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让人民放心?

1992-08-24 06:03铁钧
中国青年 1992年7期
关键词:监察局县政府县委书记

铁钧

一提起监察局长何恩一,辽宁S县的人们大都满口称赞。何局长曾获省优秀党员、全国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殊荣,是个响当当的硬汉子。他刚正不阿、疾恶如仇,丁是丁,卯是卯,办起案来一点不含糊。按理说,有这样的监察局长坐镇把关,S县的廉政问题一定是风清月朗,老百姓用不着为党风忧心忡忡了。可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1990年春节前,S县商业局为了照顾县“五大班子”和各部门领导,印制了110份“特供票”,领导凭此票可以“购买”肉蛋糕点等6种商品。何恩一得知此事,脸色骤变,“中央都带头取消了特供,咱们县干啥还整这事儿?”他直奔县委,找到了县委书记。

“书记,对于特供中央有明文规定,咱们不能这么办。”

“这是县里的惯例,不好破,否则老同志会有想法。”

“书记,这个惯例不破,群众也会有想法的。”

“好吧,你先回去,我和县长研究一下。”

何恩一刚回办公室就接到了县委书记的电话:“我们研究决定,县委和县政府领导清退特供票,人大、政协和离退休老干部就不退了。”

“书记,这不行……”何恩一刚开口,对方已撂下电话。

何恩一陷入了为难的境地。全面清退吧,县领导已做出决定;而执行县领导的决定,又有悖于监察官的职责和人民的利益。他算了一笔账,S县商业系统当年亏损168.8万,这次“特供”的商品总额达7819元:他想不通,商业系统已经亏损,为什么还要拿出钱来搞“特供”?

何恩一决心豁出去了。他立即召开局务会,几位局长讨论决定,马上下发监察通知,追回特供商品款。年关临近,一份份“监察通知”发到了县“五大班子”的各个委办局。“监察通知”要求享受“特供”待遇的监察对象——

一、已领取“特供”商品的,必须按零售价付款,并将交款收据于1月26日12时前亲自交县监察局。

二、收到“特供”票,没领取实物的,将“特供”票退回发票单位,并将退票回执于1月26日交县监察局备查。

三、县商业局长是这次“特供”的倡导者,负直接责任,必须于1月26日12时前将检查交县监察局,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四、对无故拖延时间、顶着不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县。

措词严厉的“监察通知”震动了S县城。在监察局规定的时间里,88名领导干部全部退票或补交了商品款。

众怒难犯,何恩一这下捅了马蜂窝。在春节团拜会上,县委书记很不满意地说:“怎么搞的,几块糕点也发通报?”

“不是通报,只是给监察对象发个通知。”何恩一回答。

会后主管监察的常务副县长批评何恩一,并明确提出三条意见,要何恩一执行。这三条意见是:一,“监察通知”是对“特供”一事的公开通报,给县委县政府造成了不良影响。二,这么做不利于安定团结。三,监察局应在“监察通知”的范围内再发个通报,给县委县政府挽回影响。

何恩一心里很委屈。搞“特供”和禁止“特供”,究竟哪种做法不利于安定团结?

目前要对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只能企望执掌权柄的领导是“开明领导”。倘若领导对监督和制约怀有抵触情绪,监督职能就要大打折扣。对于这一点,何恩一体会最深。

1990年1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何恩一带领监察官开始对县公安局集资筹建“快速反应楼”一案进行调查。

S县城南的大桥边,矗立着三栋二层的小楼。富丽的琉璃瓦,别致的贴面墙,拱型的宽大阳台。这哪里是什么公安局特警队的“快速反应楼”,说它是别墅都不为过。

据查,县公安局在向县政府县计委申报征地时就弄虚作假。公安局向县计委申请的是征地2.9亩,建筑面积1500平米,向县政府报的却是建筑面积2900平米。在建筑施工中,公安局不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批准手续,私下将工程包给黑包工头。按照城建部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建三层楼,可公安局特警队不管这一套,擅自设计建造单门独院的二层住宅3栋16户,户均192平米,每户有门厅2个,客厅2个,餐厅2个,居室5个,十分阔绰。该房建成后,已转给公安系统6户,每户5万元,其中县委副书记一户,包工头一户,个体户一户,县委副书记还在楼前超占土地,建起了平房。

这是一起明显的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何恩一主持召开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们根据《国家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政纪处分的监察建议。

何恩一满以为问题查清了,领导一定会对此案依法处理的,没想监察建议报到县政府后,“黄鹤一去不复返”了。与此同时,县监察局查处的县农委主任挪用公款案、县城建局副局长违反财经纪律等案报上去后,也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何恩一感慨不已。他自1988年担任S县监察局长以来,凡查处的涉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案,大都因监察人员位卑言轻而不了了之。他忧心忡忡地说:“总这样的话,我们这些从事监督工作的怎么向老百姓交待啊。”

纵有千难万难,何恩一还是不屈不挠地履行着监察官的职责。1991年6月12日至7月2日,根据中央反腐倡廉的精神,何恩一率领监察官对S县两所高中1988年至1990年招收自费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何恩一大吃一惊:两所高中3年间共招收自费生1049人,其中291名“自费生”竟分文未交,免交学费总额达517050元。S县副县级以上领导15名,送自费生30名,免收学费45400元;副科级以上领导37名,送自费生47名,免收学费69400元;县教育局、粮食局、财政局等单位,几十几十地往里送……

何恩一气愤地说:“好学校一般人抠窟窿倒洞都送不进去,领导干部把亲友子女送进去却一分钱不拿,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这事儿我们一定要查到底!”

县监察局紧锣密鼓地调查之后,拿出了处理意见:县内党政干部凡利用职权送自己子女或亲友到高中免费就读的,一律按照应交学费数额于7月中旬前到县监察局补交学费;监察对象凡以赞助、招工及物资补偿等条件免交自费生学费的,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情节、态度,予以政纪处分;财政局、教育局、粮食局连续3年以拨款名义利用职权免交自费生学费的数额较大,构成违纪,应追究三个局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几天以后,在县政府党组生活会上,一位县领导坦诚地说:“免收学费这事儿不对,属于利用职权,我也送了2名。大伙如果同意,我可以代表你们做检查。至于钱嘛,情况比较复杂,我看就不必退了。”

县领导的一席话,使和此事有关的大大小小的官员松了一口气。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用上级领导的话来代替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一句话就可以让50万教育经费化为乌有,权力是何等荣耀,何等威严!何恩一知道自己无力改变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只得去找新就任的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听了汇报后说,“我可以和县政府领导沟通一下。县外的情况复杂,不收就不收吧,至于县内的,我看是可以收的。”

何恩一从县委书记那里讨来“尚方宝剑”,腰杆子硬了,几经周折,终于迫使那些占国家便宜的官员补交了学费。这是何恩一担任监察局长以来干得最痛快的一件事,他破天荒地喝了两盅酒,以示庆贺。酒喝着喝着,喝出了一丝苦味。假如新任县委书记不支持他,他这个监察局长能够不辱使命吗?

有经验的读者一定会猜出,何恩一在S县的日子不太好过。是的,尽管领导们众口一词,说他合格正派,是个难得的监察局长,然而总有一些领导夸完之后,免不了顺嘴溜出个‘‘但是”……这个“但是”对何恩一意味深长。

甚至何恩一的人身安全都成了问题。1989年,何恩一在查处S县违纪购买汽车案时,不断收到恐吓信、诬告信,家里先后6次被砸,直砸得房顶漏雨,窗户透风。前年10月6日深夜,何恩一一家人正在酣睡,突然一阵爆炸般裂响,窗玻璃碎了,一块石头重重砸在何恩一头上,血顺着他的额头往下流。全家人都惊呆了。何恩一披上衣服,拉开屋门,这时院外鞭炮齐鸣,后窗下摆着一个五颜六色的花圈。

第二天一早,何恩一默默地在窗户上拉起铁丝网,头上缠着纱布又继续办案去了。他对前来慰问的人说:“我感到愧疚的是让我的家人跟我担惊受怕,但我无愧于一个共产党员、一个监察干部的良心。”

何恩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监察事业,敢于旗帜鲜明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其品格和行为天地可鉴。可是,他的遭际却为我们划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为什么任凭他左冲右突,忠于职守,却仍然不能给予S县某些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致命的打击呢?为什么有些违纪官员并不把监察官放在眼里呢?

除了其他原因外,我们不能不将其归结为现行监督体制的软弱。目前我们监督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监督人员完全隶属于行政权力,使得他们不敢放胆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权力一旦失去了有效的、真正的监督,有些经不住诱惑的官员就难免胆大妄为,做出违背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仅仅靠“何恩一们”的良心和党性是不够的,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体制刻不容缓,这就是我们从S县、从何恩一的遭际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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