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来信说,从上个月开始,他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每个星期天都加班,他平素身体就不太好,所以向公司请假,不想加班,但公司未批,李先生一气之下没去加班。后来,公司停了他的职,停职期间不发他工资,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按照《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企业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服从;若企业违反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强迫再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劳动者确因健康或家庭原因不能加班,企业不应强迫加班。李先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怎样办理遗体捐献
一段时间以来,遗体捐献、器官捐献的话题在媒体中讨论得较多。一位退休教师认为捐献遗体既可以使“生命延续”,又是有益于社会的事情,但不知怎样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我国仅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部分红十字会开展了此项工作。北京市现有的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分设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内。根据《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的规定,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写出申请,并到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将依据公证,填写一式四份的“申请登记表”,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执行人(工作单位或家属)、市红十字会保留,并向正式登记者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以作纪念。志愿捐献遗体者百年后,执行人办理死亡证明,并注销户口后,与登记接受站联系,由殡仪馆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需要说明的是,遗体捐献与器官捐献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捐献遗体主要是为医学生学习解剖学提供材料;而捐献器官主要是为了移植,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患者同意手术,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张先生的母亲由于腹部不适,到当地一家医院看病。该医院拍片后诊断为腹部肿瘤。张先生和母亲携带诊断证明和X光片到外地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便决定为张先生的母亲切除肿瘤。张先生的母亲按照医院的要求在手术单上签了“同意手术”。医生打开腹腔后却未发现肿瘤。此时,张先生的母亲住院已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先生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可医院认为手术是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才做的,拒绝赔偿。那么,张先生母亲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
这是因误诊而造成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手术前患者及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是一种必经程序。作为医院,手术前应为患者做进一步检查,而该医院直接按照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施行手术,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医院应当承担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另外,为张先生的母亲作出诊断的那家当地医院也应承担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损失。
卖打折商品可以不开发票吗
郭小姐在某商场购买一批打折商品,付款后要求售货员开具发票,售货员以“打折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售货员这样做对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或服务发票是消费者在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对自己造成损害时重要的索赔凭证。因此,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合理合法的,而经营者出售打折商品拒不开发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