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2024-05-17 19:22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婚约纠纷案件彩礼

邵 洁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在我国古代社会就有彩礼这一婚嫁习俗,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彩礼进行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男方通常会根据当地的习俗,付给女方财物,与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不同,彩礼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彩礼有时却需要根据一定法律规则进行归还。目前,我国对彩礼的法律性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彩礼属性说法

(一)一般赠与

在对彩礼问题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一般赠与在日后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后,不需要对彩礼进行返还,这种说法在学术界是不被认可的,这种说法相当于将“彩礼”同“婚前一般赠与”混为一谈,表示彩礼是合同法中的无偿赠与。而实际上,男方给女方彩礼,通常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与。在没有组成合法家庭前,男方有权利向女方要求归还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彩礼与一般赠与不同,彩礼在法院裁判中并不能被作为一般赠与[1]。

(二)特殊定金

裁判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若认为彩礼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双方能够组成合法家庭,那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组成合法家庭,彩礼接受方就应该退回彩礼。而彩礼若作为特殊定金,根据我国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若未能如约组成合法家庭,女方则需要退回彩礼;双方当事人若未能如约组成合法家庭,且为男方责任,女方无需退回彩礼;双方当事人若未能如约组成合法家庭,且为女方责任,则女方双倍返回男方彩礼;双方当事人如约组成合法家庭,彩礼为女方所有。在司法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部分原告表示彩礼相当于定金,要求对方返回双倍彩礼,这种情况在法官进行案件判决时都会驳回诉讼请求。

(三)附条件赠与

这种彩礼法律属性,在实际案件中将附条件为停止和解除条件的方式存在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将解除婚姻作为是否进行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现阶段,对于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说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持的看法,同时这种观点也被多数法律界专家学者所认可。在《亲属法论》中有一句话“婚约解除条件之成就,结婚不能,合意解除契约,均应包括在内”。这段话不仅将一般赠与对彩礼局限性进行了破除,还弥合了赠与契约说对于女方无过错而男方过错导致未能组建合法家庭的问题,一旦将条件解除,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若因给付方出现失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法律则不支持或支持部分返还。[2]该附条件赠与是得到理论界认可的。

(四)目的赠与

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属于目的赠与。一部分学者认为彩礼为目的赠与,就是保证当事人双方能够得到组建合法家庭的目的,若不能达到组建合法家庭的目的,在法律上被给予人就失去了接受彩礼的正当性,从而构成不正当得利。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将彩礼作为目的赠与,表现出买卖婚姻的情况。认为彩礼属于目的赠与属性的学者,只是单方面考虑双方当事人没有成功组成合法家庭而出现的彩礼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成立合法家庭一段时间后,出现离婚情况的彩礼返还问题。由此看来,在当事人双方已经成立合法婚姻但感情破裂离婚后,所面临的彩礼返回问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但法官可能会判定收受彩礼方归还部分彩礼。

(五)契约性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彩礼具有契约性,婚约一旦解除,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全数归还彩礼。这种彩礼属性是不准确的。彩礼与婚约是相互独立的,彩礼并不依附于婚约,一直以来,彩礼的给付和接受,都表示双方有意愿组成家庭,证明双方已经具有婚约。由此看来,彩礼并无契约属性。

二、彩礼返还纠纷类案件裁判现状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对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了解彩礼返还纠纷类案件裁判现状。本次选中的案例类型为民事案件,内容为彩礼返还纠纷,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本次共整合100 例彩礼返还纠纷类案件,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比例。

(一)返还诉讼主体不统一

经分析100 份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判决书,发现这类案件诉讼主体除了婚约当事人,还包括婚约当事人的双方父母,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主体不统一。一般情况来看,在诉讼中,婚约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女方及其家属作为被告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诉讼情形。

(二)彩礼形式和范围认定不统一

经分析这100 份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判决书,给付方表示,除了双方明确的彩礼外,还包括:亲属给付的红包、贵重首饰、改口费等。针对给付方的描述,哪一部分属于婚约习俗给付的彩礼,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在实际判决中不免出现彩礼形式和范围认定不统一情况。

(三)多方面考虑裁判彩礼返还比例

分析这100 份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判决书,法官对于彩礼返还和驳回返还诉求的裁判差异较小。在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大多法官会根据婚约当事人双方是否进行过法律登记、是否有订婚仪式、是否共同居住、居住时长、是否孕育子女以及是否有婚礼仪式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此外,法官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判断男方是否因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多种情况综合考虑,判定返还彩礼金额。

三、现行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的问题

(一)规定与裁判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有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款内容中与彩礼返还有密切关联的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几个文字的规定导致婚约财产的给付和返还出现矛盾。在法官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婚嫁习俗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这种判定模式,虽然实际上公平合理,但又与判定规则相互矛盾。在判决中,若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裁判,彩礼的性质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则给予和接受彩礼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全数返还,与其他任何因素都不存在关联,在法官进行裁判时,就不存在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返还的情况。这种判决与我国社会现势相悖,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3]。

(二)传统彩礼返还裁判规则具有片面性

关于彩礼给付方悔婚,彩礼不予归还;彩礼接收方悔婚,彩礼返还;或彩礼接收方悔婚,彩礼退一半等习惯性判决规则,表面上对法官判断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弥补了法律规定所欠缺的内容,能够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帮助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但从实际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处理来看,仅将“彩礼给付方和彩礼接收方是否悔婚”作为裁判彩礼返还比例的依据,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没有充分考虑案件本身所涉及事实,同时也没有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若按照该标准,部分彩礼接受方为获得财物,可能会通过刻意挑拨的方式让彩礼给付方悔婚,长此以往,彩礼给付方会迫于彩礼压力而不敢悔婚,这种局面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精神相悖,影响健康家庭的组建,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相关裁判规则实操性不足

从我国立法内容来说,现阶段我国婚姻法越来越重视家庭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保护。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的制度,虽然《民法典》的出现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彩礼规则的空白,但却一直没有对婚姻解除彩礼分割制定规则。从法官实际裁判中来看,《民法典》对于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所制定的规则,为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中提供法律依据,统一裁判标准,限制法官自由裁判,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然而,这不表示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并没有对彩礼进行明确的定义,其中包括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比例等[4]。各地法院法官在对彩礼返还纠纷判断中标准差异大。因此,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没有进行统一标准划分,在司法审判上仍旧缺少实操性。

四、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建议

(一)明确彩礼返还范围

彩礼属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因此,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其概念。这就导致在裁判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彩礼返还完全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彩礼与一般婚前赠与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方面在于给付的目的不同,给付彩礼是为了保证婚约双方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一般婚前赠与是为了促进婚约当事人双方情感,例如:节日去往双方家庭、恋爱期间互送礼物等;另一方面,彩礼与一般婚前赠与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在确定婚约后,将结婚为目的购买的物品,或给予的钱财认定为彩礼。对于金额较小的,日常衣物、生活用品等可以认定为婚前一般赠与。此外,还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判定是否为彩礼,若当地习俗没有准确认定,则可以通过金额大小作为彩礼返还范围。

(二)明确彩礼返还比例

建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三种彩礼返还司法解释,继续细化比例关系。第一,对于婚约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进行共同生活的,彩礼接受方需要全额将彩礼返还;若由于彩礼给付方出现过错,则彩礼接受方需要退回彩礼的90%。第二,对于婚约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共同生活的但同居时间不足半年的,则需要法官根据情况返还彩礼的70%~85%;同居时间超过一年,则需要法官根据情况返还彩礼的40%~55%;同居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则需要法官根据情况返还彩礼的55%~70%。第三,对于婚约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婚姻登记,但没有进行共同生活的,原则上需要彩礼接受方将彩礼完全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获得法律认可,彩礼接受方需返还80%的彩礼。第四,对于婚约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同时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则需要法官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断返还一定的彩礼比例;若共同生活超过两年则彩礼不予返还。第五,在上述彩礼细化比例中,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孕育子女,或女方有流产情况,法官可以酌情调整彩礼规范比例[5]。

(三)明确彩礼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在法官裁判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需要明确彩礼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彩礼接受方当收到彩礼后并未用于支付家中生活消费,则彩礼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男女当事人本人。若彩礼给付方或彩礼接受方任意一方,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并且彩礼给付方的彩礼源于家庭财产,彩礼接受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则彩礼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男女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因此,彩礼返还比例裁判参照彩礼是否关系到婚约双方当事人亲属,能够使彩礼返还裁判更加公正合理,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财产,维护司法公信力。

(四)引入过错责任制

在我国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中存在片面、实操性差的问题。为避免出现只要符合司法解释,无关当事人对错就可要求退还彩礼的局面,造成彩礼给予方和彩礼接受方经济损失。我国彩礼返还规则需要增加过错责任制,例如:第一,在完成婚约仪式后,一方或双方出现对感情不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登记结婚的;第二,一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出现暴力行为;第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无过错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第四,一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出现受到刑事处罚;第五,一方当事人隐瞒婚姻状况等,法官通过婚姻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裁判彩礼归还比例。

(五)出台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

婚嫁彩礼本身就是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点的制度,不同地区婚嫁习俗不同。若通过法律形式统一彩礼,难度较大,甚至会导致法律与司法实践相分离。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性质、返还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比例。为此,建议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统一区域性裁判标准,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需要法官在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自由裁判彩礼性质、返还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比例,满足当地居民对于司法的需求,化解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裁判仅涉及习惯、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三种类型,因此,彩礼返还纠纷裁判的规则还有较大发展空间。为保证我国司法公正,国家需要统一裁判规则,并保证各地区法官能够综合法律以及当地习俗灵活应对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从而实现风俗和法律的良性互动,既保证人民财产权益,又保证国家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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