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梅
“人质,十万火急”
“亲母杀子震惊杭城”
“继父杀子法律不容”
“厄运降至襁褓中”(一起特大残害婴儿案)
“京城绑票奇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5月份枪决了三批犯罪分子,其中一批是伤害无辜孩子的罪犯:一次枪决5名。”
……近期各大报刊显要位置传出来的这些信息,给我们一个警告:报复的魔爪正伸向无辜的孩子!未成年人面临报复威胁的警声正破空凄厉而来,不容我们丝毫的回避!
婆媳不和,只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然而,小事酿成的仇恨却使无辜的孩子惨遭灭顶之灾
1994年8月13日,湖南省常德县人民医院急诊室,一个襁褓中的婴儿,满脸通红,泪流不止,哭声凄惨,满嘴白烟直冒。令对“惨状”司空见怪的医生也惨不忍睹,撕心裂肺。这个出生仅仅105天的婴儿被伯母灌吃硫酸,惨遭灭顶之灾。事情发生在湖南某县一个经济上并不贫困、文化上并不低水平的家庭。曾海臣、赵伏桂老两口因生活上的一些琐事经常闹些口角。大儿媳李敏丽不知为什么心里总是偏向于七十多岁的公公。每当她把饭弄熟后,看到公公还没吃饭,就喊公公一同去吃。这本属人之常情,但婆婆却多起心来,她认为老伴与大儿媳有不正当关系。李敏丽为此很生气,认为婆婆太可恨,要报复她。于是她向弟媳黎蓉的儿子——小子悦伸出了报复的魔爪。
1994年8月13日中午,李敏丽趁黎蓉在厨房炒菜,把侄儿从摇窝里抱起来,将装有硫酸的胶瓶子靠近侄儿的嘴边。无知的小子悦以为是奶瓶,自然地、条件反射地张开了小嘴。“哇——”的一声哭喊,惊天动地!接下来是故事开头的那一幕。
抢救、开刀、造胃瘘、食道扩张,这一切的一切都发生在一个幼小的生命上。但这仅仅是磨难的开始,苦海无边,苦难没有尽头。
1993年11月8日,北京儿童医院最权威的教授张振英给子悦施行了胃造瘘手术。子悦的生命虽保住了,但食道治好已是不可能的事。据北京医院最权威的教授估计:十年或二十年后能喝粥就算成功!当罪犯李敏丽被问及“为什么要伤害一个仅105天的婴儿”时,她的回答却是轻描淡写:“我当时只是想把子悦搞一下,引起家里不安宁,报复一下婆婆。”而李敏丽自己承认“懂得硫酸的性能”。
类此悲剧在近期时有发生。仅《北京法制报》上半年就报道了五六起。由于社会动荡变革,工作节奏加快,角色错位,生活压力加大,利益冲突加剧,人际关系紧张化,“人与人之间就像谁欠了谁的债一样”。一些人无法适应新变化而出现形形色色的变态心理和极端行为。孩子是最重要的,因而最容易成为复仇者的猎物。因为复仇者的逻辑从来都是“毁掉某某最重要的!”复仇者的非人逻辑恰好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生存环境的一些不良方面:某些地区某些人仍然把孩子当作一种“最重要的附属物”,而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尊严的人。孩子的这种“附属物”地位如果得不到改善,他怎么能摆脱那突如其来的灭顶之灾?
婚变、情变本是成年人之
间的感情纠缠,然而由此
产生的情仇,却使孩子成
为感情报复的对象
1993年10月23日,9岁学童陈义带着童稚永远地告别了人世。陈义的爸爸陈某自妻子离去之后,生活顿时乱了方寸。1992年夏天,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姑娘,叫李克,25岁,江苏徐州人,在空军总院干临时工。见了几面,他觉得这个姑娘不错,就开始了交往。没多长时间,李克就搬到他家里住了。李一直嚷着要和他结婚。可他的亲戚朋友们都反对,说李是外地人,结婚以后的好多事都没法办。李克回家开来了结婚证明,要和陈某去登记。可陈某以亲友们反对为借口,一拖再拖,终于把李克拖急了。一天,李克下班去了陈家,见只有陈义一个人,就说带他出去玩。他们来到了京密引水渠边上。陈义很高兴,谈同学、谈学习……李克看着他,不由想起了自己的处境,又想起了把自己拖入这种难堪境地的陈某。她越想越气,怒火中烧:你不让我幸福,我也不让你幸福!于是,她把陈义当成了陈某,伸手掐住了他的脖子。很快,陈义不动了。李克这才慌了神儿:就这么把陈义抱回家,他们家人还会要我吗?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抱起陈义,把他扔进了河里。这个无辜的孩子就这样被情仇夺去了生命。
越来越多的孩子被卷入婚变、情变事件中,不仅失去了家庭的温暖,而且成为直接受害者。以青海省为例,青海自轰动全国的因望子成龙而发生的“夏斐事件”以来,又因婚恋变故连续发生“4岁幼女杨俊瑶惨死在生母手中”、“生母虐待亲生女儿的‘苏丽事件”和震惊全国“血泪祭锦连”案。俗话说,天下孩子父母心。然而,最可悲的是悲剧仍然在发生。一些父母将生活的失意和社会对自己的不公任意泄愤于孩子身上,孩子成了“受气包”“出气筒”;而孩子因为毫无自立、自卫能力真正生活在社会最底层,金色童年变成黑色童年!
儿童期最大的特点是:享受人生的权利,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儿童期本是人性自然发挥、自由生活自由学习自由玩耍的金色时光。而这些“小太阳”却因成人世界的恩怨和仇恨而无辜的殒灭了。不断发生的成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又成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新的防不胜防的陷阱
最近,记者就未成年人的无辜牺牲问题走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侵权案件侦查处张志杰副处长。张副处长介绍说,除了上面讲到的因家庭纠纷和婚姻情变孩子成为无辜的牺牲品外,随着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增多,讨债劫持人质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而这种“人质”型侵权案主要威胁着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且案情复杂。今年上半年侦查的几件轰动全国的“人质”案几乎都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这些孩子的年龄从1岁到17岁不等。
中学生胡聪颖被劫持一案典型地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今年三四月份,江苏省东台市京港镇6个村48户渔民,将价值193万元的鳗鱼交给当地征洋村吴礼平等人。吴等与福建省莆田县黄石镇的胡金华交易,胡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而是低价抛售、脱货求现、携款潜逃;吴礼平等因索债不得,便伙同他人,雇了社会上的流氓,将胡金华的侄子17岁的胡聪颖作为人质带到江苏。由此,经济诈骗案引发人质案,而人质案、诈骗案又与数额巨大的民事债务纠纷交织在一起。在人质案犯看来,被骗的193万元是渔民冒着生命危险捕鳗苗得来的血汗钱,它牵动6个村48户渔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在吴礼平及其乡亲的心目中,第一,不认为扣押人质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认为“欠债还钱”“给钱放人”是天经地义的。第二,明知故犯,无可奈何: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判决慢,执行难。就像吴礼平所说,“报案,可能是长期的。通过法律途径花费太大,一年两年不能解决,有时胜诉了,当事人跑了,没钱了。”另一方面,要不到钱,债主临门,鸡犬不宁,家破人亡,无处可逃,坐牢也是一条出路。正如一些小报所言:“笑着进监狱”。虽然吴礼平是诈骗案的受害者,有令人同情的一面。但他也是人质案的害人者。尽管人质案犯声称他们“不敢动人质一根毫毛”,甚至以“好饭好菜”招待。但这种非法拘禁行为事实上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当罪犯以自立、自卫能力极弱的孩子为拘禁对象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中陕西有一个1岁9个月的孩子,被扣作人质几个月,解救出来时就2岁了。这么幼小的孩童被卷进成人世界复杂的争端,这种境遇将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烙上什么样的印记呢?
面对孩子的这种非人道境遇,我们不禁要问: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哪一个更高?
时有发生的拐卖、绑架,不仅直接威胁着孩子的生存,而且给孩子的世界笼罩着恐怖,使家长和孩子陷入一种不安:家长不得不限制孩子的适当自由,并且告诉孩子一些“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而这种环境阴暗教育对抵制拐卖、绑架可能于事无补,却使一些孩子小小年纪城府有余而爱心不足。
“儿童期”的概念始于16世纪,它是一连串革命特别是人道主义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个概念经过300多年的发展,终于有了“儿童尊严”、“儿童权利”的观念,在一些比较现代化的社会里,成人对孩子的态度,已起了革命性的转变。今天,对儿童重视的程度,已成为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我国儿童目前的生存状况却仍然令人忧虑,从《夏令营中的较量》到《1994年中国青少年社会问题预警报告》表明,全社会在承认儿童是值得尊重的发展中的个人而不是父母和社会的工具方面仍然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不断发生的以非人道对待儿童的恶性案件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在法制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的现实条件下,孩子的这种非人道境遇,难道不能唤醒成人世界的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