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的记录,斗争的武器

1954-08-23 03:48传新
中国青年 1954年13期
关键词:阶级所有制草案

传新

在今天我们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三十三周年的时候,正值全国人民热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个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就要成为我国的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不但纪录了中国人民在一百多年的斗争中,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所获得的种种成功,而且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武器。

现在让我们从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来说明这一点吧。

宪法草案上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草案这些规定就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获得伟大胜利的纪录。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我们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帝国主义和它的同盟者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国家的一切权力是掌握在这些反动阶级手中。工人阶级在那时候是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受着压迫和剥削的阶级。农民在那时候不但受到地主阶级残酷的剥削和奴役,而且还受到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家的宰割,濒于破产的境地。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终于推翻了这些反动阶级的统治,粉碎了这些反动阶级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帝国主义的势力被躯逐出中国了。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被消灭了。中国工人阶级从政治上说不再是一个被压迫的阶级而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它不但和全国人民一起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权力,而且领导着所有别的民主阶级。从经济上说,中国工人阶级也不再像旧中国或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工人阶级那样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它已和全体人民一起占有着国家所有的(即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并且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向前推进,中国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将不断地提高,经济力量将不断地壮大。中国的农民,不但在政治上也已翻了身,上升为国家的统治阶级,而且在经济上他们已把原先地主占有的土地分归自己所有,并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其他生产资料。由于土地改革的实行,新中国的农民和旧中国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完全不同,他们的经济地位是不断改善的,并且已走上合作化的道路,而合作化事业的发展,将逐渐改变农民的小私有者的特性。逐渐把他们改造为集体主义的劳动者,改造为完全新式的农民。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国成立以来各项工作的胜利,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结成了更加巩固的联盟。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是在工人阶级和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中国所有的民主阶级,包括中国的资产阶级都承认中国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地位。这些事实表明了,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由于中华人民共国成立以来几年间的成就,我国社会的阶级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的根本变化。如果说,旧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是一端有着地主和官僚资本家这两个占居统治地位的反动阶级,另一端有着工人农民等被压迫被剥削的广大群众,而这两端之间有着各个中间阶级;那么在新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中,就不包括已被消灭了的各个反动阶级,而只包括各个民主阶级,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劳动群众为主体。如果说,旧中国是一切权力属于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国家,现在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就属于人民。我国的阶级力量起了根本的变化:新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代替了旧中国那里原先的阶级对比关系。所有这些,都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自己的革命行动所获得的伟大胜利。现在宪法草案把它明确地记载下来。这个宪法草案通过成为正式的宪法之后,我们就可以获得一个重要的武器,可以使我们能够更加牢牢地保持上述种种胜利,利用宪法这个武器来和那些企图在中国复辟的反动阶级作斗争,来和企图纂夺工人阶级的领导权的分子作斗争,来和企图窃取人民权力的政治野心家作斗争。

在宪法草案里还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宪法草案的这个规定,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获得的胜利的纪录。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我们中国根本没有在我们这个宪法草案里所说的这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如果在旧的中国也有什么“国家财产”的话,在实质上那不过是极少数官僚资本家利用国家名义所占有的私有财产罢了。同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我们中国也没有在我们这个宪法草案里所说的这种合作社所有制。仅管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也有一些合作社,但是它们可以说是地主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甚至有不少合作社还起着为帝国主义服务的作用。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即使有一些由劳动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不占任何重要地位的。在旧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帝国主义、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帝国主义、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就是依靠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来剥削和奴役我国的广大劳动群众。当然在旧中国也有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但旧中国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悲惨命运,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不能

发展,也就说明这些所有制在旧中国所处的地位。只要想一想旧中国的一些较大的工矿企业(例如东北的鞍钢、抚顺煤矿)、交通企业(铁路、轮船)等等大部分操纵在帝国主义手中,想一想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在旧中国骇人听闻的巨额财富。想一想地主阶级如何垄断了耕地,在我们面前就立刻呈现出一幅关于旧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图画。这就是旧中国反动统治的经济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根本意义,就是改变了这种状况。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帝国主义的生产资料被废除了,官僚资本家的财产被没收了,地主阶级藉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被分配给广大农民群众了。而同时,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建立起来了。在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营经济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且国营经济在近几年有了迅速的增涨。合作社所有制也建立和发展起来了,而合作社经济是国营经济有力的助手。这些都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长期革命斗争所得到的最基本的革命果实。现在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也把这些都记载了下来,并且在宪法草案中还规定了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了“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社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规定了鼓励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及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供销各方面的合作;规定了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规定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徵购、徵用或者收归国有”,和“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等等。这个宪法草案通过成为正式宪法之后,就可以使我们更加能够牢牢地保持上述的种种胜利,运用宪法这个武器来和企图破坏国家公共财产、企图破坏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的行为进行斗争,来和企图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来盖过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或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采取消极怠工的行为进行斗争,来和抵抗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进行斗争,来和歪曲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斗争。

关于宪法草集中对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在这里不来一一列举。

我们的宪法草案的每一条文,都是依据着事实而不是凭空臆造的,这是我们宪法的一个特点。这个特点是和社会主义的苏联的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的特点相同的,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原则上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无论如何不能不带有虚伪和欺骗的性质。

也许有些青年同志会问:我们的宪法草案所表述的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我们的宪法草案所指明的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不是都以事实为根据呢?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在我们的宪法草案里,并没有把我们的国家写成像苏联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说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已成为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如果我们宪法草案写了那样的条文,自然与我国的实际清况不合。但是在我们的宪法草案里并没有作任何不以事实为出发的规定。在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序言里指出,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宪法草案里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保证社会主义在我国胜利的各项基本政策。所有这些都完全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如果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关系(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的与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经济的重要作用)等事实为根据,我们就绝对没有可能在宪法里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没有可能规定我国人民为着实现这个要求而奋斗的可能的和适当的道路。现在我们国家的性质既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国家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已经在事实上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作为自己的任务,执行着以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为目的的各项政策,既然我们国家的经济命脉已经是掌握在人民民主的国家手中,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确立,社会主义的与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经济已经发展了起来并显示出它的重大作用;那么毫无疑义地我们应该在宪法上把我们国家的任务,我们国家的政策,我们国家向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发展的道路记载下来,使我们有可能利用宪法这个武器克服各种对社会主义建设、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抗;用来教育和动员人民,为把我国建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

也许有些青年同志会问:没有宪法我们难道就不能进行上述的各种斗争吗?为了了解这一点,我们就一定要懂得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当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时,是不根据任何法律的。在为推翻反动统治的斗争中,我们有时虽然也利用一下反动统治阶级法律中可供我们利用的部分,作为合法斗争的工具,但从根本上说,革命的目的既然是为了推翻现存的反动政权,那么我们就必须教育群众蔑视与仇视反动统治者制定的旨在保证反动统治的法律。并且,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反动统治,使中国人民上升为统治者之前,当然没有可能制定法律,因而也就没有可能运用人民自己的法律这个重要的武器。

现在情形就完全不同了。现在中国人民既然已经夺得了国家权力,也就有可能和必要利用这个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权力所制定的法律做为武器,来继续自己的斗争。

我们要知道,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动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人民自觉地来维护的。一切革命工作是建立在对劳动者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的。但这并不是说革命工作就可以完全不需要任何强制。在大多数人都已经自觉地维护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之后,对少数损害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人来说,就需要实行强制。即对不愿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或作

了不应作的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的人实行适当的制裁。在这里我们就需要法律。因为法律不是别的,它正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行为规则。

当然,法律的作用并不仅是实行强制,甚至主要的不是实行强制。法律还起重大的教育作用。它可以教育劳动者遵守法律,履行法律所要求人们履行的义务,不去作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人们因为法律的制定而知道自己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时候,有利于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当然,法律的这种教育作用,和它的强制性是不可分开的,法律不仅使人们知道何种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使人知道何种行为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了解了法律的作用,我们就不难了解,作为规定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宪法的重大作用,不难了解做为一切法律根据的宪法的重大作用。

在我国过渡时期,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在我国建成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贫困的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为了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于我国革命现阶段的任务和完成这个任务所必须经过的道路,早已为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所明确规定。现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保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政策,明确地规定维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确地规定适合于能够执行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任务的国家机构,明确地规定足以保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这个宪法草案通过成为正式宪法之后,就可以使这些成为国家法律上的规定,从而可以有力地推动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事业。举例来说,在宪法草案里既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那么在这个宪法草案通过成为正式宪法之后,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为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原则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即有利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利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有某一个人或某一国家机关做了反对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那就是违反宪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举例来说,宪法草案指明: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领导力,规定国家应“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等等,就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建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这个宪法草案通过成为正式宪法之后,如果有人破坏国家公共财产,如果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不执行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政策,就是违反宪法,也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更要武器。

当然宪法只是武器,它只有在斗争中,在革命的人民手中才能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再接再历地奋斗,才能真正发挥宪法的重大作用,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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