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得因申辩而加重等

2000-04-02 19:01萍等
知识窗 2000年7期
关键词:决定书吴某行政处罚

肖 萍等

陈某在某检疫局交纳入境的羊绒检疫费用时,因对检疫管理费不理解,要求检疫人员出示收费依据并开具收费单。检疫人员李某解释说,有些费用我们有权自行收取。陈某对此解释不满意,声称如果没有有关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交纳费用,进而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检疫局以陈某拒绝交纳检疫费用、威胁辱骂检疫人员、干扰检疫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9条、第39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陈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费用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收费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这是法定的程序。不告知收费依据的,公民有权拒交。

在本案中,检疫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不履行告知陈某收费依据的法定义务,反而将陈某正常的询问和申辩行为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而且以态度不好为由,予以从重处罚,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绝不能任意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作出判决:撤销检疫局对陈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应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吴洪林

某市西区某商场是一家经营百货的个体企业。今年2月的一天,该区物价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吴某在进行物价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有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便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商场处以400元的罚款。吴某拿到罚款后,开出了一张只盖有本单位财会印章的简单收据。当时,商场经理李某要求吴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却说这个处罚已经很轻,因而没有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认为吴某是有意刁难商场,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罚款是一种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虽然该商场只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适用简易程序并非没有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的有效证件,填写具有预备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的行政机关名称等,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且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并不是当事人无诉权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价执法人员吴某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有关法定程序。最后依法判决,撤销吴某对某商场所作的行政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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