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你唯一的选择

1994-12-30 06:51
祝您健康 1994年11期
关键词:深渊肉体性生活

晓 华

晓华大夫:您好!

我鼓足勇气,向您倾吐这些年来我所受到的非人折磨,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走出痛苦的深渊。

我和他是经人介绍相识的,也许是我的长相比较出众的缘故。因此。相识后他对我十分关心,体贴。素来软弱的我经不住他的轮番进攻,同意了他的求爱,并于三年前举行了婚礼。新婚之夜,闹新房的亲朋好友刚走,他就极粗暴地将我的衣裤剥光,在我一点准备也没有的情况下与我同房。同房时他又咬又拧,使我蒙受巨大的痛苦。他的性欲似乎特强,一夜往往要重复多次,以至我一到晚上便颤抖不已。我实在忍受不了他的折磨,便找种种借口回娘家住。由于我生性懦弱,不敢把这一切告诉我的父母,晚上睡觉也不敢脱衣服,唯恐满身的青紫让他们看到。好在不久我怀孕了,为了孩子的顺利降临,我无数次地拒绝了他的要求,并以孩子的安全为理由,使他有所收敛,从而过了一段较为安心的日子。不过,虽然他在性生活中的行为使我难以忍受,但在其他方面却是一个合格的丈夫,什么事都做,对我也不错。

孩子满月后他又故态复萌,使我非但从未体验过性生活的快感和乐趣。反而遭受到更大的折磨和痛苦。无法想象这三年我是怎么熬过来的,我不知道他在性生活中为什么要这样。晓华大夫,我急切盼望着您的回音。谢谢!

九江一个痛苦的人

痛苦的人:

一连几遍读了你的来信,我的心为之震颤。十分同情你这三年来所受的痛苦,也十分钦佩你的忍受能力。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职业感使我马上拿起了笔,各种使你走出痛苦深渊的办法、方案不断在我脑海中盘绕,通过笔尖一一跃上了稿纸……

根据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你丈夫在性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属于性心理变态中的性施虐狂。性心理变态可分为两大类:第一,潜隐性性变态,如摩擦癖、露阴癖、恋物癣、窥阴癖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对性欲对象的接触较少;第二,攻击性性变态,包括强奸、色情凶杀、性施虐狂、性受虐犯、同性恋等,攻击的目标直接指向人,把性活动当作表达攻击和敌意的工具。

性施虐狂者是通过给别人以痛苦来达到性的满足为特征的。性施虐狂在性心理障碍中较为少见。这类人除了在性交时以不同于常人的方式进行,给对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肉体痛苦外,其他方面均正常,一般多见于男性,引起性施虐狂的原因还不明了,在西方国家较为多见,但在国内较少报道,可能与民族差异、社会制度等因素有关。由于性施虐狂者往往使对方产生巨大的肉体痛苦,故这类人几乎均以离婚而告终。

若是个性格刚烈的女性,遇上性施虐狂者,恐怕早就离婚了。你之所以能忍受到现在,与你懦弱的性格有关。今天,你能将自己的遭遇向我们倾吐,希望得到我们的帮助,这姗姗来迟的心声说迟也不迟,说它迟,是因为你长期受虐待,对性反应产生的恐惧、厌恶感,有可能影响你今后新的婚姻生活;不迟的道理很简单。你只有趁早与丈夫离婚,才有完全走出痛苦深渊的可能。对此我提几条建议供你参考。

1、在现代社会中,性生活是维持夫妻感情的重要纽带。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的职责和义务,彼此从性生活中得到的肉体上的快感、精神上的愉悦和生理上的满足。可以深化夫妻的感情。如果仅是一方的索取,另一方只有付出的义务,就违背了性生活互酬互取的原则。而男性通过对妻子的肉体摧残来获得性的满足,导致对方的巨大痛苦,更为一种不正常的夫妻生活,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2、维护自身的权益。既然你已知道丈夫是个性施虐狂者,就必须克服自身的性格弱点,勇敢地站起来,借助法律的力量,速走离婚之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你自身的权益,没有人能够剥夺你获取追求幸福的权力。因此,你不能再犹豫了,不要怕丢面子,不敢吐露这三年来蒙受的痛苦,只要你走出这一步,自然会博得众人的同情。

3、离婚是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你必须向法院提出离婚,并陈述这三年来你所承受的痛苦和折磨。相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很快作出离婚判决的。所以对你来说离婚是你永远走出痛苦深渊的唯一途径。

4、心理治疗。万一你为了孩子,也为了他对你还不错,下不了离婚的决心。应该让你丈夫到医院去做心理治疗,同时让他了解你的感受和希望,以及性施虐狂的特征。但是临床上对性施虐狂的治疗效果不确切,故我们不希望你采用此下策。

痛苦的人,衷心祝福你早日解脱痛苦的枷锁!

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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