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者无罪?”

1979-07-15 05:29于浩成
读书 1979年9期
关键词:反革命

于浩成

能否真正做到“言者无罪”,即公民不致以言获罪,这是有无真正的言论自由,我国人民是否真正享有民主权利的一个重大问题。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优秀共产党员张志新同志的大冤案被平反昭雪,她生前惨遭残酷迫害的骇人听闻的事实公诸于世以后,这个问题更加成为国内外都极为关切的一个十分尖锐、突出的问题摆在全国人民面前。

我国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宪法都载有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条款。但是实际生活表明,这些条款长期以来仍然还只是人们奋斗的目标,而非已经取得的权利。在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一下子划了大批右派,与地富反坏并列,成为人民的敌人。他们之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言获罪的,不但“动刀动枪”、搞行动破坏的很少,甚至“动手动脚”的也不多,因为那时还没有搞什么“打、砸、抢”或“武斗”。后来,李建彤同志由于写了小说《刘志丹》,吴晗同志由于写了剧本《海瑞罢官》,以及邓拓等同志由于写了杂文集《三家村札记》、《燕山夜话》等,因而受到林彪、江青之流的残酷迫害,更是现代文字狱的著名案例。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这样的事例就更多,已经到了不胜枚举的程度。在数量众多的冤、假、错案之中仅仅由于说错话,向党交心,甚至只不过在日记中写下一些“违碍”词句而获罪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除了宁夏几位青年由于组织“共产主义自修大学”被逮捕判刑(其中三人被处死)以外,一九七○年在首都北京还发生过枪决一位青年的事件。这位青年原是上海人民机器厂学徒工,在一九六五年批判《海瑞罢官》时在《文汇报》发表过反驳姚文元的文章,又在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在小报上发表过《出身论》(用“家庭出身问题研究小组”的笔名。这是一篇符合毛泽东思想的文章,但被戚本禹说成是“大毒草”),以致在一九六八年一月五日被捕,一九七○年三月五日在工人体育馆审判,惨遭处决。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确实有过不少因思想而获罪的人。其实,“言者有罪”还不是从反右派斗争才开始的,早在一九五五年就发生过运用专政手段处理思想领域中的问题的先例。特别是在反右派斗争以后,宪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早已成为一纸空文。有人说:如果多次的政治运动已经把党员和知识分子的嘴都给堵上了,那么,文化大革命是林彪、“四人帮”把全体人民的嘴都堵上了。人们把天安门事件和“四五运动”称为“于无声处听惊雷”,实在是非常确切的。

应该指出,在文化大革命中,“言者有罪”竟然还以合法的形式,即作为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了。主管政法的那个负责人,秉承林彪、江青等人的旨意,先是到处贩卖什么“对无产阶级司令部不许有一个字的损害”之类的谬论,后来就又助纣为虐,制造了一个通称为“公安六条”的文件,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盗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公布。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攻击一、两个领导人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后来这一规定又扩大到当时所谓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只要对它稍有不满,都可论罪。这就是所谓“恶毒攻击罪”的起源。在这份文件中虽然没有“恶毒”一词,但在林彪、“四人帮”煽起个人迷信狂热的压力下,有一些判案人为了表示自己的“无限忠诚”,在判决书上往往写上“作案人”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及其亲密战友,因此后来人们通称这类案件为“恶毒攻击”(简称“恶攻”)案件。这就为林彪、“四人帮”一伙以“恶攻”这顶大帽子压人、整人、害人的罪恶行径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谁要是稍微对他们的倒行逆施表示一点不满,稍许发一些牢骚之类,就会引起绝大的麻烦,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在这种重压之下,人们只好“三箝其口”了,宪法上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哪里还有丝毫的踪影呢!“于无声处”原是鲁迅用来形容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那种万马齐暗的政治局面的,谁知却在解放了二十多年以后的新中国重又出现!

应该指出:这个《公安六条》文件本身就是非法的。正象有的同志已指出的,这是立法者擅自立法以保护自己!一九五四年《宪法》明文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立法,因此制定和公布《公安六条》的事实本身就是蔑视法律、践踏宪法的行为。

“恶毒攻击”作为一种罪名,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并没有立即废除,有些文件做了类似的规定,只是保护对象改了。如有个文件说:前一个时候,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诬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还有一些“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央领导同志,这是“国内外阶级敌人在新的形势下向我们党进攻的一种手段”,并提出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对这类大字报和“政治谣言”要由公安部门进行“追查”。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的一个文件中才提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的帽子,动以刑罚。公安部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写了报告给中央建议,并经中央同意于二月十九日通知全国公安机关撤销“公安六条”。

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由于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一贯拉大旗做虎皮,借高举以营私,极力把领袖“神化”、“偶像化”,制造现代迷信,设置种种禁区,禁锢人们的头脑,不少人思想僵化或半僵化,思想很不解放,听惯了什么“坚决保卫”、“誓死捍卫”之类的极左高调(他们实际上认为公安人员的首要任务不是保卫人民,而是保卫少数领导人),致使这些“恶毒攻击”案件的纠正、平反和昭雪,在“四人帮”被粉碎两年以后,仍然遇到不少的阻力。目前仍有一些人实际上还是认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是不能批评的。人民对自己的领导人有选举和罢免的权利,难道就没有批评的权利?评论领导人的功过正是民主,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但不是犯罪行为,而且说不上是什么过错。为什么虽然一再宣布“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而不少人仍然心有余悸,不敢畅所欲言呢?为什么我国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一些格言、俗语,如“祸从口出”、“话到舌边留半句”、“是非只为多开口”等等,直到今天还成为不少人的座右铭呢?根本原因是“言者无罪”这一条还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没有言论自由,也就不能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等等就都成了空中楼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就无法真正贯彻了。有些同志主张言论自由,但又加上种种限制,例如说艺术民主首先是政治民主问题,文艺民主除了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外,主要还在从艺术作品和思想内容方面要允许作者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是又说,只要不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则,不违背人民意愿的各种见解都应该允许。这就使人非常难办。一个人在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以前,当然是经过考虑的。你认为并不“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和人民意愿”,但人家说你违背了,怎么办呢?要求人们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运用得很好才有资格发表自己的见解,那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说呢?有些同志在讲了双百方针以后马上声明不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这都是心有余悸的表现,也是言论自由还没有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否以言获罪,即人们发表言论治不治罪,这是犯罪构成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法律上应该把人们的言论和行动严格区别开来,即只对那些有破坏行动的人治罪,而对那些有言论无行动的则坚决予以保护,也就是真正做到“言者无罪”。有人也许会说这是一个新的见解,其实马克思早就说过:“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页)

直到今天为止,人们议论较多的只是如何分清思想问题、学术问题同政治问题的界限,善意提出批评同恶意进行攻击的区别等等,其实这是很难划分得清楚的,事实上这些界限连领导机关都划不清楚,那就很难要求下面基层干部划分清楚了。一方面界限不清,一方面又有人故意破坏。于是,混淆两类矛盾,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恶果就很难避免。

还应该说明,是否一切言论都绝对自由,不加禁止呢?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每个人的自由应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和不危害整个社会利益为限度。在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有诽谤罪、诬陷罪和反革命罪。这是十分正确,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例加以总结,使法律条文更加具体和明确。例如,究竟怎样才算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煽动”?如何划分发表各种政见、思想观点、学术理论的言论同反革命挑拨、煽动的界限呢?如果任意解释,很可能同“恶毒攻击”又混淆不清了。比如说,有人张贴大字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评论现在和过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功过,是否应该允许呢?做到“两个坚决”,即一方面坚决发扬民主,一方面坚决维护法制;一方面要允许和保护发表各种政见、思想观点和学术理论的自由,一方面要禁止和查究诽谤、诬陷、人身攻击、煽动闹事的行为。在这方面,确实有一些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过去我们往往只凭一些原则性的、往往是含混不清的概念或命题(所谓政策或精神)办事,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吃的亏是不小的。例如“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怎样才算“乱说乱动”?又如“不给反革命分子以言论自由”,如果一个人已定性为反革命分子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往往解释成“你这些话是反革命性质的,因而你就是反革命分子,所以不给你‘言论自由”。其结果,就是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永远也不能兑现。

有人会问,如果真正实行“言者无罪”,岂不是人们就可以随便批评共产党,批评社会主义制度了吗?那还了得!其实,这完全是“杞人忧天”。第一要相信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骂不倒的。正如有人说的那样,中国共产党是在拥有八百万军队的蒋介石政权的“恶毒攻击”和肆意造谣声中获得政权的,周总理在“四人帮的“恶毒攻击”中反而更加高大,可见“恶毒攻击”不能让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政党、政权灭亡,甚至不能让个人的威信降低,只会增大他的崇高形象,只会让“恶毒攻击者”本人加速灭亡。第二要相信广大人民群众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的,绝不会跟着极少数的反动分子跑。只要这些人不搞破坏活动,只要他们的言论不构成诽谤罪、诬陷罪和反革命罪,就坚决保护,不予治罪。这样做的结果可以换来一个极大的好处,即真正实现言论自由。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专少数人的政,而资产阶级专政则是少数人专多数人的政。资产阶级专政还能允许人们有“言论自由”,例如可以在报刊上指名道姓地批评国家领导人,允许共产党的合法存在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自由。难道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只能是“言者有罪”、“舆论一律”,只能是一个万马齐暗,鸦雀无声,只许说假话、官话、空话,不准说真话、私话、实话的状况吗?二十多年以来的惨痛教训,应该使我们觉醒过来:这种状况绝对不允许再重演了。

“言论自由”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确实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斯大林在联共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从前资产阶级高唱自由主义,维护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从而在人民中间为自己树立了声望。现在,连自由主义的影子也没有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旗帜被抛弃了。我认为你们,共产主义和民主的政党的代表们,必须举起这面旗帜,打着这面旗帜前进。”(《斯大林文选》下册,第653页)我相信,我们做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能够正确总结我国和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从过去走过的弯路中得出必要的教训,使人民比在资本主义国家享有更多的民主和自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和首创精神,朝着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飞速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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