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对基层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2024-05-17 19:22沈益萌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检察工作办案

沈益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1499

一、数字检察发展现状及要求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字检察工作的有关部署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当今,各行业系统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化,国家治理的对象和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这对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依赖案卷进行被动审查的传统办案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化发展形势而开展有力有效的法律监督[1]。

为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 年6 月29 日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推广各地数字检察建设工作方面的经验。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部署和推动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并于2023 年8 月印发《2023—2027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部署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在“四大检察”的全领域应用。此外,2023 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数字检察工作专题研修班强调,要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并指出队伍建设是数字检察战略的关键,强调要通过引导检察人员增强数字思维、数据理念,以提升数字能力,着力培养更多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数字检察相关工作实践

作为数字化建设的先行地,浙江等地区的检察机关探索了通过应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全新工作模式[2],他们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为目标,逐步获得了从个案监督走向类案监督、从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多项改革成果。这些改革实践中,一般都要求员额检察官要会用数据资源,会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一般都遵循了“个案办理—要素提取—构建模型—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规则完善”等程序,在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本院作为市辖区级基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数字检察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在组织机构方面,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业务部门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数字检察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一方面积极运用上级推广的成型的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一方面也创建出“残疾人保障金追缴监督类数据模型”等本地监督模型,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作用逐渐显现,但同时也发现基层检察队伍在数字能力上也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二、队伍素能在数字检察建设方面的主要不足

(一)理念更新不到位

受长期工作习惯影响,部分检察人员习惯于被动受理案件,主动监督、能动履职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存在理念更新跟不上时代发展情况,在监督理念、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上还不能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存在将大数据监督与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数字检务相混淆等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在个案办理中还较为缺乏有深度的思考和调研分析,办案模型的数据化分析解构能力薄弱。办案人员的解构行为与案件要素规则提取不够精准,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上也存在明显短板,从而在整体上对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法律监督表现出信心不足。

(二)组织结构不适应

基层检察机关专门人才力量的基础比较薄弱。如有较大比例的基层院仅有50 个左右的正式编制,检察技术人员比重较小,且办案团队日常办案压力比较大,人力比较紧张,在数字检察应用上集中攻坚的专门力量实质化运行难度大。虽然抽调人员组建数字检察工作专班,但其成员多因兼职且常规办案任务重而没有充足精力研究和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此外,大数据监督建模成功,一般就意味着批量监督线索的发现和跟进办理。在办案流程、模式没有得到相应优化提升的前提下,从线索到成案再到个案的跟进办理,力量显著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探索开展大数据监督的积极性。

(三)考核评价指标比重不高

当前,检察系统内部对检察业务的评价以个案办理绩效为主。主要从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效率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评价等方面对检察官及检察机关的业绩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是经过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形成的,符合一直以来的检察工作实际,对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评价指标中,还基本没有关于数字检察建设和大数据监督质效评价的相关指标或仅占较小的评价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数字检察的关注度还不高。

三、提升改进的对策思考

数字检察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检察人员的素能也是逐步提升的,与数字检察发展配套的合理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格局也需要在探索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切实转变法律监督工作理念

1.强化依法能动履职意识

2023 年1 月,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并提出,“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能动履职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议题和未来工作导向。而数字检察,主要目标就是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检察人员通过主动扩展思考,延伸办案触角,通过积极履职,发现社会治理的类案问题线索,通过多方面的数据搜集和数据分析,促使检察履职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问题系统治理的转变。这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要求,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紧密契合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治理机关和业务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人员强化依法、能动的履职意识,是贯彻落实《意见》、坚持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3]。

2.科学认识数字检察的内涵及要求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性变革”,是检察工作信息化的迭代升级。数字检察的改革目标,就是要在检察工作信息化、数据化的基础上,将这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建立监督模型等“生产技术”,激发出数据价值,叠加、倍增地产出高质量、高产量的法律监督成果,从而实现在破解法律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突出难题的同时,通过帮助有关单位和行业系统健全社会治理管理的制度机制等措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展现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更大作为[4]。

3.提升检察人员的侦查思维和侦查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故检察人员审查思维和“无罪推定”意识较强,而侦查思维和“有罪推定”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建立,是在个案办理后发现和提取成案要素和规律,主动发现和建立数据、现象间的联系规则,是“从无到有”的侦查行为,需要检察人员将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的思维和方法予以综合运用。对个案采取“解剖麻雀”的方式,对问题线索全面、深入、高效核查,从而把线索查深查透、把事实查清查明。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更加注重侦查思维训练,总结数字检察的实践规律,探索和构建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三查融合”的实战方法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

1.用足用好一体化履职,各有侧重

基层检察机关人力资源薄弱、办案任务重是普遍现象。而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是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队伍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一体化履职,实现检察办案资源的有机整合。应探索和建立健全上下级院一体履职、各有侧重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结合办案数量比例等情况,基层检察机关可侧重于在办案中发现问题、总结提炼规则、应用成型模型发现线索、开展调查和类案监督等工作;市级院可借助复合型人才资源相对丰富等优势,侧重于监督模型研发、模型验证试用、推广等工作,而省级院应在数字资源风险管控、系统治理措施把关协调等工作中牵头抓总,从而推动形成数字检察建设的系统合力,提升检察全域工作效率[5]。

2.培育和建设专门人才力量

数字检察建设涉及法律、技术和社会各行业系统的跨界专业知识,对办案队伍的综合实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仅凭现有检察人员,特别是依托欠发达地区的人才结构体系,推进数字检察的力量明显不足。应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建设专门人才库,为检察机关在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人才培养和大数据监督模型建设等方面提供稳定的智力支持。应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借鉴国外情报分析师等职业发展情况,探索培养检察机关的情报分析、技术调查等专门队伍[6],建立内部专门与外部联合相互补充的专业化数据模型研发和办案团队,为检察机关用好大数据、提升数字检察工作水平提供专业化支持。

3.优化办案流程,进一步完善对外监督措施

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下,法律监督案件数量会呈现批量增长,需要健全配套的办案工作措施,切实优化案件现有的办理流程,避免因办案量过大而无法“消化”。依托大数据开展检察类案监督,目的是发现和监督纠正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以监督促进治理,立足“我管”,协同并促进相关职能部门“都管”,推动实现“治已病”到“治未病”的诉源治理目标,达成“双赢多赢共赢”[7]。因此,对通过监督模型发现的大量案件线索,应研究制定分类分级的区分处理举措,以求通过分级分类的处理处置,减少诉累和外部阻力,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实现案件办理的集约化、高效率和效果优。

(三)改进工作评价体系

1.构建数字检察专门评价体系

应依循数字检察实践发展规律,挖掘和制定与数字检察发展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从数字检察实战方法探索、工作方式和标准流程建设、监督模型的普适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成效等方面,提取能够反映检察人员能动履职和法律监督业绩的可量化可评估的指标项目,形成专门的、指引性强的工作评价体系,从而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积极适应和主动推进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变和重塑。

2.实施有区别的层级评价

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检察机关存在资源配置的显著区别,因此在评价指标设置上应实施有区别的层级评价。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的最前沿,相较于市级院、省级院,其监督办案任务重、数据规模小、协调获取数据阻力大、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建设资金投入有限,故应以评价监督模型应用成果和个案要素解构水平为主;市级院专门力量较强,应以模型研发、试用推广效果评价为主;省级院则应以统一数据平台建设管理、专门领域监督统筹规划、社会系统治理措施协调把关等评价为主。

3.建立健全鼓励激励机制

一体化、智能化监督是未来检察机关应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的主攻方向。在当前的探索实施阶段,应通过建立和健全如专项的评选表彰、专门的人才引进、特定的监督模型命名等鼓励激励措施和工作机制,调动起检察人员及社会有关专业人才协同协作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促进新时代检察人才的全面发展和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的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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