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美国政府推出所谓“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导致劳工条款扭曲,背离国际劳工标准,严重阻碍了缔约国各方的执行意愿与合作动力。其目的除了回应其国内政治诉求,对提升国内与国际劳工治理水平根本无益。我国应高度警惕美国做法的背后逻辑与危害,在推动高质量对外开放进程中,主动降低贸易与劳工议题带来的潜在风险,力主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协调与指导下,坚守国家劳工标准与实践的自主性,弱化经济制裁与劳工争端的联系,提升沟通协商与能力建设的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 保护主义" " 政策工具" " 劳工标准" " 单边输出
[中图分类号] D996.1"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5)01-0106-07
近年来,在国内政治经济格局急剧变动中,美国政府推出“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Worker-centered trade policies),承诺审查过去的贸易政策,评估其对工人的影响,并声称动用一切可行的贸易工具摆脱劳工条款的执行困境。此种贸易与劳工议题的挂钩本质是配合实施“制造业回归”的产业政策(A Framework for Revitalizing American Manufacturing),同时回应国内庞大失业工人集体的政治诉求①。本文针对美国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整体设计与执行方式展开深度解析。研究表明,保护主义政策目标贯穿了美国劳工条款设计与执行,造成了劳工条款的扭曲与执行机制的低效。美国政府持续施加基于国家权力的威慑与制裁,使劳工议题与侵犯他国经济主权的质疑联系在一起,从而引发来自贸易伙伴的抵触,破坏了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劳工权利的合作与努力。我国应警惕保护主义态势下劳工条款对贸易发展与全球劳工治理的危害,需在推进高质量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降低贸易与劳工议题的潜在风险。
一、美国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演进概述
自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签订以来,美国政府通过谈判批准了14项含有劳工条款的贸易协定。基于内容的相似性,美国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模版②。
1. 第一代劳工条款
第一代劳工条款要求缔约国普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1998年《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以下简称“1998年《宣言》”)中所规定的劳工原则和劳工权利,且不以影响双方贸易的方式执行国内劳动法。美国与澳大利亚、巴林、中美洲及多米尼加、智利、约旦、摩洛哥、阿曼和新加坡签署的贸易协定都遵循第一代模版。
2. 第二代劳工条款
2007年5月10日的美国《两党贸易协定》(Bipartisan Trade Deal),通过在国内法中采纳1998年《宣言》关于保护劳工基本权利的硬性义务规定,开创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第二代劳工条款,构成了美国与哥伦比亚、韩国、巴拿马和秘鲁的自由贸易协定所采用的模板。此外,以第二代劳工条款为基础的模板还包括不减损实施上述劳工权利的承诺,其适用于其他贸易协定义务相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3. 第三代劳工条款
《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以下简称“USMCA”)创建了第三代劳工条款的模板。USMCA更新了NAFTA,遵循了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模版的劳工章节,延续了上一代劳工条款的核心义务并遵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USMCA在争端解决章中引入了劳工快速反应机制(Rapid Response Labor Mechanism,以下简称“RRLM”),该机制允许缔约国一方迫使另一方境内的相关企业遵守劳工承诺。投诉方可以施加禁止问题货物入境、暂停特惠关税等惩罚作为补救办法。
二、美国贸易政策对劳工条款的扭曲
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学假设是所有人都是“赢家”,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国内产业与相关就业岗位难免受到国际竞争的冲击。当越来越多的“输家”不能依靠国内分配政策调整经济上的劣势地位时,自由贸易与劳工权利的矛盾就会变得尖锐(Irwin,2020)。为了缓解自由贸易的外部影响,美国政府强行将其国内政策的意图嵌入到国际贸易活动之中,长期不愿按照国际劳工标准改变本国劳动实践,却始终坚持将劳工条款塑造成约束发展中国家劳动实践的政策工具。这样做的本质是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层面上拥有的比较优势,从而起到保护本国产业与就业岗位免受冲击的效果(Lamp,2019)。
1. 将劳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借口
美国保护主义贸易政策优先考虑保护本国利益。在经济上,美国政府通过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缓解就业压力。劳动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影响着产业生产成本与市场竞争力。设计劳工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加竞争对手的劳动力成本。美国贸易政策一直强调维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保护本国工人的福利,并没有将外国工人的艰难劳动处境考虑在内(李西霞,2015)。在政治上,美国创造了“公平贸易”的概念,未能达到美国劳工标准而进行的生产活动,都可能被视为非法获得了贸易竞争优势。美国的贸易政策正频繁地越过边境,打击其所认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这种趋势下,改善别国的劳动实践仅是美国掩盖真实意图的借口,其根本目的是倒逼贸易伙伴必须满足一定水平的劳工标准,才能获得与美国进行贸易的机会。实践中,美国利用单边政策工具,歧视低劳工标准国家的工人,抵制他们生产的产品,将他们排除在贸易活动之外(Lester,2011)。
2. 将劳工标准作为单边输出的对象
美国长期输出本国的劳工权利标准,但其自身却难以执行劳工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美国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使用了国际条约的内容语言,但是其定义和解释往往与国际条约相悖。美国政府没有任何承诺表明,遵守劳工条款需要美国方面采取行动。美国既没有主动寻求提升本国劳工权利水平的记录,也没有其他缔约国启动要求美国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程序(Vogt,2015)。虽然1998年《宣言》已被美国广泛纳入贸易协定的劳工条款之中①,但事实上,美国仅批准了1998年《宣言》中8项核心公约的2项。美国在许多方面均未遵守基本劳工权利,其官方立场一直拒绝承认(Compa,2019)。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认为,美国没有批准任何一项关于结社自由的国际公约,且经常违反有关结社自由的基本要求①。此外,美国还将自身本应执行的权利标准排除在外。例如,在USMCA争端解决章的附件31—A中,美国对RRLM适用的范围做出限定。该限制规定,“必须根据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的强制命令,只能在受保护设施内向违反劳工权利的指控提出索赔”,这被认为是美国不愿因外部干预改变国内劳动实践的做法,导致了劳工条款在执行范围和解释问题上,因国家不同而区别对待②。
3. 将权利类型作为提高成本的工具
从垂直分布来看,美国将一些劳工权利引入的同时,也将一些权利排除在外。从平面分布来看,一些劳工权利会得到执行,而另外一些权利则会被忽视。美国的政策制定者优先关注与实现经济目标联系紧密的劳工权利类型(LeClercq,2023)。例如,涉及“最低工资、工时以及健康和安全方面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的劳工权利类型。1993年,在NAFTA的工会谈判期间,美国服装和电子等行业已经陆续将工作机会外包到墨西哥等低工资地区。劳工维权团体认为,该协定对美国的就业和工资构成了严重威胁。他们希望限制墨西哥政府及私营企业压制劳工工资和权利的能力,从而减轻美国国内劳工就业和工资的压力(Compa,1995)。美国在2016年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之前,将劳工条款视为重塑亚洲经贸规则的机会。美国政府表示,新的劳工承诺有助于确保全球经济反映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要求其他国家遵守美国帮助制定的公平工资、安全工作场所和强有力的环境规则。然而,美国劳联产联(AFL-CIO)认为,TPP劳工章节提供的执法工具不足以迫使各方推进与劳动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它质疑其中要求各国实施健康和安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因为协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最低标准或工资水平③。2021年,USMCA要求指定汽车产业至少40%的生产内容必须来自平均每小时给予工人16美元薪资的墨西哥工厂,否则这些车辆出口到其他缔约国,将加征2.5%的关税。这是贸易协定中首次以不遵守劳动标准为理由征收关税的条款,也是第一个规定工人具体工资水平的协定(李西霞,2023)。最低工资是与生产成本联系最紧密的一种权利类型,美国认为贸易伙伴可以选择工资抑制政策,将工资保持在边际生产率以下,以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低工资标准国家压缩工资和其他劳动力成本,则高工资标准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下行压力就会加重。因此,工资标准一直是美国劳工条款中优先考虑的权利类型。
然而,美国经常选择性地忽视就业方面的非歧视规则,因为其与美国追求的经济目标关联度不高。非歧视同样是一个关键的劳工权利问题,其内容是确保企业本身不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出身或社会出身”为由排斥个人就业。而美国还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或种族的歧视问题。墨西哥多次要求美国改善其对移民的就业歧视,但是美国的应对措施有限(Morrison,2018),这与美国对墨西哥执行结社权利的全方位监管形成强烈反差。
4. 将执行机制作为经济制裁的手段
美国与危地马拉劳动法争端案是唯一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件,以美国败诉告终。该案最突出的争议点是究竟怎样的行动后果可被视为“以某种方式影响贸易”(Banks,2018)。由于裁决结果与经济制裁挂钩,该案的专家组秉持经济主义的观点,坚持认为“劳动法强加给雇主的成本”需要经过严格证明。“影响贸易”意味着一项“行为”赋予了从事贸易的雇主一些贸易竞争优势,这些优势需要经过严格的贸易量化与证据证明。美国无法证明危地马拉政府未能有效执行劳动法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贸易。如果没有影响贸易,则不能证明危地马拉政府违反了承诺,更不能做出基于裁决的贸易补救措施。裁决理念贸易化的缺陷在于其将全部重点放在了量化贸易影响的问题上,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传统贸易争端中识别经济价值的一贯要求,却对补救劳工权利损害帮助甚微。此外,在缺乏通过监管方式从违法生产部门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仅基于一系列高度离散的遗漏证据来证明雇主的竞争优势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得劳工承诺比倾销或补贴等传统形式更具挑战性。美国想摆脱专家组采用的经济主义方法,但又追求经济制裁后果,这种自相矛盾的处境终将抑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执行效果。随后,USMCA的争端解决程序创设了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无需严格地证明劳工标准对贸易竞争的影响。这实则为经济制裁手段清除了规则阻碍,实施经济制裁变得更加容易(Claussen,2020)。
三、美国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
对劳工治理的危害
自2021年以来,劳工问题成为美国当局贸易政策的优先考虑事项,在政府官方文件和美国贸易代表的报告中多次强调要制定“以劳工为中心”的贸易政策①。美国政府将采取更为激进的跨境行动与制裁手段介入劳工执行问题,其没有意识到保护主义目标对国际劳工治理的限制与危害,未将全球发展的公平问题放在首要位置考虑。
1. 歧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方式
劳工条款作为贸易政策工具,看起来像是把美国的国内法作为贸易伙伴的执行标准,这个标准没有其他国家可以低于或高于它。美国的贸易政策正在歧视发展中国家艰难发展路径中屈指可数的劳动力优势。造成美国制造业流失的原因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竞争”,而是企业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选择(孙国平和贡欣然,2024)。工资差距主要由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与基础设施水平造成。工资水平的标准不能超出生产水平本身,否则不仅无法保护劳工利益,反而会引起相关的失业问题。避重就轻地执行保护主义政策,必然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优先发展事项,从而进一步拉大全球经济发展的差距。美国主导设计的超出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的条款,目的在于重塑对贸易伙伴的监管方式,使之采用的管理模式更贴近美国。虽然加强国际制度一致性建设可能有利于贸易活动,但当各国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时,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协调很难在经济上起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劳动管理不善往往与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有关,如法治水平低、资源匮乏以及劳动监管部门欠缺技术能力等。美国以提高生产成本为目的的权利方式,几乎不可能与发展中国家所处发展阶段及其所关注的具体发展事项相匹配,从根本上给发展中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改革动力造成消极影响(Kolben,2010)。
2. 背离国际劳工组织的指导
美国通过贸易协定复制国内执法链的做法与ILO的做法背道而驰(袁帅,2011)。美国要求其他缔约国政府按照美国的方式修改其国内立法和实践的做法,违反了ILO确定劳工标准的程序机制。在ILO内部,各国执行相关公约的差异很大,ILO通过刻意保持灵活性来保证各国在不同发展阶段、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下都能执行各自劳工承诺。因此,ILO采用以过程为导向的方法(process-oriented approach),不描述具体语言、数值、劳动市场政策等,而是通过工人和资方代表协商,由政府将国际权利标准纳入本国的法律和实践中。例如,ILO关心最低工资,但是不会设立最低工资标准让各缔约方遵守,而是建立一个最低工资修复机制,其主要通过劳资代表协商确定。这种三方参与的程序性机制在美国贸易协定中并未得到应用。ILO对美国未能实施ILO的基本劳工原则和判例表示不满。美国的劳工标准可能使缔约国执行的法律与国际劳工标准脱钩。ILO希望各缔约国都在其独特的三方参与机制下执行1998年《宣言》的劳工权利内容。执行承诺应在多方合议与社会参与者共同参与下进行。然而,美国贸易代表的协商和监督基本上都是在欠缺利益相关方参与、闭门及不透明程序下进行的(LeClercq et al,2015)。
3. 损害多边互惠与治理协作
美国贸易议程中从来没有想搭建国际劳工权利治理平台,其目的仅是确保所谓的“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因此,美国在贸易协定中引入劳工条款是因为这些劳工权利符合增加缔约国劳动力成本的保护主义目标。这导致美国劳工条款具有严重的单边输出特征,美国将自身优先考虑的劳工权利类型与标准纳入劳工条款,要求其他缔约国必须遵守并执行,否则以制裁相威胁。单边权利输出会损害多边互惠的自由贸易原则,同时降低劳工条款的合法性。劳工条款能否有效执行则依赖于美国的制裁威胁以及其他贸易伙伴的经济主权妥协。这会导致劳工条款的适用空间更加狭窄,且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因素的干预。当这些外部因素发生变化时,美国扩大单边输出的做法就会被视为侵犯他国经济主权的行动而遭到反对(鄂晓梅,2010)。此外,美国仍在不断推进依靠国家权力进行的劳工执法行动。这使得美国当局鼓励跳出贸易规则,在欠缺国家间协商与合作的领域,采用单边措施以打击不符合美国利益的行为。如果一国的国内监管是制定劳工标准的基础,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美国为了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放弃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直接集中精力采取单边措施。这意味着这些措施不是在各方之间谈判达成的,而是强加给贸易伙伴的。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下,以劳工权利为由实施单边贸易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仍然充满争议。这是因为劳工问题与贸易的联系可能造成侵犯国家经济主权的后果。如果不能基于国家谈判形成共识,强加的外部法律和道德规范则被视为是一种新殖民主义行为(孙国平,2018)。
四、我国应对美国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扭曲的策略选择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正紧密进行关于贸易与劳工权利的相关国内立法,在国际贸易协定领域也同步开展关于劳工承诺的谈判工作。这一趋势很大程度上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保护与劳动法的执行水平。由于多边国际贸易规则受阻,且长期以来无法在劳工议题上形成共识,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成为达成劳工承诺的主要平台。截至2023年,生效的357个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有近三分之一(113个)包含劳工条款。事实上,现有包含劳工条款的贸易协定中,有一半以上是在过去10年签订的,参与的范围已扩大到140多个经济体,其中55%发生在南北贸易中①。劳工议题的谈判结果对于贸易协定最终能否达成至关重要。不论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是欧盟参与的贸易协定,都含有比较成熟且复杂的劳工条款来规范各国保护劳工的具体承诺。对于我国而言,若试图与发达经济体达成高水平贸易协定,则必须在劳工议题上形成统一规则。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贸易协定是目前解决相关劳工议题的主要平台,但在保护主义升级的态势下,贸然接受劳工条款的约束可能会带来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识别并消除保护主义的消极干预,已然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需要进行针对性应对。
(一)反对保护主义对劳工条款的干预
避免保护主义对劳工条款的消极影响是达成国际劳工共识的基础。为此,需要明确反对错误的贸易观念。其一,反对将劳工群体国别对立。在这种对立观念叙述中,存在一种经验性的偏好,即将本国工人的工作看作一种类似产权的权利。这种观点严重背离建立国际劳工规则的初衷。其二,反对将国内社会矛盾转嫁到国际贸易领域。近年来,美国政府把自由贸易当作“替罪羊”,暴露出其解决国内劳动力市场混乱问题的失败局面。对这种错位的最佳反应不应像USMCA中所规定的那样,对进口产品的生产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国劳动含量的要求,而是应当在本国实施令人满意的分配调整制度或扩大社会安全网。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而言,应当在其原则与目标部分明确规定,劳工标准不应用于不合理的歧视或贸易保护主义目的。2013年,中国与瑞士签署了一份关于劳工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其中包含对ILO1998年《宣言》及其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并重申了2008年强调充分就业和体面工作的ILO《促进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缔约方还同意履行广泛的义务来执行其劳动法,不通过降低劳工标准来鼓励贸易,不利用国内劳动法来促进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中的问题将通过合作、协商和对话来解决②。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基本上也明确把保护主义目的排除在外。但是,在现实中识别保护主义动机非常困难。有经济定量研究显示,现有的劳工条款类别导致了不一致的实证结果(Carrère C et al,2017)。为了避免克服保护主义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还需检视具体劳工权利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方式,防止被保护主义动机利用的潜在风险。
(二)保持国家劳工标准与实践自主性
劳工条款不应是发达国家约束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义务,而应公平地适用于各国的劳动法律与实践。贸易协定应该赋予缔约国各方根据其国家内部磋商适用劳工标准的自主选择权。发达国家执行的国内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尚且存在不少差异。例如,ILO第87号公约(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No. 87)涉及的自由结社规则,各国出于国内政治与治理成本等考量,皆有所保留。即便批准了公约,做法上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不能以某些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为遵守依据,劳工标准必须接受ILO指导,由缔约国各方根据ILO的三方参与性磋商得出结果。目前,各贸易协定都大量引用ILO的文书,要求缔约双方遵守ILO有关文书所规定的某些标准。我国通过了26个ILO公约,其中包含8项核心公约中的4项、2项优先治理公约和20项技术公约。近年来,我国与ILO签署了《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南南合作谅解备忘录》(MOU on South-South Coopera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合作领域包括社会保护、技能发展和劳动治理,为我国适应劳工条款的义务内容提供良好的基础①。
(三)强化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及指导
如果缺乏ILO的参与及指导,随意援引1998年《宣言》将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同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适用与解释产生分歧,缔约国之间便更加无法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承诺内容。虽然贸易协定可能为执行劳工标准提供额外的杠杆作用,但这也会增加国际劳工标准内部分裂的风险,并使这些标准的解释和适用受制于贸易结果。从长远来看,这会削弱国际劳工保护的效果。因此,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对国际劳动法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形成促进一致性与避免偏见干预的合理机制。ILO除了更广泛地参与促进有关标准制定之外,还能通过若干不同的途径提供援助,以协助当事国实施贸易协定中的劳工规定。这些方法包括:其一,当事国可邀请ILO协助澄清国际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实质性劳工权利内容;其二,当事国可邀请ILO协助评估劳工条款的遵守情况;其三,当事国可邀请ILO参与相关劳工争端解决工作,为执行劳工条款提供技术帮助。我国应加强与ILO的长期合作,结合我国当前阶段的实际发展情况,努力完善对外贸易中的劳工权利保护工作。
(四)弱化制裁与劳工争端解决的联系
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本身是一种基于规则、排除外部因素影响的优质执行方案,然而在处理劳工争端的实践中并未发挥预期效果。究其原因,是主要制度设计者过分强调裁决结果与经济制裁的联系。经济制裁后果将导致各国在处理劳工争端时无法排除强烈的贸易利益担忧,这使得劳工争端程序的启动受制于政治议程或外部权力关系。美国经验表明,按照经济主义裁决方法,准确量化权利侵害造成的贸易损失极其困难。美国在USMCA的劳工规则中取消了证明要求,只会加深贸易伙伴对裁决结果的恐惧,担心争端解决程序沦为贸易保护工具。因此,弱化或设置更有针对性的惩罚方式才是激活争端解决程序的关键。欧盟与韩国的贸易协定也采用争端解决程序处理劳工问题。该协定规定,当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采纳专家组的建议,这是比美国贸易协定设定得更广泛、更灵活的标准。此外,除了专家组对申诉方的建议之外,没有其他经济惩罚后果。该协定明确规定,当事各方不能采用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施加经济制裁。这使得该模式成为这些案例研究中最有意为之的非惩罚性案例②。欧盟做法能否克服上述执行缺陷,发挥劳工争端解决程序的潜力仍有待观察。由于劳工争端解决程序目前表现出不稳定效果,我国应尽量主张在劳工与贸易议题中通过合作、协商和对话来解决争端。即便不得不面对含有争端解决的劳工条款,我国也需谨慎评估裁决结果将可能造成的消极贸易影响,尽可能弱化裁决结果与经济惩罚的联系。
[参考文献]
[1] 鄂晓梅.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贸易壁垒的新趋向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10(2):152-160.
[2] 李西霞.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态势[J].环球法律评论,2015(1):173.
[3] 李西霞.《美墨加协定》车原产地规则劳动价值含量:基本内涵、深层要义及现实启示[J].国际法研究,2023(4):71-83.
[4] 孙国平.劳动法域外适用:路径、冲突与克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2):124.
[5] 孙国平,贡欣然.论美国贸易法规中的强迫劳动标准[J].国际法研究,2024(1):71-83.
[6] 袁帅.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以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为例[J].当代法学,2011(1):107-111.
[7] Carrère C. et al., 2017 Labor clauses in trade agreements: Hidden protectionism?[J]. 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7:455.
[8] Claussen, K., 2020. Reimagining Trade-Plus Compliance: The Labor Story[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3(1):26-29.
[9] Compa, L., 1995. Going Multilateral: The Evolution of U.S. Hemispheric Labor Rights Policy Under GSP and NAFTA[J].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350.
[10] Compa, L., 2019. Advancing Global Labor Standards: Potential and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bor Law for Worker-Rights Advocacy[A]. in Richard Bales and Charlotte Garden (eds.), U.S. Labor Law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269.
[11] Irwin, D., 2020. Free Trade Under Fire[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77-113.
[12] Kevin B., 2018. Fit For Purpose? The Extent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 Labor Obligations After The Guatemala Labor Obligations Decision[J].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2(3):645-659.
[13] Kolben, K., 2010. The WTO Distraction[J]. Stanford Law and Policy Review, 21(4):482-483.
[14] Lamp, N., 2019. How Should We Think about the Winners and Losers from Globalization?, Three Narrativ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Redesig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greements[J]. Europ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0(4):1380.
[15] LeClercq, D. et al., 2015. ILO Labor Standards and Trade Agreements: A Case for Consistency[J], Comparative Labor Law amp; Policy Journal, 36(3):373-374.
[16] LeClercq, D., 2023. A Worker-Centered Trade Policy[J]. Columbia Journal Transnational Law, 61(3):766.
[17] Lester, S., 2011. The Rol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Regime in Global Governance[J]. UCL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p; Foreign Affairs, 16(2):236-239.
[18] Morrison, A.D., 2018. Free Trade, Immigrant Workers, and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J]. University of Kansas Law Review, 67(2):255.
[19] Vogt, J.S., 2015. The Evolu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Trade—A Transatlantic Comparison and Lessons for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8(4):837.
Protectio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in Labor Clauses of US Trade Agreements
Fan Shujiang, Zhu Jingan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7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S. government has introduced the so-called “worker-centered” trade policy, leading to distortions in labor clauses that deviate from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and severely hinder the willingness to implement and cooperate among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ts purpose, beyond responding to domestic political demands, is fundamentally unhelpful in enhanc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governance. China should be highly vigilant about the underlying logic and dangers of the U.S. approach.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opening-up to the outside world, China should actively reduce the potential risks posed by trade and labor issues, advocate for adhering to the autonomy of 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and practices under the coordination and guid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weaken the link between economic sanctions and labor disputes, and enhance the modern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negotiation, and capacity-building.
Key words: Protectionism; Policy Tool; Labor Standards; Unilateral Export
(责任编辑:赖芳颖)
① 资料来源:美国白宫网站,https://www.whitehouse.gov/build-back-better。
② 资料来源:美国国会研究服务网站,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842。
①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网站,https://www.ilo.org/declaration/lang--en/index.htm。
① 案例详见:ILO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ase No. 2227 (U.S.), Rep. No. 332, 613 (2003).
② 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31%20Dispute%20Settlement.pdf。
③ 资料来源:美国劳联产联网站,https://aflcio.org/sites/default/files/2017-03/1628_TPP LaborRightsReport.pdf。
① 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
①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网站, https://www.ilo.org/LPhub/。
② 资料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站,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① 资料来源:欧盟理事会网站,http://eeas.europa.eu/archives/docs/china/docs/eu-china_2020_strategic_agenda_en.pdf。
② 资料来源:欧盟理事会网站,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A‐8‐2017‐0123_EN.html。
[作者简介] 范书江,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朱京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