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剑
猝不及防
千年虫发作在中国已经有案可查,不过到目前还没有打一起官司。
对此,张琪反而担心大于释然。这位信息产业部千年虫工作小组组长就怕大家没有心理准备。8月间,她带领一个代表团特地到美国考察对千年虫的法律准备。可惜,无论她获得了什么启示,在2000年到来之前,中国有关的法律准备注定是来不及了。
1997年8月4日,美国PPI 公司(Produce Palace International)一纸诉状将TA公司(Tec-American)推上被告席。PPI称,从被告购买的POS终端不能处理有效期含有“00”的信用卡,并导致系统功能失效。该案最终以协商方式解决,TA赔偿PPI 25万美元。这是美国“千年虫”法律大战的第一案。至今,此类案件在美国已有近80起。据美国Gartner Group测算,全世界通过技术手段消灭“千年虫”的直接花费大概在6000亿美元左右,而其引发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诉讼支出以及损失补偿)将是10000亿美元。
谁来付费?
“谁来付费,也就是说,这6000亿美元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这是千年虫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
北京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际红从1997年便开始关注千年虫法律问题,今年10月刚刚出版了一本名为《千年虫挑战法律》的专著。陈介绍,千年虫的法律纠纷大概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2000年之前,主要官司将集中于用户和供应商有关千年虫解决义务的争议上;随之而来的是更重要的第二阶段,即千年虫事故实际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将成为焦点。
购买者自行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如果把计算机2000年问题看作是一种“产品缺陷”的话。可是,设备厂商会提出抗辩,因为在计算机问世后的绝大多数时间里,以2位数字纪年是公认的行业标准,没有人提出异议。
比设备厂商的抗辩更有说服力的,是可以想见的事实:如果让设备厂商承担责任,以2000年问题引发诉讼数量之多、索赔数量之庞大,可能会毁掉整个IT行业。这也是大家不愿看到的结果。
美国人的“冷冻术”
美国是世界上惟一已就千年虫问题立法的国家。原因不难想象——作为IT业的中心,以健讼著称的美国必须预作法律准备。1998年10月与1999年7月,《2000年信息与就绪披露法案》与《计算机2000年法案》(Y2K ACT)相继出台。这两部主要源于美国IT业界推动的法律,其核心思想是清楚的:限制对千年虫问题有关的诉讼及对供应商的惩罚。其对IT业的保护主要是:
——厂商有关2000年问题的声明不具契约效力,除非这被明确包括在供货协议当中;
——对于雇员少于50名的小型企业,或净资产值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被提起千年虫诉讼时,对其处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25万美元或三倍于补偿性赔偿两者中之较小者;
——在提交千年虫诉状之前,一定要经历一个90天的“冷却期”。原告应在提起诉讼之前90天书面通知被告,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
千禧年协议
除了明文立法以外,许多国家也在另辟蹊径。今年初,新加坡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的相关机构,联合制定了“千禧年协定”(The Millennium Accord),详尽地规定了千年虫争议与纠纷的解决原则和程序;鼓励企业通过协商与调解而非诉诸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千年虫引发的纠纷。至今年2月,已有298家机构签署了该协定。
中国对千年虫法律纠纷的准备,在立法或行政法规层次上还是空白。在民间的层次上已经有了一些努力,但也不过是努力而已。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律师协会合作,已经建立了一个“2000年问题法律调解中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处理千年虫法律问题的调解机制。但因为仅限于一个地区,显然是有先天缺陷的。千年虫纠纷很大程度上将是国际纠纷,一套游离于国际调解机制的本地机制,作用将极为有限。
除此之外的努力就很少见到了。陈际红所在的高鹏律师事务所据说是中国最早关注千年虫法律纠纷的。法律咨询热线开了一年多,反应热烈,但在有关法律框架完全缺乏的情况下,咨询的意义是受到限制的。
为千年虫法律纠纷预作准备,无非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就可能的损失在设备供应商与使用者之间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分担,二是防止潮水般的讼案淹没企业和司法机关。这一点,无论是美国的立法还是新加坡的协议,都能为中国提供一些思路。只是,眼下时间已经不够用了。
资料:陈际红:千年虫孵化十类官司
1.关于千年虫问题的解决义务
2.关于千年虫问题的披露、声明、承诺及保证
3.千年虫解决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4.受托处理千年虫问题的顾问公司的责任
5.因千年虫产生的违约责任
6.“2000年符合性”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7.保险责任
8.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
9.基础设施企业的法律责任
10.信息产品的违约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