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之前20天,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不正之风。通知要求,必须立即停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限期在1998年12月20日前由售购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禁令下达之后,全国各地的许多商场在12月20日“大限将临”前普遍出现了人们持手中尚余的购物券采购的火爆场面。一些地方甚至还公开表示,对于一些过了12月20日仍未持券消费的人,今后还可作特例妥善处理。这由此使人们对于禁令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对于禁令的持久性人们也不敢肯定,因为实际上早在5年前国务院纠风办就曾下达过类似的禁令。但为什么屡禁不止?此次禁令之后,代币购物券会否再度死灰复燃或以其他面目出现?一些媒体对此作出了评论,并对禁止代币购物券引发的有关金融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效根治商业环境至关重要
《生活时报》1998年12月20日
代币购物券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企业找名目推销更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如今,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一家商场有代币购物券,其他商场也“只能”有,否则,就会失去客户。看来有效根治商业环境至关重要,这也是防止出现代币购物券“衍生物”的关键。
对电子货币不能因噎废食
《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12月22日/24日
国务院的此次禁令除购物券外,还包括购物卡,但各地对此界定不同,有些地方并未把卡列入此次废止范围。此外,也有专家指出,“POS”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商业手段,是商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货币不是要禁止,而是正在发展中。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还将大规模地进入中国,有关部门不能因噎废食。
禁令下达后的法律问题
《南方周末》1998年12月25日
购物券(卡)能否退换现金?持券(卡)购买的商品可否退货?这已经引发了持有人与商场之间的一些新的纠纷。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持券者是间接获得者,只能凭券去商场购物,不能退换现金;而当初从商场直接购券的单位(个人),则有权去商场退回现金,因为双方当初的约定(购售券),此时已被国家宣布无效,合同双方应予返还。
而对于另一种情况,即消费者在商场购物,由此得到商场回赠的奖券,这类持券人可否去退回现金,专家意见则不一致。有人说可以,因为持券人当初是直接与商场交易的,等同于直接购券人。有人认为不可以,但可以连同货物一起退回现金。
至于用购物券买东西能否退货,一般商场认为不能,但消费者协会的人士则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