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赤军 叶焕庭
在经济学的讨论中,效率和公平是两个不朽的话题。由于效率比公平更容易计量,也更容易得到强者的首肯,因而,效率就一直较公平更为经济学人所注重。为了追求效率,在自由主义盛行的今天,许多人搬出了“经济自由”这一理念,并以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观将其解释为“不需要任何外部干预的两个经济人的交易或行为”,而对同样能提高国民福利的公平以及实现公平目标的“经济民主”却颇有微词,并有人断言“民主可能导致大家一起干坏事,谁也不负责任”,殊不知,他们所推崇的纯粹的、彻底的“自由”同样可能导致少数人干坏事而大多数人为此付出代价。正如蔡晓在《一曲自由主义的挽歌》(《读书》—九九六年第八期)中所言,“如果社会上只有一种强权,只有老虎和绵羊,就不会有任何自由可言。假如你一定要说这是自由,那也是强权的自由、老虎的自由,能够毫无顾忌地凌辱弱者的自由。”因此,他对米瑟斯及其著作《自由主义》(中文译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的批判,或许有助于我们澄清现代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理念。
从理念来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都来源于社会意义上的自由和民主。大家都知道,“自由”是一个富有战斗性但含义十分模糊的词。洛克曾说生命、财产、自由三者,均为人所不能放弃的权利;美国总统罗斯福在二战期间曾揭示“四大自由”。就个人而言,自由乃是一种“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大小,以其可以选择的范围来加以衡量,或者说,以其在“想做”的事情中所“能做”的事情的多少来衡量。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自由是对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而言的,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排他性,即某人在行使某种权利时,不容许别人也行使同样的权利。比如某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车辆,而不容许他人未得许可而任意使用;二是相对性,即某人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使车辆,但不能以此妨碍他人的交通。为了避免个人行使自由权的冲突,政府必须在法律上加以种种约束或规定,例如财产权、契约权、继承权等。一方面对个人拥有某种权利加以适当保护,以排除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对拥有这些权利的人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免损害他人的利益。比如,人们有经营商业的自由,但不得贩卖违禁物品;人们可以有出版、结社的自由,但不得藉此从事破坏性的活动等。另外国家还采取法律以外的途径来保护经济弱者的自由,如加强劳动市场管理,保护工人就业自由;扶植中小企业,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等。
显然,经济自由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福利的增加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经济的自由,没有微观主体分散决策的自由,没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然而,经济自由作为一个良好的理念,在实际实行中却会遇到许多困难:首先是关系复杂。经济自由包含一切活动的经济自由在内,而这些活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甚至也与经济以外的自由发生密切关系。其次是难以衡量。自由只是一种个人(含经济人)可以“选择的权力”或是可以“活动的范围”,这一权力或范围是很难以数量来加以计量的。最后是不便于比较。即使某人的自由受限制,导致另一人的自由扩张,但我们仍无法对二人享受的经济福利加以比较。所以,米瑟斯在其自由主义的政策讨论中,他极力回避了这些难题,而只强调一种不客观的决定自由,好像整个世界的资源都是极其丰富的,因而不存在也不会有矛盾和冲突;如果有,就只好让古老的丛林规则来解决,从而破坏了自由主义的基础——价值的源泉在于社会所有个人的价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确定的个人价值是无法得到的,所以,较为现实的方法是用某种方法和程序来求得一个近似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发现先验的理论只有结果,而不能确知如何去实现结果。
和“自由”一样,“民主”也是充满美好感情的字眼,但民主更多的是一种运行机制和程序,所以,不能只把它当作一种投票规则和选择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结果(社会公正和平等),是一种真正对个人价值和自由的肯定。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认为,“为真正民主理论提供基础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假使存在或根据推测存在非个人主义的价值来源,民主政治程序最多只成为探明此种独立价值的一组可能有用的工具,不比其他几个可供选择的工具更有效率。”所以,起源于政治民主的“经济民主”并没有否定作为经济自由基石的个人价值,而是更为丰富了其内涵。从宏观层次上看,我们可以将它视为社会给予个人或经济组织以平等的机会和创造这种平等的过程和规则,如社会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反垄断法规等。很显然,这些做法为自然人和经济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使他们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能自由地发表其见解、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必害怕得罪某一利益集团或个人而失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那么微观层次上的经济民主是什么呢?主要体现为经济组织内部——企业在经济决策过程中、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参与和权益分享,以及在特定的所有权依存状态下利益相关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在管理思想上表现为后福特主义、再造工程、团队合作精神和鞍钢宪法等。崔之元在《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一文中认为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与后福特主义、团队合作精神本质上是一致的,他所强调的并非一个历史事实,而是鞍钢宪法所代表的一种思想。从经济学上分析,鞍钢宪法与团队合作精神一样,它们都只注重于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民主与合作,实际上相当于委托人对原来经理、主管等天然代理人权力的一种削弱,将这部分权力让更多的人(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等)分享,以求得更好的经营管理方法,制约经理人员权力过分扩张所可能产生的败德行为;而后福特主义则包含更为深刻的内涵,对企业所有权的改革,即让工人拥有一定的股权(更确切地说是剩余索取权),以求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更好地对称,降低股东(实际上是大股东)的监督费用。当然,这种剩余索取权的来源或许就是对人力资本的一种承认。另外,崔之元还谈到了生产线上的改革,汪丁丁认为是对技术分工的否定,而崔之元试图用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的区别来解释。我们认为,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是一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就以环岛装配或在同一个部件的生产组里不再强调按斯密传统的专业固定的工序分工为例,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而工人和技术人员只有了解这一产品或部件的全部生产环节或所有性能才能做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虽然有些环节。确实不属于一种技术,但从知识角度分析,大多数是类似的或易于掌握的其他技术,它们属于该组生产者的共同知识。因此,这种对局限于生产某个产品或零部件范围内专业技术分工的突破,我们以为叫做“知识分工”更为合适。
阐释完这两个理念后,我们再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对于这两个都来源于政治范畴的概念,由于以前绝对平均主义的危害,很多人一提到基于平等的经济民主时,便把它和经济自由对立起来。其实,荷兰首相约普·登厄伊尔早在一九五七年发表的《基本的民主化》一文中就指出,“这种对立是不对的。两种思想不但在历史上互相联系,而且自由发展所表示的平等思想的意义在于最缺少天赋的人应当同最有天赋的人一样有机会根据自己的性格发展自己。用英国克伦威尔军队的誓言来说就是:‘我真的相信,在英国,最贫困的人也要同最伟大的人一样过日子。反过来说,如果通过强制手段和通过使人人失去真正的自由来实现这种平等的话,那么,建立在每个人都‘具有无限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基本平等思想就失去了任何意义。那样,平等虽然还存在,但人却失去了尊严。”在这里,他的贡献在于指出了“每个人具有无限价值”这一关键性理论假设是错误理论的基础,这与希望建立乌托邦能带来无限的收益,因而可忽略为此付出的成本一样荒谬。很显然,每个人都具有无限价值必然导致每个人的价值无法计量且不相等。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为了使每个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主张彻底自由,不仅没有意识到相当的起点和机会对个人价值实现的作用,而且没有考虑这种彻底自由对其他人价值实现的阻碍;绝对平均主义者强调价值不可计量,而以一种近似的相等来取代这种无限,为了保护每个人的价值实现,认为在每一个时点上都应向每个人提供横向和纵向上相同的起点和机会,从而否定了前一阶段个人努力的结果,因而使人丧失进取心,导致效率低下。所以,从同一个假设出发,忽略了某些重要的事实之后,得出了一个现实和理论都所不应具有的对立的结论。貌似完全理性的理论家往往从一个纯粹的假设出发,忽视了许多重要的因素后,推导出的一个个完美的理论,必然与实践相冲突,就很难说其做法是理性的。因而,理性的自由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都强调有限度的自由和宪法下的民主。因为民主、自由与偏好一样,确实存在一个偏好序,但毕竟难以计量,否定哪一方的存在都是不明智的,而它们又都是社会所必须的,不存在绝对的对立,也同样不存在绝对的互动,都需要人去推动。崔之元想说的也许就是这件事,他的另外几篇文章如《美国二十九个州的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等,都在思考和讨论同一个问题——如何将政治领域的民主的理念、方法和规则渗透到经济领域中来。但是,他讨论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确实令人怀疑,很显然,从一个特例很难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方法论的选择十分重要,有时甚至是十分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