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他人唆使砸碎邻居玻璃,家长该不该赔偿?

2000-06-13 23:20谭晓玉
为了孩子(孕0~3岁) 2000年8期
关键词:盆花民事行为张家

●谭晓玉

一天下午,7岁的男孩谢非正在和另外二三个同龄小朋友在大院里玩耍,此时在家中休息的工人王某指指地上一堆石头,又指着二楼张家的铝合金封闭式太阳台上的一盆花对他们笑着说:"你们哪个能用这块石头打中那盆花,我就奖励给谁2元钱。"谢非抢先从地上抬起块鸡蛋大小的石头向那盆花瞄准"射击",没有击中花盆,却将张家阳台的一块价值300元的茶色大玻璃砸得粉碎。谢非发现闯了祸,吓得拔腿就跑,其他小朋友见状也一哄而散。事后,张家要求谢非家长技原价赔偿,谢非父母则认为,孩子是受王某唆使于的坏事,应当某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则辩称是谢非自己动手砸毁的,应当出其法定监督护人"代予受过"。谢王双方都不肯承担责任,受害的张家只好将谢王双双告上法庭。法庭会判谢非家长还是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一案例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还是出其家长承担?第二,未成年人受他人唆使而造成的损害,是由未成年人的家长承担还是由唆使者承担?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谢非年仅7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即砸毁阳台玻璃,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由谢非本人承担;但是,谢非父母为其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谢非实施的侵权行为(砸毁了张家的玻璃),完全是受到其他成年人的唆使,在这种情况下,谢非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就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而应山唆使孩子做出侵权行为的那个人(王某)来承担。从谢非砸毁张家玻璃的因果关系看,王某是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的办法使谢非接受用石头砸玻璃的教唆意图,没有王某的教唆,谢非就不会实施侵权行为:从主观意图看,王某的唆出于故意,他明知谢非这群孩子只有七八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教唆他们用石头击打完全用玻璃封闭起来的阳台上的花盆,这样做肯定会砸毁玻璃的,这严个后果对于谢非等几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是意识不到的,而王某自己却非常楚。因此,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家的损失。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孩子是不懂事,但大人不能做出引诱、教唆孩子干诸如打人、骂人甚至伤害他人人身或财物的"坏事",如果懂事的大人们做出了这类"不懂事"的事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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