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连
2000年8月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兼110报警台副主任冷传军状告6家新闻媒体和5位作者名誉侵权并索赔300万元的大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上诉人冷传军负担。至此,这起以索赔标的高得出奇和涉及广西、广东6家新闻单位而轰动中国南方的新闻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本人作为一名记者,同时也是广西日报社出庭应诉此案的委托代理人之一,经历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以为,回顾这起新闻官司的经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把握如何区别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界限,对新闻界不无借鉴意义。
《党纪》杂志刊文,披露惊人新闻
1998年1月,广西区纪委主办的《党纪》杂志在1998年第一期刊发了该刊记者曾强、农作丰和特约记者梁洪、李春红(为当地检察院和纪委的干部)的长篇通讯《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该文基本内容是:1997年5月28日,田阳县琴华乡康浮村19岁少女罗雪梅,在百色宾馆与外地来做生意的中年男友严某(后查实姓邱)见面时,被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卖淫嫖娼将两人带走,两人都否认是卖淫嫖娼,认为是恋爱关系。29日中午,中年男子严某在交了4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9日晚上,冷传军在处理此事时,接到他熟悉的“火凤凰”发廊女老板林飞燕的电话。林在电话中说她那里小姐太少,想从巡警队所抓的小姐中选一两个领回去“做工”,冷表示同意。于是,罗雪梅被“领”回“火凤凰”发廊。不久,冷传军又坐摩托车来到发廊,对罗说:“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当晚,林即要罗为一中年男子按摩,并要罗提供“特别服务”,但遭到罗的拒绝。林即将罗反锁在发廊里。5月30日凌晨2时许,罗趁夜深人静之时,从二楼发廊的后窗往楼下跳,不料落地时摔伤。至早上6时才被人发现,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抢救。经医生诊断为尾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完全瘫痪,为重伤。《党纪》杂志发表该文时,作者还在文章边配以点评和相关材料12处。
《党纪》的文章刊发后,《百色市报》(1998年2月21日)、《当代生活报》(1998年3月5日)、《广西妇女》杂志(1998年第三期)和广东《家庭》杂志(1998年第六期)分别予以转载,引起了百色市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抓紧了对该案的调查处理。
1998年1月24日,百色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撤销冷传军同志副大队长职务的决定》;1998年2月26日百色市纪委作出《关于给予冷传军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1998年2月27日百色市监察局作出《关于冷传军同志撤职处分的决定》,冷传军被撤销了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级别,并被要求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据此,《南国早报》1998年6月2日刊载该报见习记者罗南和《党纪》记者曾强、农作丰合写的消息《一个少女拒绝提供“特别服务”跳楼致残/百色市“110”报警台原副台长被查处》。
六家媒体成为被告,索赔300万元
1999年5月10日,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冷传军以“诽谤原告”、侵害名誉权为由状告上述6家新闻单位(其中《南国早报》和《当代生活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主办单位广西日报社承担民事责任)和5位作者(经法院审定为本单位写稿的记者属职务行为不列为被告,而向外单位投稿者被列为被告)。
原告冷传军在起诉状中称:(1)被告广西《党纪》杂志未经全面调查、核实,便于1998年第1期发表《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一文,基本内容严重失实,结论性语言不能成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党纪》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党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被告曾强、农作丰、梁洪、李春红四作者分别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被告《南国早报》1998年6月2日发表的《少女拒绝提供“特别服务”跳楼致残———百色市“110”报警台原副台长被查处》一文其基本内容严重失实,结论性语言不能成立,已构成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请求判令被告《南国早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赔偿经济、名誉、精神损失20万元,被告作者罗南赔偿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3)被告《广西妇女》杂志社、《当代生活报》社、《百色市报》社、广东《家庭》杂志社不经审查核实就予以转载,扩大了不良影响,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这4家报刊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前3家报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0万元,《家庭》杂志社赔偿50万元。以上索赔标的共为300万元。
原告诉讼的主要理由是:(1)原告冷传军不是罗雪梅涉嫌卖淫嫖娼案的主办人;(2)罗雪梅是自愿让发廊女老板林飞燕领去发廊做工的,原告并没有逼迫罗;(3)林飞燕的行为尚且没有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那么原告就更谈不上是“逼良为娼”。
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败诉
1999年10月13~14日,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被告和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面对原告的起诉,广西《党纪》杂志社答辩:该文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其理由为:(1)《党纪》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主办的刊物,文章所反映的问题都是记者根据公安、检察、纪检等有关部门侦查、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和采访所得,是真实、客观的报道,并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捏造”与“虚拟”。(2)文章中没有使用对原告进行谩骂、诋毁的语言,也没有给问题下结论,而是向读者提出问题,让读者自己思考。(3)原告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更证明了答辩人发表该文所披露的事件是真实的,对原告行为的批评是正确的。因为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的,而不是根据报刊的批评就草率作出的。《党纪》杂志还请了证人罗雪梅出庭作证。作为《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的主管和法人单位,广西日报社作出如下答辩:(1)《南国早报》的新闻报道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文章是在有关部门对原告处理后写出的,依据的是当地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作出的正式文件所认定的事实。(2)《当代生活报》系转载《党纪》文章,其事实理由如《党纪》所述。
其他几家转载《党纪》杂志文章的报刊,基本上是以《党纪》的答辩理由来进行答辩。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下达一审判决书。该院认为:经查被告曾强等记者撰写的《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是根据百色市公安、检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及被告曾强等记者采访有关当事人后,据所得的事实撰写的。该文有些细节虽然不够翔实,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使用对原告冷传军人格有侮辱性的语言,原告冷传军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不是因为该文造成的,而是党政机关根据调查所得的事实对冷传军作出处分决定的。此外,《党纪》、《家庭》等报刊刊登、转载该文的行为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冷传军的名誉权侵害。该院最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冷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原告冷传军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冷传军不服,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有误,判处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的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完全不能成立;(2)原审判决认定“《党纪》、《家庭》等报刊刊登转载该文的行为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有悖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诉人还列举了一些具体例子和细节。
广西高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2000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8月4日宣判。广西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党纪》所发表的文章基本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文章也没有对冷传军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没有使用侮辱冷传军人格的语言,因此文章并不构成对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当代生活报》、《百色市报》、《广西妇女》、《家庭》等报刊只是对上述文章改换标题进行转载,没有增加侵害冷传军名誉的内容,也不构成对冷传军名誉的侵害。广西高级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上诉人冷传军负担。
胜诉后的思考
1.新闻媒体对事件真相如实披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查处责任人,责任人虽受到处分等“损害”,但这属于舆论监督,不属于名誉侵权。
在上述一案中,《党纪》杂志的文章发表之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并对冷作了一定的处理:百色市新兴派出所事发当天接到报告后就介入案件处理,寻找“火凤凰”老板林飞燕,调查事发原因。由于医药费落实不了,罗雪梅没有治好就被迫出院,留下终身残疾。其父为向冷、林讨医药费,向检察机关控告,要求两人赔偿医药费6万元。1997年9月10日百色市委书记也亲自过问此案,召集纪检、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主要领导开会,决定由冷负责赔偿2万元、林赔偿4万元。过后,冷的2万元送到了罗手中,并因此仍在原岗位上班,而林的4万元却未得到。罗雪梅病情无法医治,陷入了困境。此时《党纪》记者和特约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后,写出文章发表,其后各报刊纷纷转载,立即引起了百色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该说,舆论监督促使有关部门对冷的尽快处理。但冷传军却认为:“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百色市监察局即根据该文所述的虚假事实,分别给原告开除党籍和撤销原告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级别处分,并要求限期把原告调离公安机关,致原告至今没法工作,生活陷于困境。”其实,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能代替有关部门的处理,而只能促使其处理更公开、公平、公正或更快而已。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调查办案的,其办案的根据并不是文章所述内容。如果文章促使有关部门办案时依法从重从快,也只能说明舆论起到了监督作用。而冷传军所受到的处分及名誉受损,正如广西区高级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冷传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是因为该报道文章造成的,而是其不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必然结果。”
2.新闻报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和所制作的公开文书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党纪》所刊发的文章中,作者查阅和引用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罗雪梅被逼跳楼一案的大量调查笔录和其他材料,同时也引用了市领导和纪检、监察等机关介入的各种材料。因此,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认定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广西区高级法院判决书认为:“文章涉及冷传军的内容,有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和百色市监察局调查林飞燕的笔录、罗雪梅的证言和罗雪梅父亲罗精球向百色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请示报告以及冷传军自己的陈述所证实,也为上述有关部门对冷传军的处分决定所确认。”
而《南国早报》所发的消息,更是有关部门对冷传军作出处理之后的报道,有着这些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开处理文书为证,更构不成名誉侵权。依据1998年8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两级法院都认定《南国早报》等新闻单位刊发的“文章内容是基本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构成对冷传军的名誉侵害。”
3.点评如是依据基本事实向读者提出问题,让读者思考,没有不当评论和侮辱性词语,不构成名誉侵权。
《党纪》所发的文章,正文全是事实叙述,没有不当评论和侮辱性词语。而在文章间配发了12处点评和相关资料,如在文内写到冷让发廊女老板林飞燕领走罗雪梅时,配以点评:“公安机关的‘110报警台以其快速准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排忧解难而备受赞誉,却不知缘何,冷副台长以这一职责为发屋女老板服务得如此完全彻底?”在写到罗雪梅被女老板领到发廊后,冷又骑着摩托车到店里对罗说:“在店里,一定要老老实实听老板的话,好好干!”时,作者点评道:“请别看冷副台长一再重复这句话的分量,对于一个不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农村少女,它客观上起了一种‘威的效果:受制于人,并未完全获得人身自由。”当写到罗跳楼致残被送至医院,新兴派出所干警找来了发廊女老板林飞燕,林一见躺在病床上的罗雪梅就破口大骂:“你害了我,我好心花两千五百块钱救你出来,你偏要跳楼逃跑,你害了我!”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听见骂声,便过来劝阻,但林依然怒气未减时,作者在此进行了点评:“林飞燕的气焰如此嚣张,是不是‘狐假虎威的原因?”当写到百色市委书记亲自过问此事、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开会研究如何处理此事时,作者又进行了点评:“百色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领导的态度是明确的,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事件会得到妥善处理。”对于这12处点评,广西区高级法院认定是依据事实启发读者思考的评论,“文章没有对冷传军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没有使用侮辱冷传军人格的语言,因此文章并不构成对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广西区高级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一款:“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该文中基于事实所作出的点评,没有侮辱性语言,其意在提醒读者思考。这种评论的运用,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广西区高级法院给这场新闻官司下的最后结论为:曾强、农作丰等人作为《党纪》杂志社的记者和特约通讯员根据百色市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所取得材料以及采访所得,撰写《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一文,对罗雪梅跳楼事件予以披露,对冷传军违纪行为进行曝光,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