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基于家政服务工作需要,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为员工陈立忠(化名)注册了工作微信。2023 年3 月中旬,该公司原业务员陈某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而是将工作微信号交由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晋(化名)使用,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公司认为其行为导致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陈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令陈某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返还该微信号并赔偿家政公司3 万元的经济损失及5000 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即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本案中,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范畴。这些信息是该家政服务公司在经营中付出一定成本获取和积累的非公开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作为前员工,陈某对公司内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该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在陈某离职时要求其交还微信号。
由此,法院判定,案涉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权益。
(据澎湃新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