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为什么要承担侵权责任

2000-03-24 06:14
知识窗 2000年2期
关键词:条形码乡情出版物

方 天

王某是一杂文名家,已出版多本杂文集,其作品颇受读者欢迎,销路甚好。某日,王某应邀到某大学作学术讲座时,一学生持一本《王某杂文精编》请他签名,王某大为惊讶,因他从未出版过精编本,也从未与该书的出版者B出版社打过交道。后经查实,该书的大部分文章和他的照片,简介均选自他已出版的几本书,小部分选自他发表在报刊上的文章,该书书号,条形码均具备。于是,王某以B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B出版社认为:该书系他人盗用了出版社的名义和书号私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已经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在诉讼过程中B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与《王某杂文精编》书号相同的出版物《乡情散文选》,以此证明前书是非法出版物。

对此,王某的律师认为:书号和条形码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给出版单位使用的重要经营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出版社作为使用人应当谨慎管理和照章使用。B出版社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同书号的对应出版物,但该出版物的出版时间却在《王某杂文精编》之后,故B出版社称《王某杂文精编》系他人盗用其名义和书号出版的辩解,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应认定B出版社是该书的出版发行人。B出版社未取得王某的同意和授权,未支付任何报酬,擅自使用王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选编出版,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B出版社除提交了同一书号的对应出版物《乡情散文选》外,没有提供其他盗用其名义出版的证据,故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杂文精编》属于侵权作品,B出版社应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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