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 津
1998年5月,一家制药公司在某市散发了该公司印制的内部报纸,其上刊印了一些患者的病情及服用该公司所生产的某种药品后好转的情况。群众举报后,经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该内部报纸未经任何机关批准,便作出对该报予以查禁的处理,并对该制药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该制药公司不服,认为自己的内部报纸无需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15日发出《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制药公司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即自行用内部报纸形式印发广告宣传品,显然属于非法出版物,应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而且,该制药公司印发的内部报纸覆盖范围广、影响大,情节严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决定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