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护专利权

1991-08-20 05:13张鸣
中国青年 1991年11期
关键词:复印件专利法许可

张鸣

随着专利法的实施,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它像一枚兴奋剂激起了人民群众创造发明的热情,有效地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尚属一个年轻的制度,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处在初级阶段。某些单位、个人,特别是青年人往往是第一次接触这一事物,他们对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尚存有模糊认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还不习惯依法保护自己,而某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个别执法人员也容易把侵权行为作为一般的经济纠纷来处理,由此可能使专利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专利人和权利受让人清醒的法律意识是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的首要条件,而执法人员深入钻研专利法,熟练地运用专利法,才能使法律的天平公正。专利人中青年多,因此在审理发明创造实施过程中的侵权案中,青年无疑占前位。下面仅举一例,希望青年朋友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988年交通部青年工程师小肖获得了小电器产品的专利权。1990年经过专利公司的中介,Y厂与小肖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小肖从未签订过合同,当时很担心,不知结局如何,但一想,设计产品为的就是开发利用,决定试一试。

根据合同规定:该技术的入门费1万元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由专利实施人汇入中介方银行帐户,专利人则应在对方已交付技术入门费后,提供该合同的全部技术资料(专利文件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样品)。合同签订的一月内,Y厂只付给中介方8000元,其余2000元未付。小肖获悉后,以此为由向Y厂只提供了专利证书复印件,因考虑到产品不带后盖也不影响使用故提供了不带后盖的样品。Y厂收到后即开始组织生产和销售,销售4300余只后,Y厂以小肖不提供专利文件和样品不带后盖为由诉至合同签订地的区法院,要求退还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小肖在收到8000元技术入门费后未按合同规定向Y厂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属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小肖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审判决定:一、双方订立的合同终止履行;二、Y厂返还小肖提供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无后盖样品,给付小肖产品销售提成费900多元,小肖返还Y厂技术入门费6000元,并支付赔偿费2400元及半成品和散件折价费1.8万多元。双方款项互相折抵后,小肖偿付Y厂2.5万多元;三、Y厂将现存产品、散件给付小肖。诉讼费1220元,Y厂负担220元,小肖负担1000元。

小肖听到这个判决后很吃惊,Y厂未付足款在先,自己没提供全部资料在后,这样的判决不公平,而且自己也承担不了经济重压。她想上诉,却又顾虑没门路怕赢不了,自己是个人对方是国营大厂怕赔不起。思来想去不上诉又没有出路。不告也要赔款,告输了也要赔款,何不试一试。再说中国有专利法,自己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总会有讲理的地方。于是她请了律师,并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受理了小肖的上诉案。经过对该合同的分析研究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认为,Y厂与小肖签定的小电器产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Y厂未按合同规定将2000元技术入门费汇入中介方帐户属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Y厂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审理期间,经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小肖和Y厂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Y厂给付小肖技术入门费2000元及已销售产品提成款900元;二、小肖交付Y厂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带后盖的样品一只;三、Y厂将剩余的产品销售完毕后,不得再生产无后盖产品;四、在Y厂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小肖允许Y厂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该项专利产品;五、双方继续履行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六、一、二审诉讼费各1220元,小肖与Y厂各负担一半。

小肖虽然在此案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但最终用法律保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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