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规

2001-06-14 05:12西安:吴晓丛
收藏 2001年1期
关键词:商店法规文物

西安:吴晓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成功推行,社会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的繁荣,生活质量的提升,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多元化追求,这一切使得民间收藏活动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蓬勃与兴盛。尽管说,民间收藏古已有之,但简单地用传统文化的“复苏”和“回归”来概括和表述这种文化现象仍不免苍白无力。毕竟,我们面对的是日益壮大的文物古玩市场和上千万的收藏大军。这个事实,任何人也无法否认。

民间收藏要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不仅需要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更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与保障,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地对现行的文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一番梳理研究,就会发现,它与民间收藏的社会现实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无论从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还是从保障民间收藏活动的发展出发,许多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国家现行的《文物法》公布实施于1982年,它的颁布无疑对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毋庸讳言,酝酿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这个国家文物领域的根本大法,显然带有改革开放初期的时代印记。囿于当时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思想和观念的束缚,它未能对此后迅速蓬勃兴起于民间的文物收藏活动作出前瞻性的规范和指导。虽说该法中已有“私人收藏文物”的专门章节,但仅有的两三条似乎充满理性的条款,不仅未能给予民间收藏活动以合法的地位,反而使人更多地感受到法律对民间收藏现象所持有的那种居高临下的冷漠与限制。1992年,在《文物法》施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文物法实施细则》。可惜的是,尽管此时的民间收藏活动已是火暴劲猛,但《细则》依然未能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正是由于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对民间收藏活动采取的这种熟视无睹、付之阙如的态度,致使民间收藏活动的许多环节至今仍处于失范和无序状态。面对市场经济时期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不仅收藏者常常感到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执法者也每每茫然无所适从。

二、文物商品的流通和市场是关乎民间收藏的一个核心问题。自1960年国务院批准将旧有文物商店的商业性质转变为企业经营方式管理的文化事业性质之后,数十年来,国家对文物商品的交易一直采取专管专营的垄断政策。随着《文物法》的公布实施,法律明确规定,除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即国有博物馆和国营文物商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这也就彻底封杀了民间一切文物流通的渠道。而国营文物商店依恃着这个“丹书铁券”,基本上采取低价进货、高价售出的官商经营方法。如果说“高出”在一定时期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的话,那么,“低进”则显然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在少数地方,由于过度压低进货价格,实际上构成了对私人收藏的巧取豪夺。其直接后果是,合法的市场发育不良,“黑市”交易却潜滋暗长;国家“明修栈道”,私人却“暗度陈仓”;国有收藏和经营单位文物来源枯竭,进货渠道萎缩,而走私犯罪活动却屡禁不止,有增无减。

三、关于上市文物年限的确定也值得研究讨论。从1960年开始,国家对文物商店销售出境文物的年限按不同价值和种类规定为乾隆六十年(1795)、1911年和1949年等三个时间界限。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营文物商店内销业务的开展,这种本来针对文物出口所作出的规定,就被逐步照搬成了文物上市内销的政策。1992年,为了加强对逐渐自发兴起的文物旧货市场的控制与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又明确规定,1911年以前的物品以及1911年至1949年之间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只能由国家文物商店经营。1911年至1949年的一般物品在实行文物监管的前提下才能在旧货市场销售。这等于对国营文物商店和民间文物旧货市场的经营范围分别作了划定。

无疑,上述这些对销售文物所作出的时间限制,对于防止重要文物走私流失,以及体现通过行政法规手段保护珍贵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意志都是必要的。但是,通过多年的实践来看,上述规定也显露出它的种种弊端。具体表现在:1.以乾隆六十年为界,“超限”文物未经特许禁止上市销售和出镜。长此以往,造成乾隆六十年以后的重要文物国家存量日少,而乾隆六十年以前的大量重复品由于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只能“沉睡”在库房里,一任蛛网尘封,既难以体现它们的商品属性和经济价值,也无法发挥它们应有的科学与艺术作用。2.各地古玩旧货市场是目前民间收藏文物上市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将监管品限定在1911年至1949年之间,致使民间收藏品中不在该范围的传世文物也无法进行合法的流通交易,客观上助长了黑市交易与文物走私活动的有增无减。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总是不厌其烦地动员群众将私有的文物捐赠或出售给国家博物馆和文物商店。作为一种道德提倡,可以说,这无疑有着积极长远的进步意义。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民间收藏日渐兴盛的现实面前,要求个人将属于私有的藏品无偿捐赠或低价出售给国家,显然还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愿望。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现行文物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民间收藏现实之间的矛盾、龃龉和不相适应还表现在其他许多方面。诸如:一方面法律规定文物购销由国家专营,而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级权威媒体却不断刊发一些个人收藏者如何慧眼识珠,从小贩、地摊“淘”得汉罐、唐镜等珍贵文物的经验之谈,体现出舆论对个人收购文物的认同;一方面法规严申非传世的“超限”文物不能上市销售交易,而另一方面,不少达官显要、文化名人的书斋客房却堂而皇之地摆放着出土的秦砖汉瓦、三代铜器,并获得博雅君子的清誉;一方面,许多收藏家出于回报社会的满腔热情,希望通过建立私人博物馆的方式,将自己的藏品向社会开放,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也要求文物主管部门对私立博物馆的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对其藏品来源心存疑虑,致使有关方面在审批私立博物馆时却总是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影响和阻碍着非文物系统或非国有性质博物馆的建立和发展……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使人不免时时感到一头雾水。

毫无疑问,民间文物收藏是国家文物收藏的必要补充,是广泛利用社会力量抢救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群众性文化消费合理、健康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认同的对于民间文物收藏的科学定位。基于这一点,积极、审慎地对那些已经过时、滞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作出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并尽快出台关于民间收藏的专项法规势在必行。欣闻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做《文物法》修订的各项前期调研与准备工作,这无疑是一个喜讯。鉴于依法规范民间收藏和文物市场是一项绝非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的工作,也许,我们不该对此抱有过高的奢望。但我们仍禁不住想说一句:文物法规,请对民间收藏高抬贵手,而不要怒目相向。让民间收藏这支社会主义百花园中的长青藤,也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阳光普照下健康茁壮地成长。如此,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副研究员,陕西省博物馆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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