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云
答: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什么是“政社合一”。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国有制,即社会全部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而受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
“政社合一”就是把农村基层的政权机关与人民公社合而为一,使人民公社既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权的基层单位。也就是说,使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而为一。“政社合一”后,人民公社就有权管理本社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生产建设、文化教育、财政贸易和治安武装等一切工作。
实行“政社合一”后,就在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经济中,增加了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可以从人民公社建立以前和以后的变化情况来观察这个问题:公社建立前,乡范围内的政治、文教、财贸、治安武装等工作,都是由乡人民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而作为经济单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没有这些职能,特别是对内专政的职能,因为它不是基层的政权单位。另一方面,乡人民委员也不能直接管理合作社的经济,而是通过政治工作、税收政策、物价政策等各种政策以及协助农村财贸系统和农业社订立各种合同,使农业社的生产纳入国家的计划指导之下,这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实行“政社合一”以后,人民公社本身就可以行使国家在农村中的一切职能,特别是大大加强了组织经济的职能;又由于农村中原有的全民所有制的银行、商店和某些其他企业下放到公社管理,这就能把人民公社的生产、交换、消费和积累的计划,都直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而不像过去那样只是靠政治工作,税收政策、物价政策、统购统销政策以及其他各种政策措施的间接影响了。这样一来,必然能够大大促进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当然也有利于公社本身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为将来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创造必要的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可以说,“政社合一”后,就使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增加了全民所有制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