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一支冰淇淋与14个月羁押

2000-06-14 07:24黎虹��
三联生活周刊 2000年16期
关键词:王君冰淇淋消费者

黎虹��

7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空空荡荡的刑一庭。上诉人王君和他的律师兰华静静站立着,听候法官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尽管兰华一直坚持王君无罪,这判决仍令他们喜出望外。

在旁观者眼里,王君经历的噩梦般的16个月,更像一出起承转合高潮迭起的戏剧。

1999年2月9日,黑龙江省庆安县钢铁厂家属区市场,钢厂技校会计学教师、摊主王君拿到一支消费者退回粘有一段拖布条售价1.5元的“大脚板”冰淇淋。3月8日,王君向厂家写信索赔50万元,否则就“通过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同学在中央台或中国消费者报上做点文章,为我讨回公道”。12日,王君如约到达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与总经理邹兰华当面讨价还价,当降到他以为“吉祥”的28.88万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拘捕。2000年5月10日,哈尔滨香坊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在,仅仅两个月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又改判王君无罪。王君随即就其被非法羁押14个月提出国家赔偿。

罪与非罪之争

导致王君被关押了14个月的,是那封争议颇多的索赔信:

我是您公司冷饮制品的经销商兼消费者。前不久出现了一件不尽如人意的事情:一支“大脚板”塑料包装袋被打开后,我发现脆皮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这使我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我是一个性格倔强、报复心极强的人,不会对此事善罢甘休的。我原打算通过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同学在中央台或中国消费者报上做点文章,为我讨回公道……如果那样,那么品质卓越、味道非凡的黑龙江冷制品首选“大脚板”将臭名远扬。那是令人痛心的……我的要求是向贵公司索赔50万元人民币,并由贵公司指派一名经理在3月12日前亲自将现金送来,否则,苦水只能由贵公司自己享用了。

面对如此“索赔信”,华义食品有限公司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总经理邹兰华非常气愤:“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敲诈吗?!”

接到报案,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队长李维兴与刑警们仔细研讨后一致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应到消协解决,如消协不受理,再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寻求解决。以威胁、要挟的手段,迫使公司交出财物,构成了犯罪。刑警大队副队长刘作友认为:“他的犯罪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借用这个布条向企业索要50万。”

王君一案一审法官、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副庭长李晓晶认为,“因为他的信中有威胁性语言,说我将要诋毁你的声誉,说你要不赔偿我,我就怎么怎么样,少一分也不行。“作为被告人,王君不属于消费者,他属于经营者。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他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所以,超出的那一部分,就是非法索取。”法院由此作出判3缓3的判决。

王君则认为信中所写都是自己为索赔而可能采取的合法途径:“我的语言属于正当、合法的、中肯的忠告,不存在威胁问题。我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民法》的规定进行正当索赔。作为受害人,作为消费者,我有这个权利。”

针对控方意见,王君的辩护律师兰华分析说,王君经销“大脚板”冰淇淋,产品发生问题,遭受损失,向生产厂家索赔,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在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提出赔偿的请求权。法律并没有对这个请求权的数额加以限制,完全合理合法。王君用协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私了”来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他举例说:“香港著名演员刘嘉玲在起诉上海五大商场名誉侵权时,行使请求权的标的额为100万元,而实际上刘最后只得到了10元人民币,能说刘嘉玲是在敲诈勒索吗?”

至于诋毁商誉问题,兰华认为,王君在信中提到找新闻媒体曝光,是行使向媒体提供真实线索的合法权利。至于王君在索赔信中使用一些比较偏激的言辞,主要是为讨回公道表明决心。因此,王君是在利用法律武器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制观念逐渐加强的今天,应当大力提倡才对,怎么能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态度呢!”

7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王君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应由刑法来调整。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王君无罪。

依法维权还是矫枉过正

“给王君定罪是冤,可一支冰淇淋就要人家50万这不是讹人吗?”在哈尔滨街头,一个行人一边买香烟,一边回答记者的提问。

50万元,对于月收入500元上下的王君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就连王君的妻子听说王君索赔50万时都吃了一惊,“这不是开玩笑吗?”

50万,这个数字王君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在钢厂家属区市场,王君指点着一个半露天的不足10平方米的一个摊点,说,“我那摊点和这差不多,就在它旁边”。因为被押,家人无力经营,王君的摊点已经散了。

一边轰赶着苍蝇,王君一边说:“要50万是高了些,可冰淇淋的事确实对我的商誉影响极大。以前生意挺好,后来人家都不上我这买东西来了,我可能几年甚至一辈子也缓不过来。当时正赶上春节,看别人家卖得挺火,自己的摊却不走货,特别起急,闹得我身体一直不好,胸闷气短,神经衰弱。再者,我是一个人民教师,现在假冒伪劣这样猖獗,都是老百姓缺乏维权意识,逆来顺受惯出来的,我有责任为大家带个头。这样说呢,要50万就不多了。”

与王君冠冕堂皇的理由相比,倒是兰华律师的说法听起来更合理一些。“如果王君以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为由向法院起诉或由消协协调的话,在多方奔走后,他得到的补偿会是3项,其一,退还的那支冰淇淋的价款1.5元;其二,写信花费的邮票、信封钱,就算信纸也作价,不超过2元;其三,从庆安到哈尔滨的往返车票28元,即使打出些富裕的话,也不会超过100元钱。”兰华扳着手指替王君算了一笔账。

很难说王君没有借此发一笔的心理,因为关于王君索赔50万的动机还有另一种说法。据王君一案侦查员张海峰说,王君被抓获之后供述,春节前被消费者退回一支冰淇淋后,他当时没想好怎么办,就先将其冷藏起来。临近3.15时,在报纸上看到,有人因为在饮料里发现了一只苍蝇,得到了厂家10万元的赔偿,“王君因此而豁然开朗”。另外,据邹兰华说,为夸大自己的损失,王君最初还对厂家谎称是自己吃到了这支冰淇淋。“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像护身符一样,让在经济生活中一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多了几分底气。但是以消法为矛到处刺杀者也不乏其人,甚至有一些人时时渴望着被‘不大不小地侵权,然后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或以法律的名义要挟,最好闹出个‘名利双收。”

尽管王君索赔之中不乏供人指摘之处,但这场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为什么最终却演变为一场刑事诉讼呢?

“华义公司是一家香港独资企业,是黑龙江的龙头企业。自1993年成立以来,获得了很多荣誉,董事长谷欣1999年4月8日还被评为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成功者。”华义总经理邹兰华说。这或许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王君索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原因。但问题不仅如此。针对我国第一起因为索赔而被定罪的案件,相当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一起由于国家权力介入民事纠纷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典型个案。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东岳说:“中国传统上历来以为法即是刑。就其社会功能来说,法是用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在中国谈法,大都离不开‘专政、‘斗争、‘统治、‘惩治等字眼。尽管随着文革的结束,这些激烈的字句出现的频率下降了许多,但对法的这种传统的认识仍然普遍存在于国人心中,特别是司法机构中。”因此,即使如王君这样典型的民事纠纷,“公安局也理所当然地就以为,‘王君借用一个布条迫使企业交出财物,就是侵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必然要用国家机器去管束。”

“如果将一个社会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管理贯穿其中的政治社会和主体自由贯穿其中的市民社会,那么我们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因为,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和两类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民法学家梁慧星这样认为,“在像王君和食品厂这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进行干涉,只在双方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亦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梁慧星强调,“可是在许多中国人的观念里,法律是万能的和打击不法者的,这说明,我们的法观念还有那么多的误区,在我们还没有真正把握法治的准确位置的时候,法律至上主义往往以新形式的权大于法出现。”

昂贵的冰淇淋

此案终审完毕,但这一事件并未划上句号。王君就国家赔偿正式提出申请后认为,“我有100%的信心打赢这场官司,我还要就冰淇淋的质量问题起诉华义公司。”与此同时,华义公司也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诉,“如果判定王君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就是允许人们随便找个借口,向厂家提出高额支付财物的要求,何谈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事实上,为了这一支售价1.5元的冰淇淋,当事人各方都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本想讨个说法的王君受到了长达14个月的羁押;本想息事宁人的厂家得到的是各地代理商打来的数不清的电话;而公检法在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和纳税人的钱之后,将很可能导致由国家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并追究错案责任。

由一支冰淇淋的质量引发的纠纷,最终演变为一场没有赢家的争执,这样的结局恐怕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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