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喜亦忧一部《保护法》

1993-08-27 06:39陆康勤
中国青年 1993年1期
关键词:委会保护法孩子

陆康勤

几乎每个家庭都有未成年人,却不是每个家庭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

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过未成年人的经历,却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认识到未成年人需要家庭、社会的特殊保护;

中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4亿多,这个数字约相当于美、英、法、德四国人口的总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中国无疑是一项巨大的任务。而属于90年代的中国未成年人是幸运的,因为——

可喜,未成年人有了保护神

1991年9月4日,中国的未成年人会记住这个日子,由团中央和国家教委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的未成年人从此有了法的神力相助。

由此,不到一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全国有15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工作机构。

数字或许很抽象,那么有这么一组形象的例子,会令你欣喜:

北京,—名15岁的少年经常去某营业性歌舞厅唱卡拉OK,因此欠老板数百元钱。老板找少年的父母要钱。少年的父母回答:“孩子的钱,我们不清楚,没法还。”老板告到法院。法院调查后,向老板指出让未成年人进营业性歌舞厅违反了《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欠债不予偿还。

某企业的一职工孩子偷盗,该企业对此少年录像、编辑成法制宣传资料在企业内部播放。该少年犯在法庭审理中依据《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条款提出自我保护的合理要求,法庭查实后,通知该企业销除该少年的录像资料。

1992年秋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视察《保护法》执法情况,一些已是古稀、耄耋之年的白发老人为历来被视作乳毛未褪、嘴上没毛的未成年人奔波于新疆、甘肃、北京。他们高兴地看到:在不少酒吧、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门前都有明显的标志告示—未成年人不得人内;在一些中小学校门口也有明显的标志——校门附近50米不得设摊(为了让孩子们有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北京通县马驹桥镇中心小学,少年们成立了自我保护的“红领巾维权理事会”。理事会刚成立,便接到学生李春梅的投诉,她因考试分数不高,其母盛怒,大骂女儿之后又把她的书本撕得粉碎。于是“红领巾维权理事会”5名成员开进李家,向李母宣讲《保护法》,告诉李母侵犯了其女儿受教育的权益。面对一伙稚童的严肃,李母又羞愧、又感动。

为了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先是上海、继而又是北京等地都建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我有机会旁听了一次少年法庭的开庭过程。不同于一般法庭的是,少年法庭除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判决外,还针对少年犯罪通常为初犯、偶发性大、可教育性强的特点,特别增加了法庭教育这一内容。那天,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对那位少年犯动容地说了这么一段话:

“此时此刻,你的同学正坐在教室里发愤苦读,而你却作为被告站在这里,这是一个令人痛惜的事实。你该想一想,你偷盗的都是你的邻居、你父母的同事,是你使他们上班不安心、出门不放心。当你在铁窗之中听到自已已被重点中学录取的消息时,你是否也为自己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而捶足顿胸?同时,你也给你家人带来了不幸,当你被抓走后,你的父母哭肿了双眼,差不多有半个月家中没开火做饭,多次立功受奖的你父亲为你第一次向组织上写了检查。你是你姥姥一手带大的,你被抓时你姥姥在外地探亲,为了瞒住她,亲属一再挽留她,多住几天、再多住几天,可当她一旦有一天得知她的宝贝外孙因偷盗被捕人狱时,她脆弱的心脏能承受得了吗?……”

检察官说到此时,少年犯已泣不成声,法定代理人少年犯的父亲也掩面而泣。

少年犯罪是不幸的,但在“少年法庭”中的这一刻对这位少年犯来说,抑或是幸运的。这不仅在于今天的未成年人拥有一部《保护法》,还在于——

可敬,为了未成年人的“未委会”

“未委会”,你或许对她感到陌生,但许许多多的未成年人熟悉她,她的全称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她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服务的机构。

目前,仅北京一地就有400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未委会,形成了约5000人的工作队伍。

北京市未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权益部内,一间10多平方米的屋子里放着五、六张办公桌,不断响起的电话铃声,和听筒里传来的孩子们的声音,表明她在孩子们心目中的地位。

轰动京华的“熊琦案”—一个被父母遗弃的、在腊月里穿着沾满屎尿嘎巴的儿童命运,曾牵动了成千上万人的心。而最初发现此事的就是街道未委会,当此事报到市未委会办公室后,市未委会办公室在作了了解和法律咨询后,立即建议由街道未委会委托一人作为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去年一年,北京市未委会办公室接到投诉上百起。这不是普通的群众来信来访,每一起投诉的处理都需要未委会工作人员付出艰辛与努力。

10多年前,有一对夫妻离婚,那时孩子才一岁多,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户口在山西的女方。但女方扔下孩子走了。这个没有户口的孩子一直跟着爷爷奶奶长到14岁。附近的学校也出于同情一直让孩子借读到初中。可长期没户口,将来怎么办?鉴于孩子已事实上由男方抚养,有关部门也同意将孩子户口迁入北京。可孩子的母亲见孩子已成人,硬是扣着孩子的户口不让迁出。急得孩子的爷爷奶奶哭着对未委会办公室的人说:“我们老了,再拖几年,我们死了,谁来管这孩子?”未委会办公室的干部望着老人,眼睛也湿了。几番周折,终于做通了女方的工作,同意放孩子的户口。

说不清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历史美德还是一种为法律献身的现代责任感,未委会赢得了千千万万未成年人及家属的信任。

但未委会的苦恼也很多。未成年人投诉案中大多属于民事或行政诉讼,这不似刑事案件那样足以引起社会的警醒和关注;而未委会不是司法机构,执法中的困难显而易见;共青团又是一个群众团体,其行政权威不足的致命弱点也是客观存在的。况且困难还不仅仅是这些——

可忧,执行《保护法》困难依然重重

法是尚方宝剑,但挥动宝剑需要力量。力量不是非物质的,而是实实在在、具体的物质。因此当一部《保护法》落实时,就需要种种的物质条件保证。

笔者曾长期在团中央统战部工作,对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活动场所调查后,惊人地发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活动场所人均占有面积不足20平方厘米—也就是说一人占了不到一脚掌的地方。而与此成为明显反差的是:在我国广大地区,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比比皆是,即使在物质条件还十分贫困的农村乡镇,也能找到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甚至酒吧。《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这些场所。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并无明显识别标志。一些唯利是图的业主、老板于是就可能钻这个空子,从未成年人身上赚昧心钱。

《保护法》还规定: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声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予以扶持;文化场所对中小学生应优惠开放;鼓励为未成年人举办活动—但“扶持、优惠、鼓励”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生活中是要以经济为后盾的。北京市文化局给北京儿童艺术剧团每场演出政策性补助300元,给木偶剧团每场演出补助200元。且不论这不大的数额补助是否有作用,毕竟有关部门已作出了应尽的支持;但在文艺界“走穴”风盛,歌星一歌值千金的强烈对比前,以儿童为对象的演员面对清贫的生活所经历的良心、责任与物质诱惑的心灵搏斗不难想见,而最终能经受这种磨难的会有多少人呢?

这几年,作教师的清苦,教师队伍流失严重,使学校领导颇为头痛。于是,为了增加教师的收入,不少中小学校晚上开成人夜校、假期用教室办旅馆。于是,成年人在夜校里有意无意地留下了烟和不适合未成年人的读物等;假期中作旅馆的教室未经消毒又匆匆地迎接新学期的开学。一些校门口插着标志—“严禁在校门附近50米设摊”,可一些学校的自办三产就在校内或校门附近吆喝经商。面对此景,是责怪本已清贫的学校呢,还是执行《保护法》?

问题的症结十分明了,上层建筑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的建设离不开必要的物质环境。但4亿多的未成年人能等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大发展之后再来谈《保护法》吗?这就是当今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困难。

困难还不仅来自于物质方面,精神方面的传统羁绊也不可轻视。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中,晚辈自来是没地位的。虽然今天的独生子女成了家庭中的小太阳,但“父为子纲”的阴影仿佛还是在作祟。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信件和干涉子女的正常活动似不足为怪。甚至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在颂扬一些公而忘私的英雄时,那英雄常常为了工作而把孩子锁在家里,让煤气熏了孩子,或者使孩子由渴望自由而爬出窗台失足高楼。这里难道没有把孩子视作“私有物”、忽视了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忽视了小公民生存权利的影子吗?

就在不久前,某市一家颇有影响的晚报,报道了还未判刑的某少年“因受外国电视剧影响”而强奸杀人一事,报道在披露了被害人的住址时顺便捎上了一句:“凶手是被害女孩家的近邻X某。”这里不仅有少年犯的姓,而且提供了可供推断的住址。新闻媒介倘如此忽视了《保护法》,那么社会其他方面的成员对《保护法》的知识会到什么程度呢?

本文无意指责任何单位、任何人,笔者也是在撰写此文时第一次认真阅读了《保护法》。于是,有一天我的孩子在遭我责骂,又做作业至深夜时,我突然感慨:孩子不容易呵,弱小的他们除了要接受社会给予的责任,还要接受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给予他们的呵责,却没有一点保护自己的力量。当孩子入睡后,我难以自禁地走到孩子床前,默默祈求他的谅解,心中竟一阵一阵的发酸……

每个人都有过未成年人的经历;每个家庭几乎都有未成年人;每个人都来为保护未成年人做点事吧。

猜你喜欢
委会保护法孩子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新形势下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
中韩渔委会就2017年相互入渔安排达成协议
孩子的画
孩子的画
孩子的画
孩子的画
标委会召开2014年全体会议暨标准审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