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山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关系不错,最近却因一件小事闹得两家不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几年前,王某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一棵树,可能是因为土质特别肥沃,几年后,小树长成了大树,枝叶繁茂,一部分枝叶延伸到李家院内。本来这倒没什么,问题是这棵树根系发达,在树根的周围,泥土明显隆起开裂,而树的不远处是李家,强壮的树根使李某家的部分地面也出现隆起和裂纹,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很可能危及房屋的安全。李某多次向王某阐明情况,要求王某将树砍掉。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他在自家院内种树,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砍不砍树是自己的事,与李某无关,等再过几年树成材了,他自然会砍。李某见说不动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尽管是在自家院内种树,但因离李某家太近,已危及他人房屋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令王某立即将树砍掉,消除危险。
这个案例牵涉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活中,相邻关系具有普遍性,这一关系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特别作了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为我们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应普遍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该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本着互谅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别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