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吧?!

1999-06-14 14:27刘少庄
现代家庭 1999年5期
关键词:外遇婚姻法法官

刘少庄

有这样一种说法:男人对女人最大的恩赐是同她结婚;女人对男人最大的恩赐是同他离婚。这一命题在近年仿佛越来越得到验证。有关资料表明,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占到五成以上,女方为原告的比例大大攀升。

但是,离婚,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了离婚,我只能做一只孤鸟

晨培(女,45岁,某外企管理人员):我相信没有一个人在结婚的当时会想到以后要离婚。我早年下过乡,回城后,搭上了婚姻的末班车,他忠厚、可靠,对一个女人来说有这一点足矣。婚后,我努力扮演着一个好妻子、好母亲的角色。大约是在女儿7岁那年,他发生了婚外恋,这对我的打击很大。失望与伤心之余,我扪心自问:我有哪里不够好?我并没有同他争吵,而是默默忍受,更多的是自省,因为我担心父母的争吵会伤害女儿,我要给女儿一个健全的心理和人格。但由此造成的心理上裂痕却永远不会消失。2年后,他与"那一位"断了往来,而我们的关系也始终维持在"淡淡"的状态。

女儿12岁那年,没想他又故伎重演,这一回,我彻底绝望了。可是,那时我还没法在外租房,我只是国营企业的普通科员,一个一心扑在家事上的传统妇女,我没有勇气提出离婚,一怕舆论,二怕影响女儿,三怕伤及父母,我们只能"同室分居"。但当时,我已暗下决心,如果要不依赖他,我必须经济独立。我先从国营企业辞职,做了一段销售,后跳槽到外企,从最底层做起,直到今天成为了高层管理人员。

我整整忍了8年,在征得女儿的同意后才向他提出离婚。我对女儿说:"你若觉得妈妈这样做伤害了你,那么我还可以忍,反正我已忍了8年。"女儿说:"妈妈,你这些年来做了一个好妻子、好媳妇、好女儿,也做了一个好母亲,唯独没有做好你自己。我会理解你、支持你。"我一面向法院起诉,一面却在问自己这样做到底对不对,有人说我是"女强人",可是我不承认自己是女强人,我之所以"强"是被迫的。我在成功的同时想拖着他一起走,可是他不愿意,结果反而成了我"抛弃"他。外遇对婚姻的伤害结果不同,有的人消沉了,走绝路;有的人走极端,和对方对着干;我呢,却走向独立了。

法院第一次判决结果是"不离"。我不知道现在的审理制度为什么还这么陈旧?我上诉后法院就发通知让单位来人,我在外企,老板认为离婚是你们夫妻两个人的隐私,他们不管。可是他那边的企业,却把这看成是"桃色新闻",一来就是3个人。

他不同意离婚,法院当庭调解,无论他说什么我都默认了,我不愿吵给别人看,让人看笑话。于是法院认为我们"感情尚未破裂",因为我们还在同一个屋檐下睡觉,在同一个锅里吃饭,既不吵也不打,没有感情破裂的根据。

一年前,我搬出去单住,只有造成事实上的真正分居才有离婚的可能。但是,并不是每个想离婚的人都有这样的经济能力单住啊。

为提供有力的离婚理由,我苦苦取证

耳击(女,35岁,某外企高级白领):我是属于"传统"的那一类女人,至今对外面我都说,"我是有老公的。"我觉得离婚是一件不好的事。在人们的观念中,优秀的女人,丈夫不会对不起她。虽然我认为自己比丈夫的女朋友强,但别人难免会认为丈夫出轨你多多少少会有一点问题吧?他和我的几个女朋友都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我可以容忍丈夫作为男性的弱点,可是我不能容忍他对我不忠实。他背叛了我我就不能装作不知道。他们问我丈夫那样我为什么不也去找一个男朋友?我说我在最难受、最脆弱时不去找男朋友,因为这时的对象必定是我的牺牲品。我因此全力投入工作,这帮助我解脱。

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谈到财产问题时,法官看我的眼神好像在说:你是一个收入很高的人啊,似乎我有了钱,"糟糠之夫"就不要了。

还没判,法官就对我说:"第一次起诉我肯定是判不离的。这样对你也好,早点判不离,你也早点等6个月后再起诉。"我把这些说给我的老板听,她说:"Itsunbelievable(不可置信)."已经没有基础的婚姻,你怎么去调解、去劝和?我现在以平常心打官司,以平常心等结果。我原先很着急,现在这样想才觉得日子好过了些。

法院需要我出示确凿的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肯判离。我早已搬回父母家住,为了获得他有外遇的证据,我可怜的父母甚至在楼下等他带别的女人进屋,但是,父母的旁证在法律上显得不力,因为他们是我的亲属。

起诉后,我丈夫却后悔了---我觉得任何有外遇的男人到最后都是会后悔的---但是我不能接受他,我已经回不去了,我不能当作什么都没发生过。

其实法官也很为难

秦力(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法院在处理这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案件时,往往很为难。我国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很难求证,但法律又必须讲证据。

80年代我国的婚姻法比较保守,它是建立在"家庭建难散易"的认识上的,所以离婚案非调解不可,并且往往"劝和不劝离"。婚姻法的基调很明确,倾向于调解和好。所谓"尚未破裂"的感情其实也很难判断,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看法往往带随意性。而当事人的回答也带随意性,你说破裂,对方说很好,实际上究竟如何他(她)心里很清楚,法官怎么判断他(她)是在说谎?婚姻法主张离婚的一方若能讲出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并拿出有力证据,可以判决离婚,总之判断"感情破裂"要证据确凿,不能模棱两可。

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我们通常希望能尽快结案。近年在民事案件中有54%是关于离婚的,有人说离婚问题若能由社会解决,法官可以减少一半,其实判离婚案法院很头痛,因为它关系到财产分割、房子、孩子等种种问题,若我们判离,不愿离的一方可能拿自杀或其他行为威胁法院,一旦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法院领导要写检查,上级要追究责任,法官要受批评。一般情况下,法院判离与不离比率对半分,第一次起诉一般判不离。

至于离婚原因,有外遇的约占30%;一方有虐待行为、不负责任的约占25%;由于下岗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感情破裂的约占15%;一方社会地位变化要求离婚的约占10%。目前女同志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多,1990年以前,男方要求离婚的占80%~90%;而近年男方为原告的占60%,女方为原告的比例上升到40%。

婚姻法定位于"夫妻感情破裂"确实不够科学,国外定位于"婚姻关系",就很好判断。"婚姻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契约关系,既是"合同",就分义务和责任,对"过错方"即违约方,就追究违约责任。某种程度上中国婚姻法带有一定"惩罚性",有时判不离是想帮无过错方"拖住"另一方。

br>难道非要闹出事来,法院才肯判离?

詹耀华(律师):原告即我的当事人来打离婚官司,问我怎样的离婚理由法院才肯判离,我的责任就是尽量帮他(她)拿主意。我知道现在执法是个难题,但是,既然是法律就要用词准确,比如在讲到一方有外遇与他人关系暧昧时,"暧昧"这个词就很不准确,什么叫"暧昧"?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明白的法院判决书应该是很严肃的,可是它却允许用这么一个模糊的字眼。

律师处理离婚案件所处的角度不同,当当事人诉说被告有伤害行为时,我们问的是:你有证据吗?再如对方有外遇,你怎么取证?我们只能建议当你回家如果里面有人却敲门不开时,你可以去找街道居委会,说你怀疑家里有小偷,到时候撬开门进去,有没有外遇,关系究竟"暧昧"到什么程度就一清二楚了。其实关键还是在有目击证人。碰到这种情况有的律师甚至建议当事人打110(我本人并不赞成)报警,反正有了证据就达到了离婚的目的。

比如,她的父母拍了她丈夫跟别的女人在一起的照片;她爸爸还指证说他当场撞见过被告和别的女人如何如何,但也不行,因为她父亲是当事人的亲属,证词无力。

有这样一个个案,女方搬出夫家后被亲友劝回,结果男方用暴力对她,把啤酒瓶塞入女方下体,最后才判离。离婚,仿佛非得闹出点事来才算理由充分,否则便还是"感情尚未破裂"。因此,有些夫妇干脆一路打到派出所,求一次解决。

br>中国人说,为了孩子我忍了美国人说,为了孩子我要离

王裕如(心理咨询师):其实,离婚率高是好现象,它首先表明人们开始追求婚姻质量,第二表示人们追求一种自主意识,当他们物质充裕时就转而重视心灵感觉。

但是在中国,法律总是对婚姻干涉太多,像"调解"等,这完全是属于中国式的做法。我认为,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另一方应尊重他(她)。一个不想继续婚姻的、被僵固婚姻束缚住的人比所谓受伤害、被抛弃的一方或许更痛苦,提倡离婚自由就应该尊重他人的离婚意向。婚姻法应减少调解性和惩罚性。

说到离婚,很难有人不想到"面子"问题。其实现在的婚姻观正处于大裂变时期,离婚不再"丢脸",委屈的一方也不必再"忍受",人们需要抛弃旧有的精神枷锁。

现在的法律和舆论似乎都保护被"弃"的一方。当一方想向前、不愿被自己不能忍受的婚姻束缚,而法律和舆论却尽力去帮另一方拖住他(她),这合理吗?没有感情的婚姻,拖住它,还有意义吗?中国人说:为了孩子,我忍了。美国人说:为了孩子,我要离。其实孩子是最无可适从的,父母貌合神离的家庭是功能失调的家庭,这样家庭里的小孩心理受损更厉害。有句话说:"爱情很残酷,它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当夫妻双方感情耗尽时,我们应该明白的是,当一方想离,你想拖住他,你的代价是你会更痛苦。

《婚姻法》有问题吗?

秦畅(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庭内外》节目主持人、记者):现在的婚姻法存在一定缺陷,你说感情破裂,但感情是没有标准的,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也说不清的东西,可是法律还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婚姻家庭法能否向前发展,更完善一些呢?再有关于孩子问题,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为了孩子,不要离",或者"为了孩子,好离好散"。其实"为了孩子,我不闹离婚"的,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因为孩子就消失了。我赞成"为我好就是为孩子好"的观点。

现在社会上离婚率高,但离婚也确实难。我个人认为,"分居三年"的时间太长,沧海桑田,三年里能发生多少事?当婚姻死亡时它对夫妻双方都是一副枷锁,不仅伤害自己,也伤害孩子。对社会来讲它也是一个坏死的细胞,于人于己对社会对国家都无益。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太笼统,法律应该具体、详细,各项条款应尽量细致化。像国外婚姻法的一些条文可作参考,如他们关于"分居"一项就分得很清楚,分卧室、分厨房,分浴室、分厕所。当然中国有中国的现实情况限制,但至少该对什么时候分居、怎么分有更细致的说明,使司法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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