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张林泉
2000年8月24日,“马家浜文化”的发源地——浙江嘉兴,发生了一起“合理不合法”的出土文物“捐赠”事件:27岁的青年农民俞星伟为支持筹建新的嘉兴博物馆,将自己多年收藏的496件史前文物“慷慨捐赠”。当地媒体称其为“民间收藏家”,并以《精心收藏慷慨捐赠》为题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与民间的赞扬相反,审慎的文保部门却“依法”纠正,明确表示:俞星伟此举不属于“捐献”,而应视为“主动上缴”。争议由此引发。除了当地市级、省级媒体,《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电视台、《北京青年报》、《检察日报》、《羊城晚报》等众多新闻媒体相继参与,震动华东,波及全国。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承认“捐赠”即承认俞星伟“收藏”出土文物的行为“合法”;认定“上缴”即认定俞星伟“收购”出土文物的行为“非法”。文保部门一方面承认俞星伟上缴文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另一方面又表示俞星伟“此前多年收集、购买、占有出土文物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这种“好事不提倡”,违法追究又“于心不忍”的暧昧态度,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逼到了十分尴尬的境地。
“要么修改法律,要么依法追究”,“出土的不能收藏,传世的不能随便买卖,民间收藏死定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使关注这一事件的人们不得不对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提出质疑: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收藏活动还相适应吗?
《收藏》杂志不愧为中国内地民间收藏的代言人,从2000年第10期开始,组织展开了一场关于“民间收藏与法”的大讨论,意在“促生一个科学的、完备的关于民间收藏的法律法规体系”。《收藏》此举,功莫大焉!
随着嘉兴“出土文物捐赠事件”的沸沸扬扬,民间收藏家能否收藏“出土文物”这个讳莫如深的要害问题已经公开挑明,讨论很有必要。笔者也实话实说,谈谈一孔之见。
一、允许民间收藏“出土文物”有利于文物保护
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文物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应着眼于调动全民保护文物的积极性,鼓励其行为结果有利于文物的最终保护。而现行《文物保护法》统得太死,强调出土文物国有,强调上缴,强调打击,其结果适得其反。其实恰恰是文物古玩市场的兴起,使出土文物免于毁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出土文物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嘉兴尚无文物古玩市场,那时农民对出土的东西往往一耙打碎。笔者就曾亲眼目睹一位农民打碎两只陶罐,问其故,答曰:“这些死人用过的泥罐子惹晦气,卖又没地方,要它屁用!”我说:“你可以上缴国家,有奖金的。”他笑笑说:“奖不奖无所谓,就怕惹麻烦!你好心缴了,人家还以为不彻底,盘问你半天不算,还要上你家里看看,乡里乡亲还以为你犯了事!赔了工夫惹身臊,犯不着!”笔者听了无言以对。还有一件事,笔者至今耿耿于怀。1987年的一天,有位管工程建设的朋友送我一枚出土生坑“大泉五十”,问其来历,他说是一年前挖沟埋水管时挖出来的。当时一大团烂钿粘糊在一起,估计有好几斤,民工用铁耙打碎后拣了一枚完整的给他。还说当时挖出过断剑、破头盔、坛坛罐罐等。我一听,疑心挖着了汉墓,便责怪他为何不及时报告文保部门,他却说:“一报告就糟了,我就得停工,工期损失谁来补?!”还讥笑我是书呆子。像这类瞒着不报的事情多了。由此可见,类似这样的典型例子,在全国恐怕为数不少,毁损文物数量更是无法估计。而文保部门接到的“报告”只不过是瞒不过去的寥寥几件大案而已。
文物古玩市场兴起后,影响越来越大,普通老百姓几乎人人知道出土的东西可以卖钱,便自觉地小心保护,生怕弄破了卖不上好价钱。于是,这些出土文物便流向市场,成为民间收藏家的藏品。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肯定出土了大量文物,文保部门根本没有力量去管。俞星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市场和走村串户收集了大量的陶器、石器、玉器等史前文物,并最终“捐献”给国家,起到了文保部门无法起到的作用,堪称是一位编外“义务文保员”,其精神境界和贡献有目共睹。试想,如果高举《文物保护法》,全面“封杀”文物古玩市场,禁止民间收藏“出土文物”,那么俞星伟上缴的这几百件史前文物很有可能惨遭“打碎”的厄运!
有人认为,民间收藏市场的兴起客观上助长了盗掘之风。但盗掘自古有之,从未根绝。任何一部法律只能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打击犯罪的作用,而无法消灭犯罪。偷、盗、抢、诈、走私文物的行为本质上已属于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但若把文物盗掘之风归咎于市场经济,归咎于民间收藏家,显然有失公允。我们尝到了改革开放的甜头,也看到了社会犯罪率的上升,但我们总不能以“助长论”否定“改革开放”,同样也不能以“助长论”否定“民间收藏”。再说,国家开办的文物商店不是也在出售“出土文物”吗?笔者趁出差浏览过好多城市的文物商店,几乎都在公开标价出售“出土文物”。远的不说,就连浙江博物馆门口的文物经营部不是也曾卖过出土的宋代青白瓷吗?笔者不禁要问:为什么你的经营可以搞活,别人就不可以搞活?如果买了你的“出土品”收藏,谁又分得清这东西的来路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弄不好日后又以非法收藏“出土文物”之名被罚没。况且,现今的不少文物商店均在搞承包经营,这和私人古玩铺有何区别?所以,笔者认为“默许”不如“开禁”,制订一部民间收藏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规范收藏行为,使民间收藏取得合法地位才是上策。“抓两头,放中间”,也就是“看好坟墓、严把国门、放开市场”。只要出土文物在国内流动,不流失境外,“千年私藏终归公”,无须害怕。
二、允许民间收藏“出土文物”有利于“藏宝于民”
民间收藏是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藏宝于民”是国家节约财力、人力又不使文物流失的明智之举。民间有能力收藏是国家之大幸,是民富国强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收藏蓬勃发展。通过市场流通、整合,有价值的出土文物势必流向真正的收藏家手中。只要法律环境宽松,笔者相信,收藏队伍还会发展壮大。大大小小、丰富多彩的家庭博物馆必将越来越多。民间藏品由家庭秘藏到公开展示,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影响势必扩大,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民间收藏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从宏观上看,“国藏”、“民藏”相辅相成,何乐而不为。也许有人担心,“藏宝于民”不安全,其实并不见得。许多地方博物馆因经费不足,保管不善者有之,被盗者有之,监守自盗者有之,诸如此类事情不是屡见报端吗?而民间博物馆,主人将其视为身家性命,看得很紧,很少听到因失职失误被盗的现象。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国家危难之际,正是爱国志士和民间收藏家抢救保护了文物,其事迹可歌可泣。“国”与“家”二字组合为“国家”,“藏宝于民”意义深远。
深圳吴克顺创办青瓷博物馆,国家文物局等30余家单位祝贺,认为“世界一流”、“功在千秋”。而俞星伟收藏“出土文物”,在无工作无财力建造私人博物馆的情况下选择了“捐赠”地方博物馆之路,这种好事反而不能提倡,还有“违法”之嫌。同一部法律管辖,为何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执法结果呢?笔者认为,法律是人制订的,一旦法律滞后,就应该修改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多少部法律得到了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同时也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为什么不能出台一部民间收藏法,为发展民间收藏事业、为像吴克顺、俞星伟这样做出贡献的民间收藏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呢?
三、嘉兴的“出土文物捐赠事件”所揭示的典型意义
嘉兴俞星伟“出土文物捐赠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揭示了当前民间收藏队伍的普遍特征:一是其身份典型,既从事收藏又从事买卖(转让、串换、交流);二是其行为典型,既收藏“传世品”,又收藏“出土品”;三是其思想典型,既“现实”,为生活买卖赚钱、增值保值,又“理想”,有追求目标,有奉献精神。(二)揭示了当前文物保护部门对民间收藏的矛盾态度。大多处于一种眼开眼闭的“默许”状态,对收藏“出土文物”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一旦有人举报,不处理属于失责,必须态度明朗。即使自愿“慷慨捐赠”也不予承认,只能称之为“主动上缴”,否则有悖于法,责任重大。(三)揭示了当前民间收藏所处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特殊环境。“合理”不“合法”,现行法律对民间收藏文物不予支持,收藏文物随时随地有可能遭殃。
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收藏界和法律界面前:处于“默许”状态下的民间收藏由于没有合法地位,随时有遭“封杀”的可能,其堂而皇之的借口无非是收藏“出土文物”、“贩卖文物”等等。如果新的文物保护法或民间收藏法对民间收藏“出土文物”仍然立为“禁区”,那么,俞星伟在劫难逃,必须依法追究。全国500多家私人博物馆无疑也藏有“出土文物”,肯定要比照处理。以北京潘家园为代表的遍布全国大小城市的文物古玩市场更是“出土文物”的集散地,不取缔恐怕不行。还有众多介绍鉴别“出土文物”的书籍、报刊、杂志及其作者、专家、教授也有“教唆犯罪”之嫌。全国数千万收藏者购藏的“出土文物”必须追缴……不敢想了,再想下去其打击面之大,恐怵目惊心!不仅这十多年来民间收藏的辉煌成就有被否定的可能,而且势必挫伤数千万民间收藏者的积极性,危及整个民间收藏事业的持续发展。
今天,我们为民间收藏立法展开讨论,无法绕开收藏“出土文物”这一现实。俞星伟“出土文物捐赠事件”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向法律界挑明了难题,使我们的讨论有了一个典型的实例。
愿民间收藏早日走出“阴影”,跨入“阳光地带”!
责编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