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乐死”引起的思考

1993-12-30 09:52周津通
祝您健康 1993年4期
关键词:安乐死痛苦医学

周津通

1986年6月,在我国陕西汉中发生了首例“安乐死”事件。不久,死者的女儿以谋杀罪控告了医生。对此,检察机关于1989年9月批准逮捕了被告,受理此案的汉中市人民法院也于1990年3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庄严的法庭上,麦芒对针尖,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公诉人说:“在现今的中国,任何人对他人实施‘安乐死都是违法的;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辩护人则声称:“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解除病人的痛苦本来就是医生的职责,一个医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何罪有之?”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也许是法官出于慎重而未立即判决。于是,此案一拖就是6年,直至1992年6月28日汉中市人民法院才再度开庭,断然作出了被告无罪的终审判决,终于使这桩长达6年之久轰动全国的“安乐死”案件划上了句号。

下面,首先让我们看看——

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英文为Euthanasia,意为“安乐的死法”。就是用死亡来使病人安逸地摆脱痛苦。换言之,是对那些救活无望,行将告别人世而陷于垂死挣扎中的病人,采用药物或其它措施促使其安然死去。这样,“安乐死”即主张由医务人员用医学方法去帮助临终病人非自然死亡,它包括“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两种。前者指通过“不给或撤除治疗而导致病人死去”;后者指通过“注射药物或其它方法,积极地促使病人安然离去”。它的公开提出在西方已有50多年的历史,如今巳如同浪潮一样冲击着西方世界,似乎大有风行之势。但在我国。情况却大不一样,至1987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才首次召开了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会。从而使其得以在我国公开亮相。目前,它已成为我国医学、法学和伦理学界辩论的热门话题,但它还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确实是——

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在现代医学不可能彻底解除临终病人痛苦和挽留其生命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是有价值的。其一,个人能真正掌握自己的生死大权,可消除无法避免和无法忍受的临终痛苦,体现人有生的权利,也有免受疾病折磨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其二。死亡是事物发展过程中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安乐死”可使病人免遭痛苦,减轻家庭和国家的负担,是一种理想的归宿方式,是目前在死亡过程中最佳的价值选择。其三。从伦理学意义上讲,它充实了医学人道主义的内容。尊重濒死者的愿望,结束低质量的生命,有利于民族的兴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实施“安乐死”,乍眼看来,似乎是“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细而观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符合道德的,而且表明了人类自身文明化程度的提高。

然而,反对者则以人道主义为依据,认为医生对病人“赠”其“安乐死”,人为地结束病人的生命,违反了人类自然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悖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天职。实为变相杀人,慈善杀人,是极不人道的可恶行为。它还将给人提供报复和犯罪的条件,退化人的求生本能,消极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还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习俗和现行的法律准绳、医德标准,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和对抗。因此,认为“安乐死”在我国不宜实施和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可。

由此看来,在当今中国的条件下,“安乐死”的实施,从总体上看,又必然是——

困难重重

这是因为,在当前,我国既缺乏现行法律的有力保证,又在医学与伦理学上缺乏系统全面的论证,更缺少有效的“安乐死”宣传理论,特别在我们这个富有浓烈人情味的国度里,传统的道德观念依然在维系着某种感情,封建文化中愚昧落后的弊端和温情脉脉的面纱,似乎又总是与“安乐死”无缘。因此,即便是“安乐死”被证实是科学和道德的东西,也必然难以在实践中为人们所接受。难怪有人预言:“安乐死有被所谓‘情感扼杀在襁褓之中的危险。”甚至就连那个开创了我国第一个“主动安乐死”先例的医生,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被告,虽然被人们誉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英雄。后来也为此而后悔不迭,说是“干了件大糊涂事”,看来,今天如果还有人送来同样一只“螃蟹”,他肯定是不会再吃第二次的。说明“安乐死”在我国仍然还是一个尚未降生的“婴儿”,一切都还在希望与绝望中挣扎。但人们毕竟还是看到,在当前国内外“安乐死”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不可能不受到极大的动摇,由此人们完全有理由——

满怀信心

尽管“安乐死”目前在我国仍受到非议,很难名正言顺地实施,但“安乐死”作,为人类自身文明化的一个环节和因素,是人类自身不断完善和文明进步的象征,它的根本目的是旨在减轻临终病人的痛苦,消除患者和家庭的精神、心理以及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作为一项医疗行为,医生基于病人的请求为其实施“安乐死”,也就不存在所谓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侵犯,相反,是对病人权利和利益的充分尊重与保护。当前,全世界每天约有10余万人在绝症的煎熬中死去。有30多万人依靠药物维系着发发可危的生命,许多人虽然没有尝试过“折磨死”的滋味,但人们都目睹过“折磨死”的惨景。按理,一个人从生到死都应该是幸福的,人们不但要求“生得欢乐”,而且还要求“死得安祥”。因而不管人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如何看待“安乐死”,其最终必将被人们所接受。从目前“安乐死”在我国和世界的发展势头来看,我国自1988年9月天津医学院成立全国第一家“临终关怀研究所”后,如今已有多家医院设置了专为临终病人服务的专门病房。英国的临终关怀机构有200余家,美国则多达2000余家。又据北京有关方面对500例的问卷调查表明,认为“安乐死”可行者为399例,占79.8%;1989年2月中央电台还收到350多封听众来信,其中90%以上的人都赞成实施“安乐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9日,荷兰议会已通过了于1994年开始实施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使实施“安乐死”受到法律保护。上述现状表明,“安乐死”在西方,同时也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开始萌动,人们已发现了新观念的端倪,开始了科学地面对人生,人们的道德选择已开始由习俗化、情感化,向理性化、社会化过渡。人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优死”的一项措施,“安乐死”在我国一定能像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一样,最终被承认其社会意义、道德价值和法律地位而得以贯彻实施,它只不过是时间的迟早和采取哪种方式的问题罢了。因此,只要我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医学科学、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正确地制定法律条文,“安乐死”在我国的实施,就一定能变为: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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