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义虎
[摘要]在信息化社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没有变化,但是,具体制度有很多创新。规定电子代理人,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归属。要约、承诺的电子化,使得收讫确认制度有必要确立。为了确保交易公平,通过网络发出要约的主体,应该给予受要约人充分的机会考虑是否接受要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承诺可以依法撤销。鉴于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应该规定网络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特殊规则。
[关键词]信息化;传承;创新;电子代理人;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3)05—00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