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2025-03-06 00:00:00温叶萍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5年2期

摘 要:破产重整是挽救实体经济的有效措施,不仅能够减缓破产冲击,也可有效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对于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有着巨大帮助。但在破产重整中,如何把握挽救企业与债权清偿之间的平衡点,是一项关键性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针对金融债权保护工作展开了研究,剖析了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常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旨在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保护;破产重整审理程序

当前时代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企业纷纷推进转型与升级,但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困境,濒临破产。相较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了希望,但结合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来看,在配套设施和具体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因此,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不仅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目标的实现,也可有效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可通过法院主导的重组计划,使得负债严重的企业摆脱困境,避免清算问题。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金融债权通常是优先保护的对象,因为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由于金融债权的规模相对较大,涉及的利害关系复杂,在破产重整中尤为重要。结合企业的发展来看,金融债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利益,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强调法律保护的优先性,在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中,金融债权人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可以对重整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参与方案的表决。同时,法律规定了金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顺序,为金融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金融债权人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通常在债权人会议中占据重要地位,金融债权人不仅可以参与重整方案的讨论,也可以通过表决权对方案进行投票。此外,在企业破产重组中,金融债权的转化与重组是保护债权的有效方式,具体措施主要体现为延期偿还和债务减免,能够帮助金融债权人降低损失,获取更为有利的偿还条件。金融债权的转化和重组一方面可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也为金融债权人提供又一种利益实现途径。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意义

(一)保障企业破产重整成功

企业破产重组的目标在于通过调整经营模式、重组债务,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加强金融债权的保护,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的重整计划,在获得金融结构的支持后,企业的重整方案才可顺利推进;金融债权保护可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积极对话与合作,探索共赢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财务困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资源,也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制定更为灵活的债务重组方案;金融债权保护能够减少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不稳定因素,如上下游产业链受损、失业率下降,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发挥金融机构支持作用

作为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尤为重要。加强金融债权保护能够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信心,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的重整计划;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对于提高破产重整工作的成功率有着巨大帮助。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重整中承担了较大的资金风险,金融债权的保护有助于减少其损失,维护其利益,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中的积极作用将为其带来长期的回报,包括增加优质客户、提升市场份额等,对于推动金融机构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长远角度来看,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后期建设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1]。

(三)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

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应对企业经营风险时,采取债转股、债务重组等应对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债务重组方案、定制化的债转股产品等,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选择,并大幅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初衷来看,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为避免担保物的变卖、执行影响后续的重整程序,往往会适当限制担保债权变现的权利,依然需要充分保护其实体担保权益[2],加强金融债权保护能够规避重整失败问题,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常见问题

(一)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某些地区的法律执行部门对于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长此以往,使得金融债权保护流于形式。同时,不同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模糊地带,使金融债权的保护难以有序进行。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企业资产难以偿还所有债务,如何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分配有限资产成为一项棘手问题,金融债权的优先保护往往在这一个过程中受到影响。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衔接不畅问题也比较常见,若在破产清算阶段金融债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进入重整程序后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二)法院自由裁量权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某些方面较为模糊,导致金融债权保护受到负面影响。如果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缺乏明确的标准,企业的重整程序时间就比较长,成本也比较高,若对无价值企业进行重整,也会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为保障金融债权保护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综合考虑行业背景和前景、企业规模和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但当前仍缺乏明确标准。一些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并不顺畅,导致金融债权保护出现漏洞。此外,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某些法律规定难以满足复杂的场景,往往面临法律文本与实际操作的矛盾,使得金融债权保护陷入困境[3]。

(三)专业管理机构不健全

许多企业破产重整管理机构仍不够健全,金融债权保护方面的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相关管理机构缺乏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难以有效保障金融债权。部分管理机构在制定重整方案时,忽视了金融债权的有限保护,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部分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容易受到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导致管理机构在处理金融债权问题时难以保持客观公正。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往往不够明确,该种权责不清的现象,导致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执行困难。此外,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金融债权保护工作中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缺乏专业管理人才

很多企业的破产管理队伍并不成熟,管理人员主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他们通常缺乏企业管理和破产管理经验。同时,破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缺乏有力的保障。企业破产重整涉及金融、管理、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但很多破产重整团队存在巨大的人才缺口,导致金融债权在重整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很多破产管理人员由于很多缺乏系统化的培训,所以无法掌握最新的破产法律法规和金融债权保护知识,难以应对复杂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4]。此外,由于破产重整过程复杂且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许多人才选择转行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存在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

四、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债权保护的规定并不全面,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需要完善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明确金融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借鉴国际先进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对于提升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的保护水平有着巨大帮助。譬如美国的《破产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可以获得新融资,并且新融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类似的制度可以在我国引入,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重整中持续提供资金支持。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对破产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明确企业破产重整的时限,提高相关管理工作的效率,避免侵害金融债权的行为,在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针对破产重整的各个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实现对金融债权的有效保护。

(二)优化破产重整审理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时间因素尤为重要,在金融债权的保护工作中也是如此,若一味拖延审理时间,将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偿付,面临更大的损失。因此,推进破产重整审理程序的优化显得尤为重要。可引入专业化审判机制,如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配备具备丰富金融知识和破产重整经验的法官,以有效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护金融债权;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获取企业财务状况和重整方案等关键信息,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一方面能够保护金融债权,另一方面也可大幅增强金融机构的信心;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意见,保障重整方案能够兼顾各方利益。促进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实现对金融债权的有效保护。此外,要充分发挥庭外重组的作用,提升重整效率,通过调研、评估等多种方式,在庭外化解矛盾和争议,缩短法院审查时间,对于提高破产重整效率有着重要意义[5]。

(三)推进金融债权委员会建设

独立的金融债权委员会是保护金融债权的关键部门,该委员会应由主要金融债权人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代表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谈判和决策过程。委员会需要对企业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其符合金融债权保护的要求,并参与企业资产的分配,使得金融债权能够优先得到偿付,同时要对破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要赋予金融债权委员会一定的权力保障,确保其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委员会的构成应趋于多元化,更好地代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利益,多元化的委员会构成,能够增强其在破产重组中的话语权,更好地保护各类金融债权人的权益;金融债委会需要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克服信息孤岛问题,对于投资人招募和遴选情况、重整方案内容等重要事项,债委会内部需要充分沟通,最终达到统一意见向管理人反馈。

(四)开展专业管理人才培养

为推进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需要联合制定破产重整管理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考核标准,设立专门的破产重整管理培训课程,涵盖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领域,确保学员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和实务操作能力;聘请具有国际经验的破产管理专家担任顾问,参与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并激励本土管理人才参与国际破产法研讨会和培训班,学习先进的企业破产管理经验;健全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在人才选拔过程中,从实操能力、综合素质、专业水平等多个维度进行考核,为金融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建立破产重整管理人才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实务交流等方式,引导管理人才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法,发挥自身在破产重整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关乎多方权益,涉及法律、金融、管理等多个领域,对于破产管理人员来说面临诸多挑战。为满足不同企业破产重整的管理需求,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人员需要紧跟行业和时代的发展脚步,基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审理程序、推进金融债权委员会建设、开展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等多项措施与策略,提升金融债权保护水平,一方面能够保障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也可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参考文献:

[1]宁宁.企业破产重整中面临的财务风险分析及规避对策研究[J].活力,2024,42(14):94-96.

[2]戴芳,刘思璠.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的构建[J].财会通讯,2024(14):141-147.

[3]柳向魁.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24(19):74-76.

[4]孔萍,于剑桥.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J].全国流通经济,2024(13):114-117.

[5]史佳卉.企业破产重整及其效应分析——以科迪乳业为例[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4(12):12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