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英
我们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家长在不以为然的情况下,用违法的手段去获取法的保护,他们在为未成年人申请权利的同时却在干着伤害孩子的事。
10岁时方方因父母离异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每月给她15元生活费。两年后,方方的母亲感到孩子的生活费太低,要求增加抚养费,遭到了当父亲的拒绝。于是,方方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的同志多方了解情况后,又听取了方方本人的意愿,驳回了她母亲的起诉,方方还与母亲一起生活。方方的母亲接到通知书后,不顾孩子的感情,把孩子送到法院,声称这孩子我不要了,转身就走。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习,法院的同志将方方送到了学校。过了一天,方方的母亲竟用一条铁链、一把锁头,将孩子锁在了法院的大门上,自己扬长而去。虽然经过调解后,事情得到了解决:父亲增加了抚养费,方方继续同母亲一起生活。但是一个12岁女孩子心灵上的创伤,何时才能抚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