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伯坤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它包括3个要素:首先必须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侮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一是破坏性侮辱,即焚烧、裁剪、敲击等毁损方法;二是玷污性侮辱,即在国旗、国徽上进行涂划或写上淫秽性语言或浸入染缸、油漆桶等,使国旗、国徽面目全非;三是形象性侮辱,即用践踏、倒挂、悬挂于动物等方式,使国旗、国徽形象遭到损害。其次,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是指当着众人的面对国旗、国徽进行侮辱,其次,侮辱行为所针对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外国国旗、国徽不在此列。由于国旗、国徽的特殊政治意义,即使对非标准规格的国旗、国徽进行侮辱,如果其图案、规格和颜色几近标准,也应当与侮辱标准规格的国旗、国徽同等对待。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破坏国家声誉、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因过失而使国旗国徽遭受侮辱,不构成此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威信、声誉和尊严。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晓兰摘自《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