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梅
本刊上期在《人命不是一粒米》一文中,报道了河北省新城县高碑店一中学生杨剑锋被定兴县城关派出所杜学木等人伤害致死一案。现在,本案已有了一个结果。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受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1994年9月7日收到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995年1月6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学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王增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祝计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马万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人杜学木、王增福、祝计国、马万里共同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费用12500元(已付2500元),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审判长宣判话音未落,杜学木就大喊“冤枉”,其妻子更是按捺不住站起来,口带脏字声称要去全国人大讲理。四被告中,除了马万里,其他三人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伸诉。
总算判了。杨剑锋的父亲杨柏然终于松了一口气,可又陷入了一种深深的失望。“没判的时候,天天盼着法院判。可这真判下来了,心里又觉得特难受。不仅刑事那块判得太轻,民事这块也太不合理。赔偿法都实施了,一条人命就值1万多块钱?”2年多来,杨家父母怀着对法律的坚定的信念,为儿子的死四处申诉,忍受了常人无法想像的磨难,手中这一判决书的分量显然不能平衡他们负载过重的心灵。
一位常跑案子的政法记者在安慰杨父时说了一番“有意思”的实在话:“案子判到这一步也不容易。要知道,你的对手是公安系统的人。试想过去专给别人带手铐的公安干警现在自己也套上了这手铐,那滋味也够受的。再说,还有一条不成文的执法习惯:刑事量刑重,民事赔偿就少些;相反,民事赔偿就多一点。”
一位中学德育教师看到此案的报道后,想解剖此案教育学生。他旁听完一审判决后,认为总的来讲判得偏轻,有些东西不太好向学生解释。拿到一审判决书,杨家父母又在默默合计着上诉,如何为独生儿子讨到一个更为公正的说法,以安息他的冤魂。
资料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可以刑法第134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资料二:
1994年12月27日,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原长治市公安局长何士宽、干警于列海等人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拘禁致死该市第七中学教师申丰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何士宽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主犯于列海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于陆海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阎德民、魏宏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解晨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