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雨
内蒙某地供销社一个干部给编辑部写来了一篇小品文,批评两个青年在恋爱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大意说,他们机关一个男青年已有了爱人,但他喜新厌旧,又追求另外一个女同志,而这位女同志也居然不顾这位男青年已有了爱人的情况,对他发生了热烈的爱情。在这篇小品文中,作者引用了不少这对青年来往情书中的词句,并且加上了引号,表示出自“原版”,还附来了这对青年的来往信件十多封,作为佐证。
我正奇怪:作者并不是这场爱情中的当事人,他为什么能有这么多的“原始材料”呢?我接着往下看,这个疑问在作者的“附记”中解决了。他写道:
“我以团支部书记的资格担保稿件内容完全属实,这些信件,都是支部截获他们的信件后没收的。我要求在刊物上发表这篇小品文,以教育教育青年。同时,从这次事件中我体会到:私拆团员信件是系统地真实地了解一个人的思想情况的一条经验。”
这两个青年发生了不正确的爱情,固然是一个错误。但是这位团支部书记却使出了私拆信件的手段,并且堂而皇之地作为了解团员思想情况的“经验”来介绍,这的确使我惊讶。
从读者来信看,这种私拆信件的现象还存在在一般的青年中。有些青年大概由于好奇吧,特别爱拆男女同学之间的来信,甚至把别人的信件拆阅后公开朗诵,傅阅,最后信纸都看破了,字迹都模糊了,才传到收信人手里。有时干脆连信纸都不见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单位的领导同志中,也有私拆干部信件的现象。这些人并且为自己的行为找到这样的借口:向报刊投稿不通过领导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因此,上级拆下级的信件是“合法”的。我看下面这种理由对他们更为合适:他们做贼心虚,唯恐这些青年向报刊反映了他们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所以私拆信件,发现线索,以便对批评者施行报复打击。有些青年慑于这种“威力”,在写给编辑部的关于批评问题的来信上不敢写上真实姓名地址或者在批评性的来稿后面注上这样几句:如果回信请寄交某人代转,或写上“存局候领”的字样。每逢读到这种信件,我似乎看到这些青年的张皇不安的面孔。
通信秘密,和言论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一样,是公民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九十条便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不私拆、不偷看别人的写件,也是大家公认的道德标准。因此,不论这些人了解宪法也罢,不了解宪法也罢,私拆别人信件总是违犯法纪、不尊重人权的行为。
即使某些青年犯有错误,也不能以此作为私拆他们信件的借口,要正人必先正已,恰恰因为你要帮助别人改正错误,就不应该偷偷摸摸干这种违反法纪的事情。
因此,对前边那位团支部书记,我们在回信中不得不首先批评了他:希望你想一想,私拆别人信件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