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4-05-17 19:22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矫正队伍志愿者

谢 群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6

在我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以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而来的是矫正队伍在参与工作中暴露的各类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基于此,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分析问题特征、原因、影响因素等,制定个性化解决策略,在解决问题的进程中总结经验,反馈到后续矫正队伍建设中,为社区矫正队伍发展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现状分析

2003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此后20 年的发展历程中,各地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模式亦是百花齐放,其中,北京市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选择抽调警察驻扎司法所,即确立了“干警模式”。为提升干警积极性,当地政府部门出台对应方针政策,对被抽调干警保持政策不变、待遇不变、身份不变等措施,确保其能配合好矫正队伍的相关工作,发挥干警优势;上海市则是直接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安排其以社会工作者身份加入矫正队伍中,重视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全方位的人性关怀;浙江省推行的是司法助力模式,借助司法所力量,让司法助理参与到矫正工作中。由此可见,各类试点模式皆有着对应的优缺点,并对其他地区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起到具体的示范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

(一)临时性特征明显

我国很多地区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时,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定、顺利开展,必须有一支高能力、高素质的专职队伍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其本身的作用,而我国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程中,基本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比如司法所里从事社区矫正的多是司法助理员,部分地区司法所因专职人员匮乏,会直接从监狱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即便是司法所里负责对接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也并非专门负责该项业务,很多时候会因相关部门工作繁忙而被紧急调走,这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对其而言,充满不确定性、临时性,整个社区矫正体系缺乏专业性、规范性、技术性[1]。

(二)志愿者制度缺漏

针对上海等地推出的志愿者模式,虽然在前期解决了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旧暴露出了较多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一,退休人员参与多,但社会精英阶层、有专长的人员参与程度低,使得整个队伍综合素质、能力有所不足;第二,社会环境培养不足,即大部分人对社区矫正不了解、不感兴趣,在社会范围内未形成足够大的影响力[2];第三,经费紧张,志愿者参与大多是公益性质,享受不到财政拨款,这使得很多社区矫正工作因经费紧张而难以落到实地;第四,规则制定过于简单,在志愿者招聘、培训、安置、考核等方面未设置条理分明、合理的条例,在整体管理上略显松散。

(三)队伍专业能力偏低

不同地区社区矫正队伍在建设模式、人员组成上有所差异。相对发达地区在人员构成上整体素养基本过关;但部分欠发达地区,只能通过降低标准来吸纳矫正人员,虽然降低了开支,但对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却造成了较大阻碍;此外,部分地区矫正队伍日常工作繁忙,日常培训未做到位,使得矫正队伍实施的矫正条例相对落后、陈旧,已经逐渐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所需,且给矫正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

(四)信息化程度不足

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虽然各个阶段已经实现了信息化建设,但是仍旧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使得各项矫正信息难以在整个矫正体系中分享、串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矫正人员的工作量,且难以实时对矫正对象的全过程进行把握,不但不利于矫正工作的稳定展开,有时还会让矫正人员置于比较危险的境地[3]。为彻底解决该项隐患,有必要引入信息化手段,辅助矫正人员完成矫正工作,并让整个矫正流程透明化、可追溯,更利于展开对矫正队伍的管理。

三、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优化对策

(一)工作队伍专职化

进行社区矫正队伍专职化建设,关键在于:

1.依法赋予社区矫正人员执法权

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法律政策、条例等赋予矫正工作专职人员的执法权,要将工作队伍的专职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可赋予专职工作人员“警察化”身份,因在实际论证中发现,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严谨的刑罚执行活动,若连专职化工作人员都不具备基本的执法权,则其在实际矫正工作中会面临更多的顾虑。而工作队伍专职化建设,即为打消该种顾虑,并让矫正人员意识到其面对的是刑罚对象,是具备一定危险性的,因此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4]。

2.专职负责

需强调的是,本文认为公安机关是不适合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因公安机关负责的是侦查犯罪、治安管理等,突出的是硬性执法,社会矫正更多的是软性执法,除了进行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外,还负责社会适应性帮扶、教育矫正等工作,故而该项工作理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专职负责,这亦是后续矫正队伍发展的关键所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环,在日常管理中应注重“去臃肿化”,朝着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让公安机关逐步退出矫正体系,并赋予矫正人员相应的执法权力,如此能让社区矫正队伍呈专职化发展,在面临相关案件时,不再单一依靠公安机关来处理,让矫正队伍建设与繁重、艰巨、专业的矫正工作相协调、相匹配。

(二)完善志愿者管理体系

1.提升选拔标准

在矫正岗位设置时,不应再以公益性为目的,应更多关注岗位对专业技能的根本要求,结合社区矫正标准要求确定招聘条件,从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有无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来加以考评,观察志愿者的知识技能、素养等是否满足招聘标准[5]。

2.建设志愿者激励机制

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时,针对多数矫正机构中纯义务、无补贴、无薪水的志愿者人员现状,需加以调整与改变,按照志愿者所处岗位、所负担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等,给予其必要的薪水补贴,减少其生活压力,使其能抽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专职负责相关矫正工作。

3.考核评价

为促进志愿者服务水平提升,有必要对其进行考核评价,使其正确认知自身不同阶段的工作成效,从思想作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附加分考核四个方面展开评价过程,按照平时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志愿者,予以劝退,针对一直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则给予其必要的奖励。

(三)强化队伍建设力度

强化队伍建设力度,摈除现存问题,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解决:

1.加强社区矫正片区化管理

参考各地社区矫正片区化管理的创新经验,引入“队建制”模式、“局(大队)+中队”模式、矫务所模式,以片区化管理助力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水平提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集成,注重统筹协同、完善“智慧矫正”体系,关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的阻碍、难题、缺漏等,并集中优势力量予以解决[6]。

2.加强培训

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个人职责,如: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情况,按照正确的方法实施困难帮扶、思想帮教;掌握矫正人员在各阶段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上报管理人员;掌握相关调查评估、社区服务技能,更好地完成相关矫正工作;在矫正人员出现违反禁令、不按规定参与教育学习等行为的,按照正确流程给予其警告。针对各阶段的培训结果,安排考核评价,关注矫正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程度,执行相应的赏罚措施。

3.组织沙龙

组织开设社区矫正业务沙龙,鼓励各层级人员上台演讲,通过个案分析、实务交流等方式挖掘矫正人员在各方面的能力;给予矫正人员更多的晋升途径,每年推举若干名矫正人员入学深造,或者到其他地区社区矫正部门学习先进经验,反馈到实际的矫正工作中。

(四)智慧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信息化程度不足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解决因此而带来的诸多弊端,应当灵活应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虚拟技术等,搭建智慧社区矫正平台,并赋予平台以下功能项:

1.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应用体系,包括调查评估、入矫接收、分类管理、个案矫正、审批事项管理、日常管理、电子定位、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2.肖像刻画。从多维度对社矫对象进行肖像刻画,包含其个人基本信息、婚姻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及心理健康状况等,便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加直观地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综合情况[7]。3.个案矫正。在社区矫正平台建立个案矫正模块,对矫正对象进行风险等级判断,个性化矫正方案制定,为个别化教育、精准矫正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入矫、矫中、解矫全流程个性化矫正方案,并进行心理测评,为社区矫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4.电子签名。通过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方式,实现各类执法流程网上办理。5.教育帮扶。具备完善的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体系,包括教育活动、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性帮扶申请等。6.智能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信息化核查数据、定位数据、心理特征数据等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和综合研判。7.完善移动执法。将执法活动对接移动执法车载平板,涵盖内容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矫正宣告、公益活动、实地查访、实时点验、托管查找、信息化核查、电子定位、视频督查和应急处置功能为一体,提升移动执法效率。搭建智慧社区矫正平台的优势在于,将矫正人员从复杂、单一的矫正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关注到矫正工作的核心意义,用更充足的时间进行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正确引导,以此来凸显矫正岗位内涵,提升矫正效率。

(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日本经验

就日本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保护观察官来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负责研究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并应用于矫正对象的人格调查、保护观察、预防范围、改造保护中。反馈到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应注重矫正工作者的个人综合素质培养,使其能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接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内容,注重自我学习、提升,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累积经验,提升矫正水平[8]。

2.美国经验

就美国社区矫正来说,主要由矫正局专职人员负责,此外私人机构、社会团体等亦在发挥作用,分析美国历年发展规律,发现非营利私人机构开始在矫正工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与缓刑、假释部门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接受社区层面资助,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服务。反馈到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也需给予私人非营利机构更多的参与机会,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因为我国社区环境、人员构成等可能更加复杂,在给予非营利机构更多权利的同时,应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杜绝可能出现的营私、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矫正环境。

3.英国经验

在英国,缓刑由缓刑局负责,其中假释的少年犯在回归社区后,会由社区服务者、缓刑官共同负责管理,而缓刑局本身是半官方组织,缓刑官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民间志愿者,这类社区矫正模式的突出特征是志愿者、民间、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机制,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安置帮教培训中心、安置帮教委员会等亦会在其中发挥作用。

4.总结归纳

反馈到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可结合我国当前发展形势,推行“三级别、全方位、多层次”管理机制,其中“三级别”指的是多层次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核心,要求矫正人员遵循矫正机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完善矫正服务,让社会志愿者扮演矫正物理环境的促进者、调节者;“全方位”指的是全民参与,发动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在内的所有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以此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作用,并提供对应的人力支持;“多层次”指的是矫正官、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等根据矫正工作的实际需求引入对应的矫正岗位,各个岗位的矫正人员各司其职、权责分明,避免出现责任推诿事故,在发生相关问题时,可直接确定责任人,以此来避免问题的严重化,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文章就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展开了综合论述与分析,并提出应给予其足够的重视,明确各项优化对策在实际落实中的优势与不足,发扬优势、弥补不足,提升建设实效,让矫正队伍在实际矫正工作中发挥实效,实现对矫正对象正确的规范、引导作用,以此来凸显矫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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