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斌
不满5岁的儿童朱某在某单位幼儿园上学。一天吃过午饭后,去卧室睡觉时摔了一跤,老师没有发现。午睡后,朱某由于膀子痛不能叠被子,才将此事告诉老师。老师知道情况后,立即带他到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发现,朱某的右肱骨折,必须住院治疗。第三天,朱某开始发烧,经多家医院医治,一直没有治好,并引起了慢性骨髓炎,最后导致朱某的右膀关节失去功能,小臂生长发育不良、无力抬起,前后花去医药费数万元。
朱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对孩子有监护的义务,是幼儿园没有尽职尽责而导致孩子受伤,幼儿园应当负责赔偿损失。朱某父母与幼儿园协商不成,就把幼儿园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委托法医对朱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7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是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朱某在事发时不满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在幼儿园里,幼儿园对他负有看护管理义务,有责任保护他的人身安全。朱某在幼儿园的卧室摔伤致7级伤残,是幼儿园未尽监护义务、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6万元。因幼儿园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则由其开办单位对幼儿园应承担的赔偿费用负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