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止戈
早在1978年2月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又指出应该拟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办法,并且要认真执行。据此,教育部经过调查研究,于1980年12月拟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三市一省进行试点。两年多的试点情况说明,实行这种考试制度,受到广大干部、职工、青年的热烈欢迎。试点地区以外的省和自治区的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也希望在他们那里实行这种考试制度。从1983年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开始由试点转向逐步推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因为只有国家授权的单位才能进行这种考试。为此,省市自治区和全国要分别成立专门的考试机构,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一样,是分专业进行的,因此还要指定有关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
根据四化建设对于人才的需要,以及办考力量的情况,确定考试的专业,并向社会公布,以便众所周知,进行自学,参加考试(这种已经向社会公布,确定日期进行考试的专业,称为“开考专业”)。目前京、津、沪、辽四个试点地区的开考专业,有文、理、工、农、财经、政法等方面累计44个专业;不计重复的,为23个专业。其中主要是文科、财经和政法方面的专业;工科,目前开考了工民建、电气工程、纺织工程等少数专业,理科仅开考了数学专业。这是因为开考理工科专业,要为自学者安排实验、实习等场所。如果这些实践性环节不落实,就不能开考。随着办考力量的扩大,经验的积累,开考专业会不断增加的。四个试点地区之外,目前还有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山西、江苏、福建、山东、吉林、江西、安徽、湖北、河北、黑龙江等14个省成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正积极准备开考工作。
要进行考试,必须确定考试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标准是:在总的要求上与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水平一致。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其工资待遇也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样。
有了考试标准后,还要有专业考试计划来体现这种标准。专业考试计划是进行考试的依据,也是进行自学和社会上各有关方面进行辅导的依据。在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本专业的业务范围,达到的要求和水平,是什么学历(如专科或本科),可以适应社会上哪些方面的需要,必考的基础知识有哪些课程,必考的专业知识有哪些课程(称为必考课),可以选考的有哪些课程(称为选考课),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获得毕业证书应取得的总学分数;还规定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所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等等。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还要陆续拟订自学考试大纲,并进一步编写适合于自学的教材。
编者附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阅卷,本刊将在下期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