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吒之魔童闹海》票房夺冠、引发影迷热捧的同时,从短视频“二次创作”到制售未经授权的周边商品,一些涉嫌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随之浮出水面。律师提醒,社会各界应当加强版权意识,谨慎使用相关影视IP(知识产权)。
哪吒“二创”内容频现,需把握适度原则
“个人使用与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动画IP 需要把握两点”,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俊虎告诉记者,“一是确保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比如将动画形象作为绘画学习参考,而不是用来谋取商业利益;二是引用时要把握适度原则,引用内容要适量,并注明原作品出处。”
对企业而言,合理使用标准要严格得多。常俊虎律师指出:“企业在评论、介绍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适当引用动画IP 来辅助说明,但不能将其作为主要宣传内容,更不能替代自主创作。同时还要注意,使用行为不能损害原作品市场,不能影响创作者的正常收益。”
“跟着哪吒逛XX”:过度商业化或歪曲形象可能侵权
“跟着哪吒逛XX”……近期,一些地方部门也热衷于使用哪吒人物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并制作相关短视频用于传播。
对此,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莉莉认为,宣传城市一般视为执行公务行为,但使用IP 时仍需把握“合理范围”这个尺度。“个人认为,如果是在公益性宣传片中使用部分IP 元素,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如果是商业性联合宣传,比如将哪吒形象制作成景点雕塑,就必须获得授权。”朱莉莉表示。
哪吒周边卖疯了:私自使用动画形象侵权风险大
据悉,2023 年,浙江某文具厂、山东某百货销售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电影《哪吒1》中“哪吒”角色形象,山东某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电影出品方赔偿5.3 万元。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2.10)