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案件分析与法律建议

2003-04-23 07:20黄伟征
人民教育 2003年8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自习课事故

黄伟征

近年来,我市的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对在校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损害。酝酿成诉讼后,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影响,对家长与学校、老师之间的友好关系带来影响。这类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大,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12月,我市法院共审结10件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为了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教育部门的重视,笔者对这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调查,分析概括为以下原因和特点,并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提出法律建议。

一、学生伤害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1.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中小学生年龄小,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差,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和物品的危险性不了解,出于好奇的心理或贪玩的天性,酿成伤害事故。如新陂镇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时到学校围墙外玩耍,好奇地捡起断落在地的电线,不幸触电身亡。

2.自我保护和防护能力差。小学生天性活泼、调皮,课间活动时,常常相互嬉闹追逐,往往因推拉过度导致跌伤、扭伤或者碰伤。如径心镇某小学邓某与同学戴某坐前后桌,自习课时,邓某玩橡皮筋,坐在后桌的戴某觉得很好玩,便从后面伸手拉邓某的橡皮筋,由于用力过猛,橡皮筋弹到邓的右眼球上,致使邓的眼球晶体受伤,到医院更换晶体花费2万多元。

3.有的中学生缺乏文明礼让的良好品德,法制意识淡薄。中学生正处在青春期,自尊心强,克制力差,几句话不投机,因一点小事就打架斗殴,伤害对方。如某职业中学高一学生廖某因与同桌陈某开玩笑发生口角,廖用脚碰陈,陈用拳击廖的胸部,廖不服气,继而用膝盖撞陈的头部,还用拳击打陈的左耳、右肩,致使陈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不幸身亡。

4.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监管不严,管理上有疏漏。有的老师上自习课时擅离岗位,致使一些学生溜出校门,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如新圩镇某小学一名学生上自习课时,趁老师不在,便溜出学校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二、学生伤害案的主要特点。

1.案发在农村乡镇小学多,且有上升趋势。10个案件中,发生在农村乡镇小学的有9件,占90%。据统计,2000年至2001年,我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5件,而2002年一年就受理5件,是前两年的总和。

2.意外事故导致伤害的多。10个案件中,在课间休息和自习课上因触电、溺水、跌伤、碰伤等发生意外伤害的就占了9件,占90%,打架斗殴造成伤亡的仅1件,占10%。

3.受害学生年龄偏小,且伤害后果严重。10个案件中,受害学生10人,年龄在8至12岁的有9人,占90%;其中死亡的3人,占30%,致残的4人,占40%。

4.中学生在校伤害案件虽少,但危害性大。在10个案件中,中学生在校伤害案只有1个。但当事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为小事发生口角,拳脚相加,甚至将人打死。

5.索赔款额大,调解结案难。受害学生除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交通费之外,往往还提出巨额的精神赔偿要求,涉案标的大,调解难。此类案件尽管法官耐心做工作,亦难于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审结的10个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仅1个,其余的都是通过判决结案。

三、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酝酿成诉讼的几个原因。

1.人们的法律观念、维权意识加强。以往孩子之间因打闹不慎受伤,家长拿几个鸡蛋、提些水果,上门道个歉人家就谅解了。可现在这些传统的办法却不太管用了。孩子受到了伤害,特别是住院治疗后,家长往往不再自认倒霉,而是向肇事者和学校提出索赔,得不到满足就告上法庭。这说明家长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一面。相比之下,学校的维权意识不是特别强,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了解不够。

2.受新闻舆论导向的影响。学生在校,作为老师不可能时时刻刻守在学生身边,有些事故是难以预料的。现在社会舆论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受害学生是弱势群体,只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而忽视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有的家长看到媒体上报道的案例,受害学生获得学校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认为自己的案子也可照此办理。此问题若不妥善解决,必将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甚至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3.有些学校在处理事故时方法欠妥。作为学校来说,对事故的处理应当十分慎重。有的学校对事故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事故未能及时处理,往往引起家长不满。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再有言语不当,更会引起家长反感。面对事故,学校要理解家长的心情,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不要过多计较家长在情绪激动时的话语,该规劝的规劝,该慰问的慰问,尽量减少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事故。

四、对在校学生伤害案的法律建议。

1.加强学习和广泛宣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办法》,对学校妥善处理这类事故作了明确的规定,原来模糊的事情,现在明确了:原来界定不清的,現在清楚了。学校要加强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事故处理的程序。学校要带头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学生知,家长明,教师晓,使社会各界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保持正确的看法,既要保护受害学生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注意事故证据的保护。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事故的发生,一般都在校园或学校组织活动的地方。学校不要忘记收集和保护证据,记清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注意有关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工作。事故发生、住院治疗、双方协商到发生诉讼,往往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稍不注意,证据就会灭失,到时难于举证,就会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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