体产权平均分配给集体内的全体成员,这有点类似于目前乡企改制中试行的股份合作制。实践中我们遇到两个问题。首先,分配给个人的产权能否转让,如不能转让,则势必导致企业的封闭性和持股者的风险经营,产权的非流动不是产权改革的最佳选择;其次,造成股权的高度分散,同样产生控股者缺位及经营者决策困难等问题。广西这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类产权改制不太适合规模较大的企业,看似合理公平的均分隐藏着更多的矛盾,类似于过去的"一大二公"现象。更何况作为集体产权所有者代表的乡镇政府难以接受(利益及权益削弱),因此自然难以有效推行。

(2)非定向公开售让。即是指将集体股权公开向社会出售,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一个比较公正的做法就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比较容易操作,但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集体资产的流失,在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集体资产的低估现象;二是所得款项及其所伴随的利益的再分配的公平性。目前广西乡镇企业普遍推行这一做法,与苏南及沿海的乡镇企业不一样,广西的乡镇企业大多是经营不善、负债率高、产业及产品结构不合理,对于乡镇政府而言是一个大包袱。因此,普遍存在政府甩包袱现象,压低价格,讨好迎合投资者(竞拍人),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甚至出现"送给"的现象。当然,政府的一个观点是,与其让机器设备老化、生锈,不如让其运转起来,还能安排当地农民做工,有效利用本地资源。以广西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武鸣县为例,乡镇工业企业主要是依托本地的资源建立起来的,如淀粉厂、砖厂以及石材加工厂等,由于规划与控制不合理,前几年盲目上马,造成各厂间争抢原料严重,压价恶性竞争,最终两败俱伤,效益低下,关停现象普遍。在此情况下,政府只好跟金融部门(多数企业靠银行借贷建设)商议,以售让方式拍卖企业,其售价远低于资产价值,资产流失十分严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损失的是银行,其本质是国有资产流失。

(3)定向性集体转让。即是将较大中型的乡镇企业的集体股权统一地相对集中地转让给数量有限的中介性产权投资公司,由其成为原乡镇企业的控股者。这是值得探索和推广的新模式,类似于成立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问题的关键是该类公司(控股的企业)不应再是政府的附属物,应完全脱离行政干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比如公司人员要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由产权投资公司拥有原乡镇企业的集体产权,行使所有者职能,而原来在法律上拥有这些集体产权的企业内的集体成员或全体社区成员转而对产权投资公司拥有相当的等额产权。这是一种较彻底的产权改革,它实现了政府在所有权上的退出。产权投资公司依法对所控股的企业进行有效经营,适当地进行整合(兼并、重组等),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各企业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建立企业(公司)的经理结构。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建立起有效的对产权投资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其运作规范以及经营的效率性。从理论上和以长远的目光看,这一改制的模式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产权性质是社会的而不是私人性的,也是非政府的,将来是可以慢慢适度集中,实现产权的自由交换(只有能交换、流动的产权才是现代的)。

(二)广西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模式选择:准股份化改造是惟一的出路

关于乡镇企业产权的改革模式,目前的实践以及理论界提出的思路无外乎以下几种: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企业整体直接出售、股份制。

出租或承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面提出的问题--如果乡镇政府找不到一个好的(高明的并且正直的运气好的等)承包者或租赁人,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上面已说明)。

股份合作制本质上也是出售,只不过是面向企业的职工出售企业的新股份,但这种出售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掌握得不好的话,容易造成老股东(本乡镇的全体公民)与新股东(企业职工)之间的纠纷。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看下面的一个简单的模型:

假设企业原来的股份是N,股东对企业股东权益总价值的看法为V,平均每股价值为V/N,现在向职工发行新股份M股,每股发行价格为S元,则企业总价值变为V+MS,那么,

平均每股价值变成(V+MS)/N=(V+MS)/(N+M)

老股东的股份总价值=N(V+MS)/(N+M)

与原来的价值V相比:

V-N(V+MS)/(N+M)

=V(N+M)/(N+M)-N(V+MS)/(N+M)

=(VN+VM-VN-NMS)/(N+M)

=(VM-NMS)/(N+M)

=M(V-NS)/(N+M)

可见,当新股发行价S<V/N时,老股东的股份价值降低了,相反地,这时

(V+MS)/(N+M)-S

=(V+MS-SN-SM)/(N+M)

=(V-SN)/(N+M)>(V-V/N*N)/(N+M)=0

这就是说,如果新股发行价格不当,就会导致新股东的每个股份的价值大于他们支付的成本S,即他们占有了老股东的股份的部分价值。而损害老股东利益的事情肯定会引起纠纷,用经济学的话说,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情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然而,由于每一个股东对V的看法是一个主观的事情,经常是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就是说,很难确定一个恰当的新股发行价格,这就决定了引起纠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这就是股份合作制常常难以推行的原因。

企业整体的直接出售更是困难重重。产权转让的原理与一个普通物品的买卖没有什么区别。我家里买了一个新的热水器,旧的热水器虽然还可以用,但我却以15元卖给了来安装新热水器工人。因为用上了新的热水器,所以旧的热水器对我来说已经没有什么用了,我也找不到别的愿意出比15元更高价的买家,所以,旧的热水器对我来说效用是零,甚至是负的(因为放在家里占地方),所以我以15元卖出对我来说是很划算的。为什么没有人指责我的行为导致了我的资产"流失"?因为是否"流失"只有我才有发言权。设想一下,如果这个热水器不是我家的,而是公家的(如学校的),我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一个还可以用的热水器,十有八九会被指责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罪魁祸首",宁可最终让它烂在仓库里。从这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同一个物品,不同的人对它的价值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物品的定价者不是该物品的所有者,则他与所有者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

回到乡镇企业产权的问题上。由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该乡镇的所有公民,因此,乡镇企业的产权由作为代理人的乡镇政府来确定企业产权的出售价格,如果定得太高,可能卖不出去,如果定得低一些,则被一些乡民(所有者)指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果物品的所有者只有一个人,则事情就比较好办,例如,服装店里的售货员通常不是老板,但他们却可以与顾客讲价,为什么他们与老板之间不会产生"资产流失"之类的纠纷呢?原因是老板给各种服装定了一个底价。但是这种"定底价"的办法不能用于乡镇企业产权的出售,原因是乡镇企业的真正老板不止一个,而是一群人--该乡镇的公民,由于不同的人对企业的价值的估计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个"底价"是没有办法定下来的。

有的人提出以合法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底价,但是,严格来说,评估价值仅仅是第三者提出的一个建议价或者参考价,是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的。更何况在目前的中国,评估机构的水平和职业道德令人怀疑,是很难让各种各样的所有者共同信服的。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最好的办法是各卖各的东西,因为只有卖自己的东西才不会有人说三道四。具体来说,既然乡镇企业的产权是属于该乡镇的全体公民所有,注意到产权是可以划分的--通过股份化即可,因此,只要我们把产权分割并平均分配到该乡镇的每一个合法公民头上,由各人决定卖还是不卖、以及以多少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则前面提到的问题自然就烟消云散了。

上面的分析表明,解决乡镇企业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实施股份制改造,但是,如果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施标准化的股份化改造,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诸多障碍和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增加本来已经很脆弱的乡镇企业的负担。因此,本文提出的仅仅是一种"准股份化"的改造。

所谓"准股份化",其含义是指把现在的乡镇企业改造成为类似于规范的股份公司的企业,其目的是为了尽快地、无摩擦地完成乡镇企业产权的改革。我们设计的具体模式之要点如下:

1.郾当把某乡镇企业确定为改造对象后,不需对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而是直接给该企业的股东分发股权证--该乡镇的公民每人一证;

2.建立全自治区统一的乡镇企业股权证交易市场,以实现股权证的高效率交易;

3.改造后的企业并不具备规范的股份公司的运作方式和权限,事实上,其性质更接近于"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

4.政府职能的回归:仅仅是"游戏规则"(市场秩序)和产权的维护者,对政府而言,不再存在乡镇企业问题。

六、几点结论

1.乡镇企业天然地存在着产权制度性缺陷,产权不明晰、产权边界模糊。

2.乡镇企业的产生和快速发展是在一定的社会发展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具体地说,是在体制不健全和市场有空隙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今天乡镇企业效益的普遍低下和缺乏竞争力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3.乡镇政府的参与及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格格不入,导致资产的重组和产权的交易受到极大限制,产权的模糊增加了产权转移的壁垒效应,阻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必须从"乡镇企业"中退出来。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化,最终必然导致"乡镇企业"这个概念和实体的消失。这就是作为特定时期产物的乡镇企业产生、发展、消亡的辩证规律。

参考文献:

[1]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

[2]田振刚等.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模式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

[3]许经勇等.对我国乡镇企业制度的深层思考[J].改革开放论坛.

[4]周永亮.中国企业前沿问题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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