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处罚与执行要分离

1999-03-26 08:23
知识窗 1999年11期
关键词:印刷厂周某执法人员

小 宾

刘某与周某合伙在某市繁华街道开办了一家印刷厂,由于该印刷厂门口有2棵大树,影响了印刷厂的通风和采光。刘某和周某商量后,派人将这2棵大树锯倒了。绿化局有关人员发现后,当场决定对这家印刷厂罚款300元,并出具了有关票据。事后,刘、周两人不服,认为该绿化局执法人员决定罚款过于草率,便向市法院起诉,要求绿化局返还罚款300元。市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市绿化局的罚款决定,但对执行部分给予撤销,改由银行收缴罚款300元。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3种: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在此案中,这家印刷厂地处繁华街道,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因此,这300元罚款应该由指定的银行收缴。另外,在此案中市绿化局有关人员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法院维持绿化局的罚款决定,但撤销了执行的部分。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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