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现阶段医学的无奈
9岁的晓洋终日呆傻地坐在家中,失控的口水流淌在衣襟上……面对病前儿子活泼可爱的照片,他的父母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儿子因天生睾丸长在腹腔,做了分步引睾手术,岂料在第二次手术牵拉精索时发生麻醉意外。手术台上的晓洋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因大脑缺氧造成脑瘫。
事后,麻醉学界权威们认定这属麻醉意外,但患者家属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这个医患纠纷一拖数载,给双方都带来沉重压力。它使我们不能不认真思索如何面对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
主持人:目前,对“医疗意外”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一般人往往将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良后果统称为医疗意外,如死亡、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而医学界则根据现实的医学技术水平,将这些不良后果按能否避免、有无过失,细分为医疗意外、难避免的并发症和事故。下面请浙江大学医学院丁涵章教授解释这三者的区别——
丁涵章: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出现难以预料、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如利多卡因硬膜外麻醉,有时会出现心跳骤停的不良反应,虽及时抢救,死亡率仍较高,有的会由于严重脑缺氧而成植物人。
难防范的并发症,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虽能预料其出现的可能性,但防范的难度大。如脑瘤切除手术很易引起肢体瘫痪;某些化脓性疾病手术后很易引起穿孔;腹腔镜下腹部手术易并发出血等。对于这些并发症,医生事先会告知病人家属,并做好防范准备。但医护人员尽力了,未必全能防范,这受现有医疗技术条件限制。
医疗事故是指因医护人员的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也就是医护人员该做到而未做到、能做好而未做好,而引起严重损害的。包括对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的处理不利,未予重视,加重了不良后果,也依具体情节负一定责任。
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主持人:随着医学的发展、法制的完善,随着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该《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将有更透彻的理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我们相信,实事求是,惩恶扬善,罚所当罚,保护应当保护的,永远是法治的根本宗旨。
增强共御医疗风险的意识
主持人:有病找医生救治,自古如此。我们在电视里也看到,古代的皇亲国戚有病也是急呼太医。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尽管以前很多不能治的病,现在能治了,但未攻克的疑难问题还有很多。面对患方的过高期望,有必要强调医疗过程的高风险:祛病不像洗澡那么简单!医药是把双刃剑。医护人员只能因势利导,促进生命过程向健康、康复方向发展,但事与愿违的事是难免的。对此,懂医的人往往更易理解。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赵友文教授对医疗意外就有深刻体验。
赵友文:“前年,和我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住院做溶血栓治疗,就在疗程快结束时,忽然他腹内的大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很多人担心我承受不了,我却冷静地对有关医务人员说:“我曾经在这个医院工作过,医护人员的心情我能理解。你们可以对这个病例进行讨论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不必告诉我,我也不追究!
“我先后在妇科、外科、精神科做了40多年医生,医学领域的未知数太多了,许多医生都是越干越胆小了。有些患者家属抱怨医疗意外发生时,说患者是走着进去,躺着出来的。他们不知道治疗就是对人体这个极其复杂精密的系统进行干预,有些是无创性的,有些是有创伤性的;有些副作用小,有些副作用大,尤其是个体差异和各组织器官的承受能力千变万化,现在的医疗技术尚不能完全掌握和监控。拿我爱人来说,他虽仅65岁,可患糖尿病多年合并下肢动脉梗阻,医生先后为他做了手术取栓、搭桥,又发生血栓再注射药物溶栓时,发生了意外的腹腔大动脉破裂……
“当时,很多人叫我找医生算账,我的态度是我既是患者亲属,又是医生,我知道这种意外是难以避免的:用药少了,血栓溶不掉;用药多了,就有出血的危险。而且谁能事先知道他腹内的动脉那么脆弱?如果我们处处苛求医生,医生还有积极性吗?
“在我行医40多年中,与很多医生共过事,尽管各人性格不同,有的细致些,有的粗犷些,但在医疗的关键时刻,没有谁马虎过!生死攸关、性命相托啊!出了医疗意外,亲属悲痛,医生的心理压力也不轻呀!”
主持人:对医疗高风险,医生、患者及家属都要有心理准备。这就是手术等有风险的诊疗项目实行前,往往要将种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告知患者及亲属,签字后执行的原因。
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家属在有关治疗单上签字,就意味着了解该项治疗的风险,同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因此,患者、家属对治疗前签字一定要重视,认真问清缘由,慎重对待。当然,医生并不会因为患方签了字,出现意外就不抢救了,不及时处置了。如果医护人员在此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仍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基于对医疗风险的深刻理解,医疗、司法和医疗事故纠纷争取协商解决
从医疗诉讼案例学维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建议,探讨建立全社会共御医疗风险的机制。新兴的保险业陆续推出相关险种。据悉,京城医务界已有30%从业者加入执业保险,百姓也开始关注或购买以生命和自身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人身和健康保险。国外成功经验证明,这是合理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的可行之路。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不时有医疗事故案件报道。如北京某职工医院手术中将金属钳遗忘在患者腹中,给她造成迁延不愈的病痛。乌鲁木齐几家医院推诿拒收一患儿,延误治疗时机使患儿夭折。这都是严重违反诊疗制度造成的,责任明确,患方理所当然受到赔偿。但更多的医疗不幸事件是在复杂的医疗干预和复杂的病情演变中发生的,因此首先应冷静对待,弄清情况。丁涵章教授对解决医疗纠纷有25年实践经验,请听听他的意见——
丁涵章:如果不幸医疗事故发生在您身边,或怀疑是医疗事故,您可首先与医院协商,口头或书面提出给予调查解释的要求。对院方的解释,涉及技术很专问题难以听懂时,也可向其他有关医生请教。
实践经验证明,与医院协商解决此类纠纷是简便有效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将医患协商处理列入程序,要求“医疗单位要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准确,处理得当。”“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例在增多。应运而生的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年来,已代理了60多起诉讼,并开设了国内首条医疗纠纷咨询热线。下面是他们的见解——
37岁便出现几缕白发的邓利强律师说: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内容,劝告患方不要打赌气官司,必须采取冷静客观态度,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过失,而且这种过失与不良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医疗不良后果是难避免的医疗意外或并发症,并非医务人员过失,状告医院最终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近年来,已有10位当事人接受邓律师忠告,撤消了诉讼。
华卫律师所的几位律师走路似小跑,频繁的电话铃声使他们不时放下手中沉甸甸的代理案卷。复杂的诉讼 案卷有四五本之多。包括有关陈述、票据,有关病历和医学资料复印件,医疗事故鉴定书复印件等等,不厌其详。有着医学、法学双学历的邓利强代理过100多起医疗事故诉讼,深知其艰难。作为律师,他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宜尚且疲惫不堪,当事人在精力财力上的消耗可想而知。一起医疗事故官司短则一年半截;长则拖延数年。很多人深陷其中,悔不当初调节解决。因此邓利强说:我最不主张打医疗官司!他常劝导咨询求助者,能调节解决是最理想的。
一位6岁的男童因医疗事故死亡,其父母提出60万的高额索赔。经邓利强苦口婆心地调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终于使医患双方达成谅解,找到了双方均能接受的处理办法。
邓利强认为,调节解决成功的关键是兼听双方意见,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情合理,具现实可行性。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就医过程中,如果您的此项权利受到侵犯,可依据《民法通则》或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您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就须向属地法院提出诉讼。下面请律师讲讲有关问题:
林江湧律师:法律是重证据的。如果你想状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你或亲属的健康有损害、有过失,你就要有起码的证据。
14岁的学生刘某因左睾丸疼痛约30小时,于去年10月10日去某医院泌尿科诊治。医生检查不仔细,未认真阅读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报告,造成误诊,没有及时手术,使挽救患儿扭转的左睾丸的最后一线希望从医生手中流失了。尤其让当事者难忘的是:接诊医生检查了病情后,边写病历边对另一位医生说:前些天看过一个男孩,是睾丸扭转。刘某的母亲当即便问:“我们孩子是不是也是睾丸扭转?”那个医生说:“不是。”
过后,刘某的睾丸疼痛加重、阴囊红肿,4天后,手术切开时发现:左睾丸扭曲360度,睾丸呈紫黑色坏死,只好切除。患儿家长今年5月向法院递交了损害索赔的诉状。
在律师代理案卷中,巴掌大的一张诊断书复印件上赫然写着:“(左)急性附睾睾丸炎,建议休息叁天”,成了误诊的明证。
律师还复印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泌尿生殖系统急症》有关章节,其中荧黄彩笔标示的语句强调:“睾丸扭转,若不及时诊断,尽早治疗,将会发生失去挽救睾丸的机会,以致影响生育功能等。”“更重要的是医生在对于睾丸疼痛者就诊时,要想到睾丸扭转这一疾病,这就能提高睾丸的挽救率。”多普勒超声仪检查,对睾丸扭转、急性睾丸附睾炎诊断准确率可高达81.1%~90%。
林江湧律师:这些医学专业性很强的论述,是确认医疗技术过失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
北京郊区待业女青年雍爱民因呕吐腹痛,1997年3月27日8时许,由其父母陪同来某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怀疑她患宫外孕,请妇科会诊。虽家人再三否认:“她没男友,就在家学习,门都很少出。”但经治医生仍固执己见。11点后,患者要排尿,值班医生说:“正好验验尿吧,”开出二张验尿单。
下午1时许,值班医生看了妊娠试验阴性报告单,说“这就好了”,妇科会诊医生离去,可患者病情越发严重,不停输液输氧,仍出现休克。下午5时许,医生发出“病危通知单”。之后,医生才注意到中午化验单上尿糖的4个加号,于是才赶紧抽血送检……第二天凌晨3点40分,患者心脏停止跳动。雍爱民死后11个小时,家人将尸体送去火化,未接受医生做尸检的建议。
2000年1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当时病情推断雍爱民死于感染中毒性休克,合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构成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据此,其父母将该院告到区人民法院,索赔101969.2元。
2001年4月10日,该区法院审结此案,原告败诉。其判决书再次重申:“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的一方负责。”
主持人:据了解,雍爱民之父因感情原因,未同意尸检,给维权造成无法弥补的证据缺撼。专业律师认为,此案病因不清,但死因清楚(病历资料证明死于中毒性休克),而医生未及时对症采取抢救措施,是有责任的。可见,解决因素复杂的医疗纠纷,聘请专业律师是必要的。他们常能为解决争议较大的医疗事件提供思路和切实帮助。
汪老太太患尿毒症做血液透析治疗,护士在做颈动脉穿刺时,连扎了几次,造成局部渗血,形成脑水肿,压迫呼吸中枢死亡。
专家们在鉴定此事件时,意见分歧很大。有人认为,穿刺时用点止血剂可减少渗血,从而避免不良后果;但也有人认为,尿毒症晚期的病情已无法逆转,死亡是疾病自然的转归。穿刺处置欠周只在死因中起次要作用。
郑雪倩律师认为:对混合因素造成的医疗不良后果,应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很多医疗事件,可能既有医护人员的工作未到位或瑕疵,又有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发展的因素。这就要组织有关医学专家、法学家共同讨论分析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再依据责任大小确定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打官司费用、鉴定费等)分担的比例。
主持人:“性命相托,责无旁贷”,白衣战士从选择专业那天始就接受了这崇高的理念。“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做百分之百的努力”,很多医护人员都在履行着职业的承诺。正是他们的奉献,保障了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的提高。发生医疗意外与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但这少数人的不幸牵动着全社会的目光,当然也引起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反思:怎样把不幸损失压缩到最小?怎样让医患之间的纠纷得到最佳解决?这是需要认真思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