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你身边的“尚方宝剑”

1984-08-20 05:13杨霆椿
中国青年 1984年7期
关键词:被害者强奸公安局

杨霆椿

河北美文姑娘:

你的来信使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同情你,又痛恨那残害你的衣冠禽兽。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具有责任能力的妇女的意志。不论是捆打等暴力,还是杀害、毁誉等威吓迫使妇女忍辱屈从或不知抗拒都是强奸罪。显然,你“师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你“师傅”第一次强奸你虽在一年以前,但刑法第76条规定了对罪犯起诉的时效即追诉期。刑法第19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刑法第76条照应,强奸罪的追诉期是十年。所以,你现在随时可以起诉。

具体起诉过程是:先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局立案侦察。全部事实侦察完毕后,由法院听证判决。强奸案涉及被害者的隐私,所以,公安局在侦察时会为被害者保密;法院在听证、判决时均不开庭,判决书、卷宗里也会隐去被害者的姓名;宣判时,被害者不必出庭。总而言之,你若告发你“师傅”的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一定会替你保密的,这是办案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你尽可以放心。这样一来,你所在单位及你的街坊邻居,不会有人知道的。

姑娘,丢掉过多的顾虑,快拿起你身边的“尚方宝剑”——法律武器,去告发你那个罪恶的“师傅。”

杨庭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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